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如何委托机构评估损失?
在涉商业秘密案件中,谁能进行司法评估呢?被害人的损失金额以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重要的入罪标准,对被害方而言,被害人要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其需要对损失的金额进行审计或是评估的,证实其损失金额达到该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被告方而言,若其对损失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其亦需提出合理的质疑理由。目前,因为知识产权评估案件数量少,加之跨学科,涉及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会计学,因此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很少,在诉讼中,双方常对评估人员的资质产生质疑。那么,对于上述金额该如何计算,由谁来审计或者评估呢?有哪些需要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是评估还是审计。评估,一半是评,一半是估。评估需要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评估,故业务范围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机构,才有资格对之进行评估。审计是由有司法会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审计。案件究竟是选择评估,还是选择审计呢?这需要根据计算损失的方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假定某技术信息被公开披露,失去秘密性了,此时是要以该技术的商业价值来计算损失的,通常来说就是以研发费用来计算,此时就需要评估机构对这一项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了。如果被告人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到技术信息,但未使用,或者还没有让他人去使用,这类情形是要按该项技术的合理许可费来计算损失,通常是普通技术许可,那么许可费究竟要多少呢?此时也需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假如被告人已经使用了,或者已经允许其他人去使用了这些技术,那么,此时是要以被害人减少的销售量,或者被告人侵权的销售量,以司法审计的方式,让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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