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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案”背后的真相与谎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8-31

 

“地沟油案”背后的真相与谎言

来源:网络  作者:不知名字的网民

被誉为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的山东柳立国地沟油制售系列案,自

侦查机关为了顺利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不惜花费一年多的时间对柳立国的格林公司进行秘密监控,监听,在取得“足够”的理由后,与2011年7月4号对柳立国等7位被告人予以刑事拘留,然而侦查机关经过全面侦查,又经过补充侦查后移交给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事实证据仍然苍白无力,对于什么是地沟油?地沟油销往何处?是否有毒、有害?食用地沟油消费者在那里?等等事实证据至今几乎一片空白,警方为了掩盖已经被歪曲的事实甚至拒绝对关键销售商的销售渠道立案侦查,例如,对于年营业额上千吨的袁某没有查出哪怕一家食用油购买客户,没有调取一份用于食用的产品进行检测或鉴定,银行交易记录只有袁某的进货交易记录,没有一次销售交易记录,面对如此众多的疑问,面对如此重大的“疏漏”,无法自圆其说的办案机关只好无可奈何地迎难而上,精心编制一张“滴水不漏”的铁幕,继续演完这一出自以为精彩的地沟油戏。

在公诉机关,为了完美地配合公安机关完成这项圣神的使命,不惜将大量的无效证据,如“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公之于众。由于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就推定某些被告人自入职之日起就明知格林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等等。公诉机关还断言:格林公司有对产品进行“除辣味”、“测酸价”行为,因此,可以推断其产品就是当作食用油销售;鉴定结论和检测报告作为书证,仅供法院参考;因为没有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所以检测不出有毒有害物质,但是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打击地沟油的《通知》即使检测不出有毒有害物质也可以按《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学专家、学者不咨询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关于“地沟油”这种产品特点、性质,断言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油脂产品就是有毒、有害的。某知名政法大学名教授,完全没有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意识到本案根本不能适用《通知》定罪处罚,竟然说两高一步的《通知》及时有效,对打击地沟油现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甚至连《通知》与刑法相冲突,时间不能溯及力等立法、司法常识都不知道。

某些所谓的协会级领导律师,其实并没有花多少时间去精阅案件材料,更不要说亲历现场实地考察,因此对案件的某些事实真相并不清楚,仅仅根据庭审某些片段发表几声可有可无、似是而非的所谓评论。谈起案件来,开口闭口不外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从头到尾就没听见一句跟案情特别相关的细节,八股文式的套话,不难听,也不动听,纯粹忽悠民众。

部分媒体从来没有去看过案件材料,因此无法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多家权威媒体参与了庭审录音录像,没有一家敢正面采访本案生产商的辩护律师,仅仅是将法院做好的通稿发布虚假消息,如:“柳立国当庭承认生产的劣质地沟油卖给了食用油销售商”, “有被告人表示,可以当庭把自家的油喝下去”,“七被告人全部是亲戚家族关系”等等谎言。

近两天媒体又隆重推出与案件所谓的相关单位健康元(制药)公司。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历时一年多,媒体现在怎么又突然知道案件涉及健康元公司?如果一直不知道,谁告诉媒体将健康元公司摆上台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高层领导?健康元公司有罪无罪,媒体现在有权推定吗?媒体能就罪与非罪等问题在司法审判前作暗示性推断和评价吗?如果媒体有司法审判权,那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可以立即全部关门停业。依本人观察判断,根本原因是某些权力部门似乎已经意识到了,根据现有的事实证据,本案已经没有可挖掘的空间,对被告人的入罪证据可能从根本上要被否认,眼见事情搞得越来越大,撤案肯定不能,入罪非常艰难,只好打造舆论,强抢民声,转移视线,绑架民意,凭借权力占领舆论至高点,以便为接下来做道德审判奠定民意基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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