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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规定及界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8-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有着明显区别: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2.集资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的;3.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最后,主观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也有较大区别,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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