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丛书《无罪---赢之道:王思鲁律师专辑》前言
刑事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中的高难度动作。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辩护可分“事实清楚,依法无罪的适用法律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无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三种无罪类型。其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无罪”为由的无罪辩护可称之为“证据辩”。这种“证据辩”是专业技术含量最高的无罪辩护;虽经万般拯救,自己的当事人仍然被推上了审判台;在法庭,律师凭“证据辩”成功无罪辩护,获取无罪判决;毫无疑问,这是刑事辩护的巅峰之辩---刑事辩护的诺贝尔奖。
本书记载了王思鲁律师二十多年刑事辩护生涯的切身感受,其三十多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件无一不是竭尽全力争取得来,其中不乏省级领导批示要严办的“要案”、被国家几部门联合督办的“铁案”、检察院全国点将派出“全国优秀公诉人”出庭的“大案”。他曾为办理这些重大案件连续几日彻夜不眠,曾在庭上与公诉方多番高强度博弈而精疲力竭,但不论案件背景多复杂,案情多重大,王思鲁律师坚持认为:“唯有坚持用证据和法律说话,重重压力最终只会让胜利的光芒更加耀眼。”
每一次成功无罪辩护都是律师竭尽全力
遭遇冤案,当事人不要指望法官主动凭良知帮你平反昭雪,也不要指望通过人脉沟通、金钱开路,与法官“勾兑勾兑”就能脱罪。要知道,一旦是法院判决无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则构成错案,法院要承受多大的压力?法官敢于为你伸张正义?无罪辩护要成功,除了当事人需有决心外,律师也很重要,需有底气的、敢于抗争、有水平有智慧的律师帮你铁肩担道义,抗争求公正。
作为律师,唯有对刑事辩护独有情怀,乐意享受刑事辩护带来的酸甜苦辣,以刑事辩护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才能将刑事辩护进行到底并一路精彩相伴。
中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之路走得相当曲折。由于评价案件质量的指标之一是无罪判决率的高低,从而导致有关部门对无罪判决率的空前重视,“连续多年保证无罪率为零”屡屡出现在各级法院工作报告上,有一些部门甚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和提职等联系起来,从而助长了司法机关对无罪判决的各种压制。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在中国,成功的无罪辩护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3年至1997年,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43.7万件,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42%;宣告无罪的占0.43%。
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年—2002年,人民法院共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宣告无罪率约为0.9%,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的立法精神。
但好景不长,在2002年之后,无罪判决率在中国又呈下滑趋势。根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从2003年至2014年间,这12年间无罪判决率呈整体下降趋势,至2014年达到最低值0.06%,2015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8%,2016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9%。
根据北京大学教授陈永生整理的67个国家的无罪判决率,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2012年,美国无罪率9%,法国无罪率36%,澳大利亚无罪率50%。67国中无罪率最低的是芬兰2%,但也是中国的几十倍。在中国,每一位铸造过无罪辩例的律师,都是光荣的且值得尊敬的。而在大案要案中为当事人鸣冤呼喊,最终促成无罪判决的律师,更应被授予“刑辩诺贝尔奖”的桂冠。
越是艰难越能造就顶级刑事律师
近些年,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却越来越多,刑事辩护愈来愈难。某些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簿,法律水平一般,可“官本位”思想严重,他们将司法机关视为“衙门”,时常对律师作威作福。遇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相左或新的观点、论据时,他们就“竭尽全力”地或压制或打击。比如2011年海南雷庭案,王思鲁律师作为被告人雷庭的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旁听的检察院官员当庭表示王思鲁律师是在“律师挑拨公检关系”,威胁“吊销律师执业执照”,但王思鲁律师依然坚守原则,以法律为武器,最终成功无罪辩护。
办案机关施加的额外压力,对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甚至自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恩将仇报,造成了一些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恐慌心理。自己为被告人辩护,反而自己也成为了被告人,以致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绝大多数的律师都不敢贸然涉及。有的律师直接宣称不接刑事案件,有的律师事务所为了防范风险,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纪律。难怪有律师由衷感概,“在中国现阶段做刑事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
然而,环境越是艰难,越能造就顶级的刑事律师,面对困难与挑战,律师唯有依靠专业的办案技能和深厚法律功底,才能在实践中越挫越强,越战越勇!
唯有专业化才能成功无罪辩护
无论是“四人帮”,还是周永康、刘志军等被告人,在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之前,他们都不是罪犯,依法都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维护、帮助当事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利,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但为他们辩护,并不代表律师就认可或欣赏他们的行为。对此,美国最著名的辩护律师之一艾伦·德肖微茨也曾作过精辟的阐释:“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尽管无罪辩护在中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适应国情,专业地、有技巧地处理案件,无罪辩护还是可以在夹缝中求希望的。在王思鲁律师经手的案件中,成功的经典无罪辩护案例并不鲜见。如:马某某被控共同巨额贩毒罪最终被判无罪案、王艺被控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罪最终被判无罪案等。在当下不甚理想的司法现实中,律师也只有在深谙国情基础上,专业地、有技巧地进行“中国式”的辩护,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做到“以经典辩护成就品牌,以满腔热血推动法治”。
本书编者一直思考,如何将优秀刑事律师的实战经验,以最好的方式呈现给读者?古语(老子《道德经》没有这段话)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意即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因此,我们整理了这本全面、深度描述王思鲁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的专著。本书所选案例均是王思鲁律师多年执业的精髓所得,希望读者能从中受到启迪。
“故廊庙之材,盖非一木之枝也”(语出《慎子·知忠》),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无罪辩护是刑事律师的神圣职责
毫无疑问,不畏风险,穷尽一切手段,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竭力赢取胜诉是律师的责任与天职,无罪辩护本应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
鲁迅有句名言:“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在转轨阶段的中国,法治的进程必定是充满荆棘,时代需要有挑战强权的堂吉诃德精神。不论是地狱之门还是天堂之路,让我们一起用满腔的热血去一起开拓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吧!
曾杰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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