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 吕德芹
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简言之,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官通过审理后作出裁判。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更不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内容的照抄,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审理性越强,无罪判决的数量可能会越多。提高无罪判决的比例,更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进步。
一、各种原因导致偏低的无罪判决率,是一种非正常现象
实践中,存在申诉难,执行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律师调查取证难等难题,但是这些都敌不过另外一个最大的难题,那就是“宣告无罪难”。近些年无罪判决率一直在千分之一上下,如此低的无罪判决比例并非正常司法现象。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相关证据规定出台后,如果严格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证据标准,事实上很多案件可以宣告无罪,因此一定比例的无罪判决存在才是司法的正常现象,但是大多数法院一个年度没有宣判过一件无罪案件,特别是公诉无罪案件。难道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办案质量很高,已经到了几乎没有无罪案件的程度了吗?赵作海、佘祥林等冤假错案的出现很容易告知答案。
过低的无罪判决率更容易滋生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滥用公诉权,这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够坚持原则、保持底线的话,冤假错案可获最大程度减免。审判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不能坚守底线,司法正义的堡垒几乎完全失守,其杀伤力是巨大的。近些年出现的冤假错案实际都是由于法院对于公诉方指控几乎照单全收,也就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导致的恶果。
有的案件法院完全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判决无罪,却要让当事人、家属、律师进行多年的申诉、上访才宣告无罪;更有甚者,一些原本可以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等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后才宣告;甚至真凶再现了,法院仍然没有勇气宣告无罪,何其悲哀!从壮年到白头并不悲哀,但是如果因冤被关押一直从壮年到白头,则太过悲哀!
过低的无罪判决率导致了冤假错案,让司法公正缺失或者姗姗来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浙江叔侄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就是以上怪相的实证。这些人都可以在最初的时候判决无罪的!如果严格坚持“以审判为中心”,18年前就应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不是真凶再现的时候才宣告。看到呼格吉勒图的母亲拿到儿子无罪判决时哭晕在坟前的照片,那是一种怎样撕心裂肺的痛……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现实并不乐观,无罪判决率仍然非常低,原因有很多方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以侦查为中心”必将导致公诉案件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几乎注定。如果所有的公诉案件最终都判决有罪,那么审判机关就形同虚设了,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必将导致冤假错案。
司法实践中,一些原本可以宣告无罪的判决被以各种方式消化了。比如免除刑事处罚和宣判缓刑等等。有的法院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等,干脆审判前羁押多久就判处多久的刑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无罪判决的比例。
鉴于这种怪相的存在,实践中不能仅仅以无罪判决作为衡量辩护是否有效的标志。只要辩护律师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让法官采纳从而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都是有效辩护。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下,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更容易被法院采纳,无罪判决的数量会增加,专业、敬业的刑辩律师的春天来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空前的机遇,可以说刑辩律师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要历史机遇。
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简言之,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官通过审理后作出裁判。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审理性越强,无罪判决的数量可能会越多。提高无罪判决的比例,更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进步。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所有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的判决必须完全建立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之上,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对证据进行审查,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专业、敬业的刑辩律师将大有可为。
在实践中,有的律师不亲自阅卷,不研读证据,更不熟悉法律,法庭上脱离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信口雌黄,甚至捕风捉影或者离题万里的讲故事,最终以其哗众取宠的小丑形象被人耻笑。有的律师在法庭上遇到发问被告人和证人、举证和质证等重要环节时,非常草率,甚至每一个发问都跟案情没有关系或者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这样的辩护律师无形中充当了第二公诉人或者被告人的打手的角色。还有的律师纯粹是应付辩护,走过场,业务不精也不专,一份辩护词可以套用全部案件,除了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提不出任何有效辩点,对控方所有的证据都提不出有效的质证意见,识别非法证据的能力都不具备,谈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更有的花瓶辩护人,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词还是写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何其荒诞!其不负责任的“形式”辩护必然导致无效的辩护。
有的律师为追求个人表演的刺激或者为了迎合当事人,脱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来做无罪辩护,这种辩护不但不能帮到被告人,反而可能让当事人雪上加霜,失去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刑辩律师的形象不应该是胡搅蛮缠的,我们要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庭才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战场。那些勾兑律师或者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死磕”律师会很快被淘汰或者“磕死”,律师与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认真研究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技巧,仔细研读证据,力争每一页卷宗都要认真研读,力求挖掘出每个案件的“辩点”,争取在辩护工作上做到不留遗憾。
“以审判为中心”,使得法官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严格的疑罪从无,不枉不纵,无罪判决的比例势必会提高,这是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2015年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黄政耀贪污案、湘潭大学研究生故意杀人案等多个无罪判决彰显了审判人员的担当和勇气,2016年新年伊始的陈满案无罪判决更是彰显了司法机关疑罪从无的理念,正如陈灼昊案件的主审法官所言,“不判处无罪难向时代交代”,当今时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时代,法官可以用一份有勇气和担当的“无罪判决”向时代交代,作为刑辩律师,唯有专业、敬业的精细化辩护才可以向当事人交代,才可以向时代交代。
当下,火车在提速、飞机在提速,践行司法公正必将提速。
作者简介:
吕德芹,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广东拍卖行业法律咨询委员委员、广东涉外投资法学会理事。
执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多起死刑复核案、毒品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相关案例)
培训授课:为中山大学民主党派培训中心、华南师范大学开放学院、广东华商学院、广东省拍卖业培训中心、福建省拍卖业培训中心等单位授课。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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