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谈济南弃婴现象:弃婴岛涉嫌与弃婴者构成共同犯罪
【关键词】广州律师│弃婴岛│共同犯罪│
2014年6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婴儿安全岛(简称弃婴岛)正式启动,山东省济南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岛的具体运营工作。这个小小的房子,短短几天,便收到四十多名弃婴,成为了舆论的风眼。
这是一间位于济南市柳埠镇,济南儿童福利院大门南侧不远处的粉色小房子。小房子里面是张温暖柔软的小床,灯光柔和,照亮着门前,由西向东经过济南市儿童福利院门口的103省道,没有知道会在什么时候,哪一辆车会从此道疾驰而来,在小房子前突然停下,将一个小生命放到温暖的小床上,然后迅速离开……
弃婴岛设有保温箱、排气扇、被褥,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充足的氧气,父母放下孩子后,几分钟之内就会有人来将其送到福利院内。
弃婴岛没有安装有任何摄像头或者拍照设备,那些将孩子送至此处的父母不用担心留下任何弃子证据,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压力。
1.弃婴岛负责人涉嫌与弃婴者构成共同犯罪。
从呵护生命,关爱婴儿的角度来看,弃婴岛应当存在。然则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弃婴岛就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弃婴岛负责人甚至涉嫌教唆他人遗弃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弃婴行为;对于年幼、患病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将构成遗弃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将婴儿送到弃婴岛,正是典型的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孩子的行为,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父母将婴儿送到弃婴岛,而不是将其遗弃于树林、公厕、小道等场所,并不是遗弃罪的违法阻却事由,不能改变其是犯罪行为的性质。
明知遗弃行为有违道德,触犯刑法,而为其提供渠道、资金,无异于纵容、鼓励他人弃婴,在法理上,弃婴岛难逃教唆他人实施遗弃犯罪的嫌疑,与遗弃行为直接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
2.建议对遗弃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限制解释,把部分遗弃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
遗弃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婴儿生命及身心健康。有一些家庭非常贫穷,恰巧婴儿又身患重病,这种情况下,把婴儿送往弃婴岛反而可能得到救治,生命得以缓存;如果强行将婴儿留在身边,那么最极其可能的结果就是婴儿撤手人寰,夭折于世,这样的话,反而不利于保护婴儿生命及身心健康,反而违背遗弃罪的立法本意。
如果父母因贫困等原因丧失了抚养婴儿的能力,进而把婴儿送到 弃婴岛的,虽然从形式上符合《刑法》关于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这是由于父母没有抚养能力,迫不得已的行为,且该遗弃行为没有危害到了婴儿的生命健康,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对遗弃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限制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下情节较轻,不构成遗弃罪。
对于具有抚养条件而拒绝抚养婴儿的父母,譬如那些开着奔驰将婴儿送往育婴岛的父母,执意遗弃婴儿的,法律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婴儿遗弃在弃婴岛、福利院等场所的,追究其遗弃罪的法律责任;将婴儿遗弃在公厕、小道、树林里面,导致婴儿得不到及时救治的,甚至可以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总之,弃婴岛既是贫困家庭救治孩子的最后一要稻草,也是恶意弃婴行为的法外之地,弃婴岛去向何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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