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敲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警钟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国美之争,从进入公众视野后便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可谓专业人士看门道,观众看热闹,或许社会民众更多关注的是:身处牢狱的始创股东黄光裕,如何不惜一切代价,力图夺回国美控制权;早有异心的职业经理人陈晓,罔顾职业操守,在公司大股东落难之时步步进逼……但本人在此想要探讨的并不止于此,而是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寻找出引发此次争斗的根源,并通过国美之争这一典型对市场经济转型期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略抒己见。
随着9.28国美股东大会的落幕,陈晓以微弱的优势险胜,得以留守国美董事会。国美之争至此演变成一场持久战,并暂时地从台前转入了幕后。黄光裕在股东大会前即已亮出其底牌——以国美上市公司中代为托管的372家未上市门店,直击对方软肋。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上市公司管理层与黄光裕会后进行了频繁的沟通,以求“和解”。但是,在双方针锋相对的情况下,谈判之多舛,不言而喻。直至今日,时近一月,我们还是没有看到谈判带来的实质性结果。其实,不管黄陈的胜负成败,最终为其争执买单的是国美的大小股东,而在这一过程中,国美作为家电零售业老大的品牌价值不可避免也成为了“牺牲品”。
国美之争愈演愈烈,波及损害范围之广,无时不刻都在提醒着企业家们重新思考:一个企业兴荣的背后,该选择一种怎样的治理模式,才能平衡其内部的各方力量达成共识?企业治理结构的搭建,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的介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企业高管,权责的固定需要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通过治理结构来明晰,而如何确保事前搭建的治理结构在日后因权责不清而使股东大权旁落、高管篡权夺位,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防范必不可少。国美作为前车之鉴,敲响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警钟,后起之秀万不可重蹈覆辙。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一种日趋成熟的经济集合体,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也是一种人的集合。应该明白的是,在原始意义上,股东身份不仅代表了投资参与公司的资合关系,更代表了以一种主人公的姿态进行公司经营集体决策的人合关系。
我国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决定公司大体决策的组织是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在国美上市公司中,中小投资者占据了49.78%的股权。根据公司治理中同股同权的原则,该部分股权累积起来,足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在现实当中,股权过于分散,许多中小股东考虑到成本,宁愿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参与到股东大会。而与会的那部分中小股东,也会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真正利用手中的权利。
相反,公司大股东及其代理人占据着公司的管理层职位,利用董事会,掌控着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这样的一群大股东,有足够的力量来左右着公司的整体走向。由其做出的一项经营决策,不管其利益分配失衡如何失衡,大股东掌控下的董事会也可以利用其实际管理者的身份进行“完美解释”。董事会在公司大股东的控制下,形成了法力无边的“孙悟空”。当然,没有“永远的朋友”,大股东与董事会的利益一旦出现分化,由大股东一手建造的“超级董事会”,将反噬股东权利,更有甚至,股东大会的权力也化实为虚,以至于被架空,再也无法从实质意义上制约、监督董事会的决策经营。
国美之争可以说是体现这种病态公司治理现状的最典型例子。国美之争,究其原因,是因为创始大股东黄光裕,塑造了一个权力过分强大的董事会,赋予了董事会一系列的超级特权——任免董事、增发新股等。黄光裕的如意算盘是:在董事会中安排亲信,以有限的股权掌控无限权力董事会,进而掌控整个公司的运营。但是,贝恩债转股带来的董事增补要求和陈晓面向管理层的增发新股激励计划,使原本由黄光裕操控的国美产生了变数——代表大股东意志的董事会成了脱缰野马。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了整个公司,这就是国美上演种种争斗的根源所在。为此,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台前幕后上演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权力争夺战。而争执的结局,双方还是需要回归股东大会,通过股东的投票来一决胜负……
黄光裕暂时踉跄入狱、陈晓最终去留未定,只是,国美还在继续经营。但是,并非每一个公司都具有国美的实力,也不是每一个公司在经受决策管理者内斗变迁时还能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
国美之争并非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这一生动案例实际上为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作了一个历史标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公司治理程序性的规定不足,如何在公司决策中,尤其在表决机制中,避免股东大会流于形式,避免一股独大,避免董事会专制,避免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等问题,均乏善可陈。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同时给公司治理者提出醒警——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这一格局下,如何明晰权责,合理地确定公司治理结构,防范经营者对所有者的侵害甚至是篡夺的法律风险?对此,必须制定一种能使股东大会有效深入到公司日常决策监管的运行机制,以防微杜渐,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养痈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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