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意律师:新型经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专业领域:
1. 区块链业务领域:专注于虚拟货币发币、挖矿及交易,区块链游戏等涉诈骗、传销、非法经营、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
2. 金融业务领域:专注于私募基金、支付结算、外汇期货、“地下钱庄”、“套路贷”以及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诈骗、传销、洗钱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业务合规。
3. 网络传销业务领域:擅长化妆品、保健品等“新零售”电商平台,网络兼职平台涉嫌传销犯罪、传销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辩护及合规工作。
杨天意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杨天意律师曾就职于国内某大型证券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自执业以来,杨天意律师结合过往工作经历及复合型专业背景,致力于新型经济犯罪辩护的研究及实务工作,长期关注新型经济形态、新型商业模式的法律合规及风险防控,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成功案例。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犯罪案件的研究工作,撰写相关实务文章百余篇,曾接受“界面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所撰写《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辩护,什么样的辩护词?》一文发表于国家级法律刊物《民主与法制》(2019年第06期),所撰写《为什么在平台卖了一点USDT银行卡就被冻了?》、《虚拟货币在传销犯罪案件中究竟是商品还是传销道具?》、《在虚拟货币平台做投资,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多篇文章刊载于多家知名法律媒体。
成功案例
杨天意律师办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新型犯罪案件,曾为多位民营企业家提供辩护。杨天意律师擅长解析新型商业模式,在深度剖析、分解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案件的刑事风险点,以及罪与非罪的临界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刑事辩护方案或风险防控预案。杨天意律师的办案风格自成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杨天意律师已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典型案件部分列示如下:
一、虚拟货币、区块链领域成功案例
1.骆某因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发行虚拟货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办案成果:诈骗罪改诉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获缓刑】
本案为典型的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发行虚拟货币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杨天意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对本案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发行虚拟货币行为模式的分析,认为本案当事人发行的虚拟货币系基于区块链以太坊技术开发,具有真实价值属性,因而不具有诈骗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接受辩护人观点,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2.李某因虚拟货币“挖矿”及线下出售USDT涉嫌诈骗罪案
【办案成果:37天不予批捕】
本案系虚拟货币“挖矿”、线下交易USDT涉嫌刑事犯罪典型案件。本案当事人李某系虚拟货币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以太坊“挖矿”并出售USDT获利。当事人因线下交易过程中收到“黑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杨天意律师于公安机关呈捕前两日介入,经过紧密的会见并出具法律文书,在呈捕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及“挖矿”的合法性,同时明确当事人取得并交易虚拟货币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收到“黑钱”在主观上不明知,获得检察官的认可。当事人在被刑拘的第37天因检察院不予批捕而获释。
3.彭某因场外交易USDT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办案成果:37天不予批捕】
本案当事人因在某聊天软件进行USDT交易收到“黑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辩护人杨天意律师于侦查阶段介入,经过多次会见,并与办案警官、检察官沟通,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法律意见后的第二天,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当事人获释。
4.阳某因开设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平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办案成果:37天不予批捕】
本案系开设虚拟货币场外OTC交易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典型案件。该案公安机关以阳某涉嫌与他人合谋开设USDT场外交易所,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逮捕。杨天意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阳某只是本案的业务介绍人,现有事实与证据不能证明阳某参与了交易平台的搭建与经营,不能证明阳某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阳某作出不批捕决定,阳某重获自由。
5.张某因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引流、从事管理工作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办案成果:成功取保】
当事人张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负责引流工作,并兼职从事平台微信群管理工作,因平台推广模式涉嫌传销,导致张某涉嫌刑事犯罪。杨天意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张某所在的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系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可以与主流数字货币进行兑换,具有真实价值属性;张某在平台从事的引流、微信群管理等工作不足以认定其属于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不构成犯罪。办案人员接受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使张某免于被刑事羁押的风险。
6.胡某因出售虚拟货币“云矿机”、实体矿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办案成果:以无罪辩护策略获得轻判效果,法院不采纳检察官过重的量刑意见,对胡某从轻判罚】
本案系虚拟货币“云矿机”涉嫌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当事人胡某因出售“云矿机”、实体矿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并对其建议量刑七至八年。杨天意律师介入案件后,经分析论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出售的云矿机系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所产生的虚拟货币具有流动性及价值真实性,并以无罪辩护作为庭审策略。法院最终未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过重量刑建议,采纳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在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对胡某以起刑点量刑,从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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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仅作部分列举)
二、电商、“新零售”领域成功案例
7.萧某因在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办案成果:逮捕后成功取保,同案全部17名嫌疑人一并取保】
本案系电商“新零售”平台涉嫌传销犯罪,以无罪辩护策略获全案取保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萧某系某化妆品电商平台的钻石会员,名下会员1000余人。公安机关以萧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萧某进行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杨天意律师在介入案件后,认为该电商平台的推广模式虽然涉嫌传销,但所销售的化妆品并非用于传销犯罪的传销道具,而是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化妆品销售,而非层级返利,本案应评价为行政违法而非传销犯罪。杨天意律师基于以上观点向检察院提出对萧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对萧某无羁押必要,对萧某取保候审,萧某在被羁押近9个月后萧某重获自由。同时,由于本案其余16名在押人员与萧某情况类似,检察院一并予以取保候审。
8.张某因参与“购物返利平台”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办案成果:主犯改从犯,打掉关键证据,案件发回重审】
本案系“购物返利平台”涉传销犯罪典型案件。本案被告人系某“购物返利平台”区域负责人。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传销组织领导人员,对其建议量刑八至十年。杨天意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通过对该平台经营模式、组织架构、层级结构的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及其所在的层级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领导人员,并对其应认定为从犯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辩护人经阅卷发现,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合法性存疑,并提交了专项质证意见。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
9.郭某因通过“微商”销售化妆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新零售”经济下“社交电商”模式涉刑事犯罪典型案件】
本案被告人系某知名化妆品企业负责人,该化妆品依托微信平台,以“社交电商”模式进行品牌营销和产品销售。当地公安机关认为其“社交电商”的模式涉嫌传销,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郭某立案侦查。辩护律师经深入解析公司商业模式及“社交电商”营销模式,认为该模式系依托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介,对传统经销模式进行的二次创新,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经销模式,而不是传销。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系由于司法机关对新经济形态的误解与误判,进而造成了刑事司法对民营经济的不当干涉,对企业以及品牌形象、企业家的个人声誉都造成了负面影响。目前本案正在办理中。
10.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销售刷脸支付设备涉传销犯罪典型案件】
陈某系某人脸识别设备销售企业一般员工,该公司因采用的经销制度涉嫌传销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陈某被误认为是公司高管予以逮捕。杨天意律师介入后,经分析论证,认为陈某所在的公司销售真实存在的机器设备,不构成传销犯罪,陈某作为一般员工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向司法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陈某从轻建议量刑,并为陈某办理了取保手续。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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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仅作部分列举)
三、金融、集资领域成功案例
11.王某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办案成果:主犯改从犯,从轻处罚】
本案系持牌私募基金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件。当事人王某就职于某已进行备案、取得私募牌照的私募基金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全国销售副总裁,领导吸收公众资金2.5亿元。因该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某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杨天意律师介入后,经分析认为,该公司部分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大部分产品系经过合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应当予以区分;王某销售的产品仅有一小部分涉嫌非吸,大部分都是合法产品;王某虽然任职公司营销副总,但不是本案发起、策划人,本质上系一般劳动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系资金募集人员,且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认定为主犯。经杨天意律师当庭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采纳辩护人多项辩护意见,并认定王某系本案从犯,对王某从轻处罚。
12.唐某因“用益物权”纠纷涉嫌敲诈勒索罪案
【办案成果:以无罪辩护策略获得轻判效果,法院不采纳检察官过重的量刑意见,对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从轻判罚】
本案系“用益物权”纠纷涉刑事犯罪典型案件。本案因他人使用被告人修建的采伐林道,被告人收取高额使用费,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建议量刑五年。杨天意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用益物权”纠纷,并以无罪辩护作为庭审策略。法院最终未采纳检察机关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从轻判处唐某三年有期徒刑。
13.吴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民营企业家涉刑事犯罪典型案件】
本案被告人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公司业务涵盖零售、餐饮、旅游、社区服务、投资等多个领域,公司经营实体数十个。因其融资渠道存在一定不规范,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辩护律师经分析其融资模式、经营模式后认为,该案系典型的民营企业家涉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经营了大量实体企业,虽然融资端存在一定不规范,但不存在骗取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14.方某因经营P2P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经营P2P平台定性非法支付结算典型案件】
方某系某P2P平台负责人及实控人。方某经营的P2P平台因涉嫌非法放贷、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杨天意律师介入后,认为该案方某开展放贷业务的时间在非法放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具有溯及力,不构成犯罪。P2P平台的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借贷,系特定平台、特定用途、特定人群基于特定商业背景的资金流转,不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15.俞某因“车抵贷”业务被认定为“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
【“车抵贷”涉嫌“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件】
俞某系某车贷公司员工,负责车辆抵押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因俞某所在公司涉嫌“套路贷”犯罪将公司全部人员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杨天意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本金、利息、违约成本等约定情况均明知,合同签订及车辆抵押均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违约系自身原因导致。本案不存在“套路”,不符合“套路贷”的构成要件,俞某系公司一般员工,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16.卢某因民间借贷被认定为“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案
【民间借贷纠纷涉“套路贷”典型案件】
卢某系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人员。因与他人产生借贷纠纷,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以“套路贷”案件对卢某立案调查。杨天意律师经阅卷后认为,该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卢某部分符合“套路”的要件,但尚不足以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杨天意律师为本案制定了无罪辩护方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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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仅作部分列举)
研究及著述
杨天意律师致力于新型经济形态涉嫌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是业内较早从事虚拟货币、私募基金、社交电商、“新零售”、新型支付结算、“套路贷”等商业细分领域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研究的刑辩律师。杨天意律师自执业以来,撰写实务及理论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发表于国家级、省级刊物。
杨天意律师撰写的实务及理论文章部分列示如下:
《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辩护,什么样的辩护词?》(发表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19年第06期)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策略——以虚拟货币价值属性为视角》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行为模式分析》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入罪逻辑分析》
《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
《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如何打掉诈骗罪?》
《虚拟货币平台刷交易量能否认定为操纵币价?》
《非法集资《解释》中,“虚拟货币交易”是如何构成非吸罪的?》
《为什么在平台卖了一点USDT银行卡就被冻了?》
《做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被刑拘,如何在黄金37天内争取不予批捕?》
《以“五行币”涉传销案为例,解析虚拟货币涉传销案件法院如何认定行为人构成传销犯罪》
《虚拟货币在传销犯罪案件中究竟是商品还是传销道具?》
《因出售USDT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吗?》
《因出售USDT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应该如何处理“解冻”事宜?》
《在虚拟币交易平台兼职管理微信群,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虚拟货币平台做投资,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国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如何定性的?》
《神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化妆品销售为何成为传销打击重灾区?——浅析“新零售”模式下化妆品行业传销犯罪的认定》
《“新电商”销售化妆品涉传销,如何区分经营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
《如何认定化妆品销售行业分销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以经营行为真实性为视角》
《“购物返利”平台涉嫌传销活动的行为模式解析及主从犯的认定》
《“网络虚拟项目”传销型集资诈骗案件研究系列:入罪逻辑与辩护策略》
《从新<证券法>的修订,看证券犯罪的发展趋势》
《非法集资案件中,P2P平台爆雷后借款人是否需要继续偿还利息?》
《非法集资案件研究系列:关于集资案件中行政处罚对案件及各被告人定性的影响》
《涉经济犯罪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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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仅作部分列举)
【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以下收费标准皆以小时收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只接有一定理据的刑事案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黑社会犯罪、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接办时所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1.承办各中心业领域内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500-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2.承办的各中心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及工作量情况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3.对所接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4.承办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政治因素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5.具有一定冤情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律师费每小时2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6.办案所需的办案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根据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实报实销或约定包干;
7.一般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或微信咨询;咨询是收费的,咨询费标准为每小时500-3000元;
8.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业务中心主任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9.委托人可与承办律师协商按件收取律师费。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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