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后的雷庭命运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实我们认为本案雷庭无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的。如果仅从事实和证据上看,二中院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雷庭无罪。以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事实上,二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不完全是事实不清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一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事实(这里不做展开)。根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但从司法实务经验看,我们对二中院的这种做法表示同情和理解,本案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违法情形,主要是因为本案是一起由个别领导批示,部分检察院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铁办的冤案。面对这种“疑难”、“敏感”案件,二中院考虑的问题,一是鉴于案件事实真相不好维持一审判决,二是迫于某些外界势力的干扰,三是担心来自媒体舆论的压力,四是不愿与基层法院、检察院直接产生矛盾,因而不愿直接改判无罪,而是把球踢回去,发回重审。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看起来是不违法,事实上是不合理。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机关出于各种原因,利用立法上的缺陷钻空子,玩踢皮球的游戏,避开矛盾,推卸责任。就中国现有司法体制特点和实际做法,发回重审的案子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开始,理论上可以无限循环下去,其直接后果是案件久拖不决,还有一种可能是检察院撤回起诉,高高挂起,不了了之。不管那一种情况,其结果是导致“被告人”长期戴罪在身却无人理会,更加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尽管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司法受到外力干预,法官无法独立,但是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凭着我们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信心,我们一定要追求这个案件最终无罪的结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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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刘诚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董治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明亮庭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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