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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余安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18

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云联惠”案件引起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全民普法”热潮,本周一我还去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过“云联惠”案犯罪嫌疑人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构成要件上讲,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归根到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骗取财物”的特殊诈骗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该罪不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盈利方式,而是以“发展人头”收取参加资格费用为主要盈利方式,是一种诈骗行为而不是正常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明确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并补充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该意见对“骗取财物”解释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严重”,该意见认定了5种情形,即“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该意见还明确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依旧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律师辩点

从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出发,辩护律师可以从5个方面展开无罪辩护,并从是否情节严重方面入手轻罪辩护。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该条款要求律师从“参加资格”入手组织辩护,“会员资格制”不一定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不采取“会员资格制”一定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就要求按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需要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辩护律师可以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达到30人以上(剔除一人多号与一人借用多人名义)与层级在3级以上(是否扁平化直接联络)等方面组织“无罪拦截”。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该条款要求律师从计酬或返利依据出发,厘清是以“发展人头”为主要收入来源还是以销售商品业绩为主要收入来源。许多超市都采取“会员资格制”,但超市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盈利模式,也就不属于传销犯罪行为。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统的传销多半是引诱后胁迫参加,新式传销更多是引诱,吸引“逐利者”。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质证时要求公诉机关举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引诱成分,而且这些虚假宣传是否成为吸引他人参加的主要因素。

骗取财物,这说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归根到底是一种诈骗犯罪,这就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需要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没有欺诈就没有骗取财物,也就不构成本罪。诈骗犯罪各种构成要件与辩点,都可以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

至于情节严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律师在“是否构成”本罪基础上,还需要质疑是否符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5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我曾与拍档李敏律师代理过张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该案在侦查阶段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立案,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诉至惠州市某法院。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达不到发展人员30人以上与3个层级的构成要件,并向被害人蔡某的家属明确张某“不是真凶”,而且愿意给予力所能及的经济补偿。该案最后“关多久判多久”,判决1年有期徒刑。虽然辩护律师坚持被告人张某无罪,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妥协且被害人蔡某系张某引诱到传销组织内,律师也只好接受并不太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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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余安平诈骗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1320091149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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