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第一案被告人全体翻供 说能当庭喝下自家的油
法庭激辩:到底有没有加工地沟油当食用油销售
2012年08月24日 07:34: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插图 连诚
昨天,宁波中院继续开审“国内地沟油第一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昨天、前天两天庭审中,柳某等7名被告人集体翻供,律师也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
当庭激辩
1.到底有没有将废弃油加工后当食用油销售?
——被告人:推翻此前11次供述
以第一被告柳某为例,他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多点异议。
最重要的一点,他否认自己把收来的废弃油加工后当成食用油销售。
柳某表示,自己的博汇公司是生产饲料油的,格林公司是生产生物柴油的,两家公司都经过合法审批而成立。生产出来的油,他不知道下家买去是什么用途,是不是用于食用,而且也没有报告显示,有人食用这些油后出现问题。
他还认为,起诉书中对其他被告人的职务描述不符。“被抓的时候,格林公司还在试生产阶段,没有任命过什么后勤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他们都是普通员工,鲁某做做机器调试,柳×海负责过过磅、收收运费,都是听我的吩咐做事而已。”
公诉人讯问柳某,为何当庭陈述和此前的11次供述大相径庭。
柳某说:“在看守所时压力太大,有些说得不符合实际情况。”他还提出,去年7月4日被警方抓获时,自己刚喝过不少酒,脑子不清醒,一开始说的话不能作数。
鲁某等其余6名被告,也同样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均表示公司是合法经营,生产的主要是饲料油、硬脂酸等,买家买去是做什么用并不清楚,自己在公司也只是一个小角色。
“起诉书说我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真的不能理解……说我们明知道客户是买了我们的油当食用油,我也不能理解……”鲁某说。
甚至有被告人表示,可以当庭把自家的油喝下去。
——控方:出示多项证据指证
面对被告人的翻供,公诉人也出示了多项证据予以反驳。包括为柳某提供原材料的地沟油掏捞者、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柳某等人将油销往各省粮油经销商的交易、转账记录和购销合同等。
掏捞者黄某等人称,因为格林公司要对油测试酸价,最后应该是用于食用油的,因为只有食用油才对酸价有要求。
柳某公司的会计、卸货工等则称:“我们公司对外是说做生物柴油,但从来没有闻到过柴油的味道,其实周围人都知道我们是加工地沟油当成食用油去卖的。”
向柳某购买油的袁某等客户则称,因为多次要求柳某去除油中的辣味,他应该知道这些油最终是用于食用的。
对此,柳某的回应很干脆:“那些客户说的,仅仅只是他们自己的猜测。那些员工,工作才没几天,并不清楚公司的实际运作。”
对袁某等人的说法,柳某觉得恰恰是证明了自己的清白。“我的油一直是有辣味的,从没去掉过,有辣味他们还买,那我当然认为他们买了不是去勾兑食用油的。”
2.地沟油到底是不是“有毒有害”?
7名被告人的律师,都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
柳某的律师说,某些食用油销售者注意到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油价格低,刚好格林公司有不错的设备,生产的饲料油除酸价和颜色外,其余指标均可达食用油指标。他们就向格林公司购买,并掺到食用油中销售出去。
“格林公司及柳某主观上并不知情,等柳某知道了也是为时已晚、难以控制,无法对已流入市场的勾兑油负责。”
律师还提出,控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柳某,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确定地沟油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此案中,证明柳某生产的油“有毒有害”的,是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一份《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送检油脂样本鉴定意见》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六份检测报告,检出致癌物多环芳烃类物质及毒素苯并芘稍微超标等。
“多环芳烃类物质广泛存在于橡胶、塑胶、润滑油等产品中,不足为奇。说‘致癌物’或许耸人听闻,但其实无处不在,不等同于有毒有害或伪劣产品的存在,否则,那么多烟草厂岂不是都在制造有毒有害产品,都要被刑事追诉?
“苯并芘稍微超标,同样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有毒有害’。烧烤食品包含黄曲霉毒素,长期食用可致癌。普通豆子直接压榨出来的油,也含有黄曲霉毒素。难道这样就能认为烧烤店、榨油厂都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
此外,律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测程序方面也提出了多点质疑。
格林公司驾驶员、被告人王某的律师则表示,控方认为柳某之外的其余被告人都从入职当天就明知柳某在犯罪,而帮助其继续犯罪,并从入职日就计算犯罪金额的做法不合情理。“这难道要求员工入职时,要马上搞清楚单位是不是在犯罪,别一不小心就成了共同犯罪?”
3.柳某举报多家地沟油企业有重大立功表现?
虽然做无罪辩护,但柳某的律师同时也表示,即便柳某构成犯罪,他也有重大立功表现,应被从宽处理。
在侦查阶段,柳某举报了山东临沂、菏泽等地多家大规模制售地沟油的企业,根据他的线索,当地警方进行立案侦查,平阴县公安局在当地侦破了7家地沟油生产企业,抓获犯罪嫌疑人30多人,部分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
在庭上,法官曾问及柳某是如何得知这些情况的。柳某表示是“听说的”,但强调“我跟他们不一样”。
律师提出,“地沟油”制售在山东平阴县等地早已是普遍现象,当地民众对此见怪不怪,政府监管的缺失,基于促进区域经济考虑下的长期默认,变相纵容了这种现象,不能仅仅由个别人为此买单。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案卷有32本之多,经过两天的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我们几个男人都被抓了
女人和小孩怎么办
这曾是一个感情深厚的家族
庭外故事
这次开庭,7名被告人的多个家属从山东赶到宁海听庭,法院门口停着几辆鲁A牌照的面包车。两天的庭审中,每天都有20多个家属听庭一整天。被告人被带上庭、带下庭的一刻,都会抓紧时间望一望旁听席。
庭上,公诉人曾宣读被告人鲁某在侦查阶段所写的一份自白书,让人感觉到这个家族之间的感情。鲁某是柳某的姐夫,对油脂生产很内行,曾是一家企业的小负责人,柳某成立公司后,他辞去稳定职位帮助柳某创业。
“我在格林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一开始,我对公司加工地沟油当食用油卖并不清楚,听老板(指柳某)说起才知道,因为加工生物柴油效果不理想,改成加工地沟油,但对外他没有正式提过。他跟我说,因为地沟油里有辣味,让我找去辣味的方法,不过试了很久都没能找到。不过我自己也尝过一下,感觉应该没有危害。
“被抓后,我开始不想认罪,主要是因为思想顾虑比较大。一是我的父母年逾古稀,孩子还在读高二,老婆身体又不好,家里还要靠我。二是格林公司的建设我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如果格林倒了,我将万念俱灰。三是现在我们家族里的男人都被抓了,只剩女人和小孩,如果我们最后都坐牢了,他们以后怎么生活?四是我觉得自己是跟厂里的机器打交道,没有直接参与销售,就不算犯罪,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柳某在庭上的表现,似乎也在极力为其他几个亲戚脱罪。
他多次提到,同样作为被告人的姐夫、哥哥等人,并不是格林公司的负责人,很多事情他们并不知情。“我才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都是我在指挥他们做事。”
侦破这起地沟油案的宁海民警洪聚峰曾经评价柳某:“他谈及地沟油问题头头是道,头脑可以,可惜脑筋用错了地方。”
柳某在庭上的表现似乎印证了这一点,陈述意见时,他表述清晰、条理清楚,堪比半个律师,甚至会挑别人的刺。
有个细节,控方在讯问他的举报行为时,有个公诉人无意中脱口而出,“你举报了也是制售地沟油的企业……”柳某马上提出:“不是‘也是’,是‘是’”。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蒋煜明
相关文书链接:
犯罪嫌疑人王某波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柳某海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柳某海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为被告人柳立国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的被告人鲁军的法律意见书
为被告人柳立国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的被告人鲁军的法律意见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