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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件中“不知者无罪”如何成立?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12-13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一致、缺一不可,所以主观上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当然不构成犯罪。这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不知道的,是不是犯罪成立与否的相关要件和要素。


所以,“不知者无罪”能否成立,取决于“不知”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我一直喜欢拿自己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举例,想要说明当事人对自身行为定性理解的偏差,与不构成犯罪的“不知”是两回事。

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跟我说他已经在讯问笔录里面作了无罪辩解,并且办案人员已经记录。


虽然过了很久,但我一直对我们的这段对话记忆深刻,甚至记得当事人当时脸上的表情,虽称不上是得意,但我敢肯定他认为自己做了一件绝对正确的事。

我问当事人:“你是怎么辩解的?”

当事人告诉我他跟办案人员说:“我不知道自己是在诈骗,我没有故意犯罪的目的。”

我问:“那后来呢?”

当事人:“后来办案人员问我在这个公司是做什么的?”

我:“那你怎么回答的?”

当事人:“我说他们是在诈骗,我没有诈骗,我只是为他们做技术维护的。”


所以,这里当事人的“不知”是对自身行为定性理解的偏差,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换言之,知道别人是在诈骗,又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即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还有一种情况,叫做违法性认识,其实和上一种情况有一定的类似性。

违法性认识的理解是,构成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认识到刑法规范保护的事实关系。


这里最典型的例子是行政犯,比如走私罪,法律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清楚的知道自己构成的罪名?罪名在刑法上又是如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而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数款,被刑法所不允许。


这里还有一个对最新法律法规知情的问题,牵扯的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比如近期国家对高利贷入刑后,有部分人会及时熟悉、了解相关文件,知道什么情况下的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甚至是套路贷相关犯罪),但是也有很多人并没有及时了解文件的内容,并不知道高利贷什么情况构成非法经营罪,甚至对于高利贷已经入刑都不清楚。


此时,如果有“不知情者”因为放高利贷触及了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被抓之后以不知高利贷已经入刑为由提出辩解,是无法被采纳的。

这就给我们以警示,熟悉了解最新立法、司法动态、司法解释、相关指导性文件的重要性,也劝大家不要再做刀口舔血的事情了。


那么刑法上能够成立的“不知者无罪”是哪一种情形?

以故意犯罪举例,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特定身份、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等全部要素。所以通俗来说,不知者无罪就要求行为人“不知”的是上述几个要素的内容。


比如一个保健品公司的经营模式涉嫌诈骗罪,一个普通员工入职两个月,每个月拿固定的工资,且该员工所能接触的全部的公司信息、消息、途径,都指向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合法的,此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基于信赖、信任,根本不可能知道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

这里的不知,是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更不可能认识到行为将产生的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此时该员工以不知公司是在诈骗、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进行辩解,是能够成立的。


所以说刑法上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的“不知”,与很多人理解的不知并不完全相同,以“无知”来争取无罪,是无法成立的。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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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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