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为何频发刑讯逼供案?
人民网海南视窗评论员 宁远
上午,原省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符国晓贪污、受贿一案二审,在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上诉人符国晓当庭喊冤,称其是无辜清白的。在询问上诉人符国晓的环节,本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有多个问题要询问,但符国晓称其“耳膜穿孔,听力有问题”。
对于自己“耳膜穿孔”一事,符国晓和其辩护人称其之前在单位体检没有任何问题,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殴打所致。而其辩护律师也出具了7份“证据”,称被告人符国晓此前遭到“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公诉人对此表示,办案人员不存在“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行为,上诉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还有待法院查明。
很显然,如果符国晓“在单位体检没有任何问题”的说法属实,那么办案机关确实难逃“刑讯逼供”的嫌疑。
刑讯逼供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说法:“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事实上,刑讯逼供往往容易造成无辜者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同时,无罪推定是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之前都应视为无罪。刑讯逼供是建立在视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此外,刑讯逼供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破坏了司法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因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了相关法规严禁刑讯逼供行为,多年来司法机关也一再重申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2010年6月起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更是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
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有关“刑讯逼供”的案件却频频在海南发生。
,陈焕鹏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大队副主任科员雷庭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洋浦检察院带走。,陈焕鹏被取保候审,当事民警雷庭被检察院正式拘捕。,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雷庭案。作为最重要证人的陈焕鹏当庭翻供,并反控检方刑讯逼供。当事人雷庭及新英湾派出所民警邓升民也同时指控检方刑讯逼供。陈焕鹏当庭指控检察官在取证时存在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检察院不让我睡觉,逼我作假证,我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写,就不会被放出来,无奈之后最后只得招了。”
陈焕鹏称,在被关在检察院监视居住的50天里,他至少被提审过十来次,被逼写过多份材料,但均未获通过。最后,检察官根据多次提审的笔录综合了一份交代材料,让他照抄,他偷偷地抽取了一张藏在鞋子里带了出来。
作为派出所长尚遭刑讯逼供,普通人更是难逃厄运。
,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发生于2011年的一起强奸案,这已是该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此前,由于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杨保当庭翻供,指称当地警方在审讯期间曾使用刑讯逼供手段,随后其辩护律师也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称该名犯罪嫌疑人三根肋骨骨折。法院方面宣布中止审理,检察机关亦介入调查。
,犯罪嫌疑人李基益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偷盗协警的摩托车时被抓后,遭刑讯逼供致死。后经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涉案的协警及派出所副所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等都均被判刑,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琼中公安局赔偿死者父母58.45万元人民币。但判决书生效5个月后,死者父母仍未拿到分文赔偿金。后经媒体关注,琼中县公安局终于表态说,这笔赔偿金很快就会到位……
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海南司法机关为维护海南的长治久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们也应看到,尽管刑讯逼供历来是我国法律坚决反对和禁止的,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中的少部分办案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特权思想严重,认为只要能破案就不择手段,可以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致残或死亡。
那么,海南近年来为何频发刑讯逼供案?分析上述案件我们就可以发现,如果不是证据特别确凿,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话,办案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很难被查处并公布,大部分最终不了了之,即使被追责者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更为滑稽的是,部分司法单位甚至还找出种种理由为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开脱。
譬如在前述“犯罪嫌疑人李基益遭刑讯逼供致死案”中,琼中县公安局辩解称,如果支付了巨额行政赔偿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要求协警李武等四人承担,在社会治安环境不尽人意的今天,广大公安干警不辞辛苦的工作,由于李武等四人的职务行为不慎造成李基益的死亡,其四人己付出了领受刑事处罚的沉重代价,再让其承担倾家荡产的巨额赔偿,该判决的效果必将极大挫伤和打击广大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从上述理由不难看出,办案机关在舆论强烈谴责下对刑讯逼供手段是多么的“宽容”,对于使用这种手段对付犯罪嫌疑人的办案人员又是多么的“呵护”!
这或许正是频发刑讯逼供案的根源!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发生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重视,随着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刑讯逼供”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今年刚刚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在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份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指出,中国将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愿随着这些法规的实施和理念影响和办案机关对相关行为的逐步规范,海南的“刑讯逼供”案能够越来越少。
相关文书链接: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陈焕鹏致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陈焕鹏致东方市人民法院)
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重审开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发回重审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徐振华副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刘诚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董治良院长)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况反映函(致林明亮庭长)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反映函(致林荣院长)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警雷庭同志涉嫌非法拘禁案的情况反映函(致最高检察反渎职侵权厅李文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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