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暴力犯罪辩护篇
第十九章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
三、终审裁判认定:
《二审判决书摘要》摘要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广雄,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XX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县XX镇XX村刘家小组XX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目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目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XX、周XX、陈广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广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陈广雄及其辩护人提出:钟XX、周XX下车去伤害应XX完全是临时起意,陈广雄停车时根本不知道钟XX、周XX停车的目的是伤害他人,陈广雄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不应当对应XX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陈广雄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
经审理查明,
……
对于上诉人陈广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广雄在侦查期间供述,钟XX因对治安员堵截很生气而叫其停车,并非不知原因,也不是车辆没开稳自然停车;……鉴于陈广雄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协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可予改判。
……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XX、周XX、陈广雄目无国法,故意伤害执行任务的治安人员,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广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钟XX、周XX、周XX量刑适当,但对陈广雄量刑过重,应予改判。……判决如下:…… 上诉人陈广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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