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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透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律师界“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透视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金玉良言】年轻律师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克服浮躁、功利的心态,必须打消利用“饿死师父”等非正常手段牟取名利的念头,必须苦练内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们将成为律师界耀眼的明星。

法律是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又是为法而生,尽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她的天职,是来自民间的一股法治力量,仍然具有一定的神圣性与崇高性。再加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职业,收入与社会地位也相对较高,故此,律师仍然是许多人冀望施展抱负、实现梦想的理想土壤。

而时下,律师界却出现不少律师不愿带徒弟,特别是不愿意传授核心技能的现象。为何?因为有许多律师助理“羽翼丰满”后便抢师傅饭碗。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对律师行业“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的深层透视,映照中国律师界师徒博弈困境的现实关怀。

老律师缘何不愿带徒弟?

其一,技能保守不愿带。老律师们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尤其是一些中年律师,他们的这种思想更为明显。认为自己过去“吃大苦耐大劳”,讨来的这点专业技能来之不易,是付出了很多才得来的,也是自己在律师界立足的资本。再加上“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惯性思维,担心别人学走了技能,掌握了案源,自己的地位动摇了,甚至饭碗不保。所以在带徒弟的过程中,师傅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以防徒弟超过了自己,夺了自己的饭碗。

“我就这点吃饭的家底,教了别人,今后就没有依靠了。”一位律师的经典概说。

其二,工作忙顾不上带。凡是有水平或有案源的律师,他们的工作普遍都很忙,经常有当事人慕名而来。猎物送到嘴边,哪有不张口的道理。律师为了财源滚滚来,在金钱与带人之间,师傅更多的会选择前者,而不会选择后者,不愿意花时间教徒弟。

其三,尊师之风不浓。在学术界等领域,徒弟视师傅为父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有着很深厚的师徒情。在现今律师界,这一观念已被淡化。有些律师助理意识不到自己是“徒弟”的身份,态度很不端正,不但不勤奋好学、虚心请教,还好高骛远,不屑于老律师的指导,能坦诚曾跟随谁做过律师助理的律师凤毛麟角。

其四,徒弟背信弃义。当下,大家都为了汽车、房子而奔波、追逐、竞争。不少律师助理因为能力、经验匮乏,不仅无法单独办案,就连基本的规范操作都不能掌握。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便心生恶念,常常铤而走险。为了名,为了利,他们无所不用其极。这也是造成绝大多数律师不愿带徒弟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律师行业“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罪魁祸首。

透视“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

律师是个实践性很强、竞争大的行业,没有师傅的传经布道,没有师傅的搭台子、指路子,是很难立足于律师界的。

“市场都被老律师占领了,年轻律师根本不具备竞争力,哪那么容易立足?”青年律师常常如是说。

应该坦诚,中国的律师行业仍然需要传帮带式的“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即“律师带助理”。

本应形成深厚的师徒情,但往往由于律师助理吃不了苦,浮躁、急功近利,而使助理与律师的关系变了味,变得冷淡,甚至充满了火药味。

师徒之间确实也存在着博弈。从短期看,助理是雇员下属;从长远看,师傅教会徒弟,如果徒弟觉得翅膀硬了,不愿意再为师傅打工,自己出去单干,甚至利用师傅的案源、诋毁师傅、打击师傅,与师傅竞争,抢师傅的饭碗,的确会出现饿死师傅的现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众所周知,律师助理工作量大,压力也大,做的多,收入少,处境艰难。目前,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师徒”关系,律师常常给助理分配大量繁琐的工作,造成律师助理十分繁忙,不仅承担着律师的助手、秘书、翻译等种种繁琐的工作,甚至充当律师的司机、生活保姆等角色。在此情况下,律师助理们很容易失去心理平衡,变得很浮躁,当面惟惟诺诺,言听计从,背后牢骚满腹。

之所以不离开师傅,如同不再爱丈夫的妻子却不离开丈夫一样。不再爱丈夫的妻子,或认为丈夫没本事而埋怨,或觉得丈夫没钱而吵闹,或者觉得没了感情而看不顺眼……。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太多的妇女还是会继续这种关系。为什么?说到底,不管丈夫好不好,有个丈夫总比没有丈夫强。说不定离了婚,就没人要了呢,抑或是离开了丈夫,就没有活下去的本钱了。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律师行业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它竞争的惨烈。只有“真才实学”,才能为客户打官司、办事情,才能幸免被淘汰。严峻的形势迫使心怀不轨的律师助理为了生存,不得不“忍辱负重”,虚情假意,以获得律师信任,掌握要害,惟利是图,私底下利用律师之名牟取不当利益,甚至打击律师,抬高自己;一心等自己“翅膀硬了”抢师傅饭碗。

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对办案律师是十分危险的,小则影响一次业务的成败,大则危及律师本人的信誉;对整个律师界也是十分危险的,小则影响了师徒情,大则造成律师界的青黄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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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办案中就曾惨遭滑铁卢,也曾从同仁的口中或者媒体的报道中听闻过。因无法“尽书笔下”,故就近期所闻所遇列举一二,希望引以为鉴:

一是,有些助理,利用律师对他们的信任,接近律师,靠近案子,从而掌握了大量的关键办案材料及其相关信息。孰料,转眼他们就拿此“做生意”,作为筹码向对方律师或其他相关利害人索取利益。给办案律师造成了极大的阻障:当事人对办案律师起了疑心,法官对办案律师开始漠视,同行对办案律师开始“冷眼旁观”,甚至“幸灾乐祸”。丑行终究败露,他们自然免不了各种处罚,也算是自食其果。但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心痛与反思。

二是,有些助理一旦翅膀硬了单飞,单飞本无可厚非,但可气的是,他们在单独执业后,往往或冒充、或诋毁他们昔日的主管律师,甚至私底下揽挣师傅的案源。不感谢师傅不说,还跟师傅抢饭吃。师傅落得“人、财、信誉”三空。

三是,不少律师助理为了“卖出”自己,打响自己的名号,便挂名师傅所办大案要案之名下。更有甚者,直接谎称案件名义上是师傅办理,实则自己一手操办,而大肆在网络上,或登广告进行宣传,企图把自己营销出去。

如何解决律师界“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现象

当前师徒博弈面临着种种困境。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帮助他们较好地和谐共处。

第一,明确规则。把师徒关系明确规定为劳动关系,这样就很容易接受“规制”。即请师傅和徒弟签保密协议、禁止恶性竞争协议等,清清楚楚,理性和谐。一旦违约,就须按约承担责任。

第二,完善法律机制和行业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有行规行范,但律师行业的师徒关系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机制予以规范,师徒关系“无法可依”。

时下的法律,只是一味地要求律师,要教出徒弟,对于“饿死师傅”却视而不见。要想杜绝“饿死师傅”,预防律师断层,必须从法律法规上,对律师与律师助理的关系给予明确规定。万不可置若罔闻,等闲视之!

同时,律师行业存在诸多的不规范,也亟待解决与改善。譬如,由于律所与律师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与约束,从而导致对徒弟抢师傅饭碗“视而不见”。因此,有关机关及人士应尽快行动起来,完善法律机制和律师行业规范,从法律法规上提高办所门槛,规范律所分配模式,规范师徒关系,禁止徒弟利用非常手段抢师傅饭吃,等等。

第三,加强管理,确立传帮带的指导模式。律所应主动为新人提供好的环境,为新生律师提供发展的条件与空间,把指导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角色规范化。律所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将案源较为广泛、收入较高、经验丰富的律师无暇处理的案件“合理分流”到新律师或助理手中。在必要的时候,由律协设立专门的律师学院,由执业丰富的律师来执教也不失是个好方法。

此外,由于“人之性恶明矣,其善其伪也”,人性善恶或无定论,但类似师徒之间的伦理关系,仅诉求于“人性本善”,无外部强制加以约束,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也难以维系。因此,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律所或律协应成立专业委员会,监督、协调、管理律师行业的师徒关系。

第四,设立新律师、律师助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使青年律师不为基本生存问题铤而走险。各地律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律师行业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帐户,生活困难的新律师、律师助理可以自行申请而获得资助,以缓解生存压力,避免为了五斗米而以身试法。

第五,律师助理要加强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首先要了解行业现状、摆正心态、定好位。“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凡成就大事者,无不历尽艰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律师这一具有极大挑战性的职业更是如此。孟子曾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此种无畏,绝非无奈,而是从容。年轻的律师助理们,只有“逆流而上”,“韬光养晦”方能有“凤凰涅槃”,成就非凡人生。

另外,律师助理还要注意突出自身的优势。“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律师业务亦有不同分类。虽说万变不离其宗,但是,毕竟不同业务要求不同,面面俱到,事事练达,实非人力之所能及。因此,要朝自己有潜力、有悟性的方向发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除了克服浮躁心理,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和虚心求教的心态,按照自省、自警、自重、自律的要求完善自己的独立人格外,笔者认为律师助理更应强调对律师的忠诚,做到恪尽职守、尊师敬师!

其实只要律师助理以谦虚谨慎的态度,积极向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主动与律师沟通交流,及时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律师会理解并愿意带助理的。

试问,拥有了高超的专业技能,还愁没有事情做吗?

有人将毛泽东的话进行了改编:“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但现在还是我们的。”

年轻律师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克服浮躁、功利的心态,必须打消利用“饿死师父”等非正常手段牟取名利的念头,必须苦练内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你们将成为律师界耀眼的明星。

师徒关系何时重归于好,昔日的“父子”亲情何日再见,有待你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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