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实操指引——中原首期刑辩研修班第六课
中原首期刑辩研修班第六课,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法学客座教授贾慧平老师讲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实操指引。
一、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意义
(一)辩护律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影响
(三)基于以上的目的和举证责任影响,现实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般漠然视之,积极性不大,尤其是对于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所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现实中,律师会见继续受到限制。
辩护律师只有申请权,并无决定权,辩护律师只有申请、申请、再申请!
(四)任何好的政策、法律和权利在现实社会中要落地,必须经过辩护律师的争取。
(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性质——属于司法程序,公开性与监督性。
二、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辩护律师实操概述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
三、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实操指引
(一)如何发现并提起非法证据,有四种方式和途径。
其一、犯罪嫌疑人自己申请启动,“与虎谋皮”,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
其二、辩护律师申请启动。
其三、驻检启动。
其四、侦查机关自查启动。
(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应当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
(三)、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书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材料,并非证据。
(四)、由于为秘密程序,检察院的调查性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不公开,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无法与侦查人员对质,辩护律师看不到所谓“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沦为摆设。
(五)、建议在侦查阶段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任何限制、有权利阅看已经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查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否则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具有任何意义。
四、审查批捕阶段中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实操
(一)发现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发现非法证据。
(二)经得犯罪嫌疑人同意,撰写《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并约
见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工作人员,提交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三)如犯罪嫌疑人陈述,其在侦查阶段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医鉴定,经常不被允许。
原平法院审理陈新海案,身体被殴打,小便不正常,向检察院申请法医鉴定,未被准许。
(四)检察院单方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公开。
(五)调查结论告知辩护律师。
(六)辩护律师应当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与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辩护意见同步提交,不影响正常的辩护工作。
五、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实操
(一)发现非法证据
(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样属于检察院的单方秘密调查程序,辩护律师只能得到调查结论,无法真正的参与。
六、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实操
(一)庭前会议前的实操
1、辩护律师事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发现
并判断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2、会见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3、撰写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必须写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4、向法庭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附有被告人亲笔书写捺印的材料,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笔录》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5、排非新规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均作为可以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种类。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基础上,将需要法庭排除的可能的非法证据详细列表,之后向法庭提交。
在列表中,应当注明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系何种证据,在那个卷宗的第几页到第几页,如系被告人的庭前有罪笔录,应当注明笔录形成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讯问内容、被实施非法取证的情况等。
6、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因刑讯逼供所形成的伤情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7、请求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先期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实操
(三)正式开庭的非法证据排除实操
七、非法证据排除与有效辩护。
1、有效辩护,有争议。主观概念。
2、可以从法官思维角度,公诉人思维角度、辩护律师思维角度、当事人思维角度、当事人家属角度
3、辩护律师在法庭的辩护讲给谁听的问题,受众问题,辩护律师的受众不是旁听群众,不是法警,不是公诉人,是法官。这个问题,辩护律
师必须搞清楚。
4、对辩护律师而言,有效辩护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性的有效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
5、总结24年来的执业经验——辩护律师的工作核心其实就是质证。
质证有效,辩护即为有效。
6、质证核心在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考察。非法证据排除即为对证据的第一合法性考察。、非法证据得到排除,即为有效辩护。
7、优秀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兵锋所向——证据质证,并非华而不实的法庭辩论。
8、有效辩护,没有捷径。成为刑辩大师,更没有捷径!
课程结束后,学员纷纷向贾慧平老师索要签名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交流。感谢贾慧平老师精彩的律师实务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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