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文书
杨天意律师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十五天后,为当事人争取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当事人在被羁押二十二天后,得以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案情简介 兼职创收,补贴家用,因为打零工卷入案件 本案是传统的开设赌场案件。赌场老板李某选择某一偏僻的场所,在晚间布置赌具开展赌博活动。赌场雇佣人员负责发牌、接引赌客及维持现场秩序。 为了让赌场位置更具有隐蔽性,李某找到了何某为其提供场地,何某提供了一处位于山间的场所供李某使用,约定按日收取场地租金,并约定何某在提供场所的同时,将场所内的桌椅板凳等一并布置好。 我们的当事人郑某是何某的朋友,因何某布置场地需要人手帮忙,便邀请郑某帮助其布置场地,约定每次帮忙给于其一定的劳务费。郑某考虑到可以利用晚间时间兼职增加收入,便答应了何某。 李某的赌场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包括何某、郑某在内的相关人员均先后被刑事拘留。
申请取保 抽丝剥茧,清晰论证,精准挖掘取保要点 杨天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回见当事人郑某,了解案件事实及侦查方向后,首先排除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郑某不是赌场的股东,也没有从赌场抽取提成; 第二,郑某不属于赌场雇佣的人员,并未从赌场领取高额固定报酬; 第三,郑某不是叠码仔,没有为赌场发展客源并抽头渔利。 为什么要首先排除这几个问题? 因为赌博犯罪的核心人员构成就是股东(金主)、受雇的管理人员、发展客源的叠码仔。其他人员比如场地提供者、支付结算人员、接送赌客的司机、望风人员等,虽然也参与了开设赌场的活动,但并未直接参与赌场的发起、经营及管理,属于共犯但并不算最核心的人员。 在排除以上问题后,我们对郑某的定性是:非受雇佣协助赌场场地提供者布置场地的一般劳务人员。这样的定性,可以将郑某排除在核心人员之外,取保候审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 然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既有判例,研究郑某的行为能否在法律上准确定性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开设赌场意见》)第三条: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由于排除了前面所述的几个问题,比对案件事实,郑某的行为很难准确归类于《开设赌场意见》第三条第(一)至(四)款列举的行为中去。如果认定为第(一)款的场地提供人员,看起来很像,但实际上场地并非郑某所有,也非郑某向赌场老板李某提供,所以这一定性也十分勉强。 因此,我们认为郑某的行为在法律层面难以准确定性,只能归类于“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人员,这也意味着,郑某的行为相对轻微,具备取保候审的法理基础。
成功取保 情理并重,宽严相济,全力以赴不负所托 在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及法律论证之后,我们开始着手取保文书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我们又对郑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郑某的妻子已有六月身孕,暂时没有工作,家庭的供养主要依靠郑某一人。 因此,我们也请家属提供了证明家庭情况及其怀孕情况的相关资料,并结合资料完成了取保申请中关于“情理”部分的论述。 除了情理之外,我们也结合案件事实及郑某的涉案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开设赌场意见意见》第七条: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觉得,这一点对于郑某尤为重要,因为郑某不属于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也不属于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受雇人员,其参与程度较低,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完成一系列工作后,我们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文书,并进行了多次有效的沟通。 最终,在被羁押二十二天后,郑某得以重获自由。虽然案件尚未结束,但也顺利向前迈进一步。郑某也可以继续照顾并陪伴家人。 毕竟,在刑事案件中,自由才是最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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