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决战法庭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4)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
(4)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
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已经成为了业内不成文的规定。从一审判决的情况来看,陈翠花这个案件如果不开庭审理,仅仅走一下程序过场的话,那么所有的努力终将化为泡影。为此,我们写了一纸史无前例的“公开开庭申请书”。我们自己也不知道,这到底是理应为之,还是无奈之举。
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王思鲁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塔45楼
邮编:510050
电话:13802736027 8620-85277006
请求事项:
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000号)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打包捆绑”举证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调查主体不合法且未经质证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并且“凶器”上指纹鉴定等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有鉴于此,现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对于二审法院基于工作量大、司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对上诉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这一历来已久的惯例,我们认为:这样做尽管不合法,不合理,不利于司法公正,我们在一般情况下仍都表示理解。但是,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案有其特殊性。我们坚定地认为,无论是从法律,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院形象或是社会影响角度考虑,本案二审都应该公开开庭审理:
一、这是一起命案,且控辩双方的分歧巨大。控方凭借“孤证”强行起诉;被告人自始至终不认罪;辩护律师坚定地认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即便如此,法院不仅强行入罪,更予以重判。对于这样一起矛盾突出、案情复杂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适合暗箱操作。
陈翠花是否拿刀捅了被害人无疑是本案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控方掌握的有罪证据仅仅是徐小明的“证人证言”。控方仅凭此证据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陈翠花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自始至终不认罪;辩护人则为陈翠花作无罪辩护:
(一)控方缺少“凶器”上的指纹鉴定这一关键证据,导致难以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和证明体系,不能得出唯一和确定的结论,众多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二)认定陈翠花拿刀捅刺被害人刘大生的唯一证据仅是徐小明的“证人证言”。检方在证明陈翠花是否拿刀捅刺被害人刘大生这一关键环节仅出具了徐小明的证言,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甚至间接证据印证。“孤证不能定案”,检方举证环节明显存在重大纰漏。
此外,徐小明与被害人刘大生有利害关系,且徐小明的证词还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一会儿说“砍”,一会儿说“扎”等)。因此,指控陈翠花有故意伤害行为的这唯一证据(徐小明证词的关键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值得怀疑。
但是,在这样一个吹弹即溃的证据体系面前,一审判决却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陈翠花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处无期徒刑。
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控方观点、一审判决结论与被告方、辩方的观点可谓是针尖对麦芒,分歧极大。
因此,对于这起事关重大的命案,二审阶段需要对一审中极具争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进行细致深入的开庭审理。
二、一审审理存在“打包捆绑”举证、质证情形,且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徐小明的证言存在调查主体不合法且未经质证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导致本案事实部分认定不清。
“一证一举一质”是刑事庭审的基本原则:所有证据均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以及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本案在一审阶段,法院却让控方采用“打包捆绑”的方式一下子举证、质证完毕。法院在控方一次性简略宣读个别证据的情况下,就让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简单的质证。(庭审表明: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并没看过任何证据资料;庭审中,被告人也是只许听不许看)这导致辩方未能对本案全部证据有效质证,严重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权,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从徐小明证言的核实、质证环节看,这份认定陈翠花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唯一证据,一审法院的法官仅在庭外私下核实,其所作笔录既没有写明徐小明的身份,也没有写明调查取证主体的身份。法院甚至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严重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即便一审法院“录取”的证人证言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也因取证主体不合法以及有“以审代控,有罪推定”之嫌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仅自行录取证人证言,而且未经庭审质证,就将自行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运用规则的有关规定,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各项程序性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三、本案已经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由于本案案情和此前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有许多相似之处,不少媒体已高度关注此案,并称之为“深圳版邓玉娇案”。从本案与邓玉娇案的情节看,即便依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也同是基于暴力侵害下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邓玉娇仅仅是基于侮辱性行为而刺出四刀致人死亡,而本案中陈翠花在被害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在其人身权利遭受极端危险的情况下才采取自救措施更是无可厚非。其正当防卫行为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然而,案情如此相似,两案判决结果却相去两极。一审法院不仅无视本案证据不足的客观事实,也无视案发当时紧急情况下当事人防卫行为的法律定性,就认定陈翠花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重判无期徒刑,并承担70多万的民事赔偿。而邓玉娇最终免于刑事处罚,并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从两起命案看,人们心头不免疑惑重重。法院司法差异为何如此巨大?法制统一从何谈起?个中深层原因根生何处?
基于上述事由,我们恳请贵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律师:王思鲁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金玉良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
大部分的法官不看律师的辩护词,甚至在裁判文书上回避辩方的证据和辩护理由;
对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开审理申请书等不予书面回复,甚至不予口头回复;
收取当事人、律师材料时没有签收手续。
这就是活在现实中的“司法潜规则”。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