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劣质奶粉适用不同的罪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康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所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奶粉既是产品也是食品,因此,同样是制售劣质奶粉,不同的行为或犯罪后果,适用不同的罪名。
第一种情形:制售劣质奶粉,销售金额不到5万元且未售货值不到15万元以上。如果制售劣质奶粉造成的后果不符合“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属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之一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二种情形:制售劣质奶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或未售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如果制售劣质奶粉造成的后果不符合“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那么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属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之一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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