黄树坚、黄兴陪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正在办理)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树坚,男,29岁,籍贯:四会市下茆镇下夏茂村委上夏茂村人,住四会市城中区社口居委会社口一路九巷11号。
附带民事被告人:黄桦群,男,19XX年
附带民事被告人:黄桦钦,男,汉族,19XX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11111111111,户籍所在地:四会市下茆镇上黄岗一队5号,住四会市东城区花圈北居委会一路三街二巷1号。
附带民事被告人:莫湛军,男,汉族,19XX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11111111111,户籍所在地:四会市城中区居委会群贝路横一巷1号,住四会市东城区壁源路11座111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桦群、黄桦钦、莫湛军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21716.3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30000元。
3、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就上述第二项赔偿向原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下午,原告人的爷爷去世,正在家中举行追悼会。与原告人父母有口角之争的被告人莫湛军在原告人家中闹事,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推撞,期间,被告人黄桦钦也参与了双方的争吵。被告人莫湛军、黄桦钦离开后,随即召集十几名暴徒,并携带木棒、铁棍等工具,分别乘坐被告人黄桦群和莫湛军汽车(粤HK1111、粤HL1111)返回原告人住处。下车后,被告人黄桦钦、黄桦群、莫湛军指使暴徒手持木棒、铁棍、砖头等工具拼命追打原告人和原告人弟弟黄兴陪,导致原告人的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头部流血不止,而原告人弟弟黄兴陪也被多名暴徒围打致身体多处严重受伤,手部粉碎性骨折。在场群众见此惨剧当即报警并呼叫救护车。被告人黄桦钦、黄桦群、莫湛军及其他暴徒随即逃逸离开。经医院诊断,原告人的头部前额至顶部约长、宽的头皮裂伤,左侧头皮剥脱。经法医鉴定,原告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后,原告人和原告人弟弟黄兴陪被群众送往四会市下茆镇下夏茂村卫生站,由于原告人和原告人弟弟黄兴陪伤势较重,当日被分别送至四会万隆医院、四会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人住院治疗了32天,自行花费了医疗费共2383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已除去由被告人向医院交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由原告人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30天,经过治疗终结,原告人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因而医生要求休息多一个月。由于被告人黄桦钦、黄桦群、莫湛军及其他暴徒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数月无法工作,使原告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105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32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30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桦钦、黄桦群、莫湛军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原告人及弟弟黄兴陪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