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中,砍头息是否要算入退赔金额?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12

曾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许可,任何平台不得转载。

所谓砍头息,就是出借人在给借款人放款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当做预先扣除的利息。这个情况其实在我们办理的很多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中常常会出现,因为在因民间借贷行为中,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也常见于地下钱庄放贷和高利贷等领域。

法律不认可砍头息的存在

比如说,集资参与人(也就是出借人)出借10万给集资人,预先扣除了1万的利息,集资人实际只收到9万元,但是借款合同上的出借金额是10万元。两者出现了不一致,那犯罪数额是10万还是9万?如果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是以9万还是10万申报债权?退赔是多少?

答案都是9万,因为预先扣除的利息一万元不能算入犯罪数额,因此也不是被害人的损失。

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还是集资诈骗罪案件,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集资人从未实际占有和控制,投资人的实际投入只有9万元,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是9万;

而从民法角度而言,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也不予保护,不论是合同法和最高院民间借贷的解释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对于集资参与人而言,他的债权申报应该是以9万元计算。这种情况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中要特别注意,而是在重复计算,家属投资等情况之外要扣除的第三种重要情况。

对于很多涉案的销售人员而言,这一点有时候就比较重要,因为其涉案数额本来就不高,能扣一些可能就能降一档量刑,同时,不合理数额的扣除能保障更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比如(2016)皖01刑终191号中,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融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未扣减砍头息的借款金额共6563000元;扣减砍头息后的借款金额6482269元,因此,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就是6482269元。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律师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


阅读量:50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同样是无证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犯罪金额更大反而量刑更轻!
这样介绍换美金,涉嫌犯罪!
新司法解释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风险深度解析
“游客夜爬大牯牛山纵火烧山”事件,我所胡寒冰律师接受采访
C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