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 律师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金翰明律师,法学硕士,从事刑事案件研究、刑事辩护实践多年,专注诈骗类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
金律师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尤其擅长办理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套路贷相关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诸如:山西省柯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打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中央电视台报道的管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二审改判、十一年变六年半)、广东省花某被控(股东出资纠纷)诈骗罪一案(不批捕,无罪),上海市吴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资本市场投资、股权代持、涉案金额8000多万)、深圳靖某被控跨国网络诈骗罪一案(打掉诈骗罪)、中山黎某被控票据诈骗罪一案(打掉五项指控事实)、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等。
金律师参办的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多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诸如:广州邱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无罪)、河南黎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陕西吕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东莞李某某被控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行贿罪无罪,其它两罪实报实销)等刑事案件。
金律师在刑事实务方面著述达60万字,在《刑事实务》《广东律师》等权威法律媒体发表了《套路贷案件办案札记:一审阶段打掉诈骗罪定性》《不能将砍头息等同于套路贷和诈骗罪》《为荐股荐期货公司提供广告推广、组建微信群等服务是否成立诈骗罪?》《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商业运营模式小心陷入诈骗犯罪雷区--以笔者参与办理的两起案件为例》《充值看20秒“小黄片”的APP经营者是否构成诈骗罪》等100多篇实务文章。
金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26起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
1.山西省柯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打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
本案是一审阶段开始跟进的套路贷案件,当事人在《起诉书》中位列第一被告人、首要分子的地位,起诉书指控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建议量刑超过10年。
一审阶段介入案件后,我们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充分论证涉案人员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在案的实物证据材料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没有被骗,本案不能将砍头息等同于诈骗罪。一审开庭中多位辩护人据理力争、据法力争,最终本案经一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判决书中拿掉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折中选择寻衅滋事罪一罪进行判决,从量刑建议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到最终三年多的结果。
很多人一直说,套路贷案件就是诈骗罪,不可能打掉诈骗罪的定性,本案却在“不可能”中实现了逆转,也为该类案件的司法实务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参考和裁判选择。
2.四川省邵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邵某某为某公司老板,公司因通过“借贷宝”等APP线上发放高利贷被控套路贷犯罪,放贷模式属于典型的“714高炮”,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系因砍头息等行为认定邵某某等人成立诈骗罪,因客户逾期后涉案人员存在电话催收,认定邵某某等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存在获取客户通话记录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邵某某被指控为首要分子、位列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是不能将高利贷、砍头息等同于套路贷犯罪,不能错误理解、适应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进行强行入罪。邵某某等人是否成立诈骗罪,应当以刑法对于诈骗罪的基本规定进行认定,即邵某某等人在借款过程中,对于核心的借款事实有没有欺骗借款人?借款人是否真的被骗?(邵某某等人是否明确告知借款人能够到手多少钱、还款周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等事实),如果上述事实均已明确告知、双方均心知肚明,本案不应认定成立诈骗罪等罪名。
3.河南省陆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本案我们一审阶段介入,办案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诈骗罪。陆某某等人依托“米多掌柜”等借贷APP进行放贷,办案机关基于砍头息的核心事实指控涉案人员成立诈骗罪,陆某某位列第一被告人。
我们在详细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报告中均明确指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威胁、恐吓等软暴力催收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况。”本案辩护过程中,我们多次强调侦查机关所述的上述证据不足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提出:涉案人员的行为不符合套路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路贷案件五个特征中的任一特征,本案不属于套路贷犯罪;陆某某等人在放款、收款的过程中,明确告知了借款人各项费用的收取情况,根本没有实施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借款人对于核心的借款事实明确清楚、心知肚明,没有基于认识错误支付财物,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等六点辩护意见,本案现已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4.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李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本案现为一审阶段,办案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诈骗罪,李某某系某公司负责人,通过APP进行网络放贷,现位列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关键事实为涉案APP多处均有扣费提示,不论涉案人员是以手续费还是以砍头息、利息等名义收取费用,借款人都均明确清楚要扣费的事实,即在借款1000元的情况下,要预先扣除300元,到手金额为700元,借款到期后要还款1000元,本案不能因为存在砍头息,即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样不能因为涉案APP的广告用语存在夸大成分,即认定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广告用语的目的在于推销产品,是否成立诈骗罪应以借款人在点击确认借款时,涉案平台是否明确告知要扣除费用的事实,借款人是否明确清楚要扣费的事实。
5.江西省童某某被控(套路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本案童某某被控套路贷犯罪,《起诉书》指控了5个罪名,涉案行为模式包括签订翻倍的借款合同、借条,通过上门催收、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进行债务催收,童某某为第一被告人。本案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是诈骗罪的定性,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在向借款人放款、收款的过程中,如实告知了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是多少、实际可以到手多少钱、要打多少钱的合同和借条、每月收取多少利息、逾期之后会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涉案人员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我们一审阶段介入,首要目的是争取打掉诈骗罪的定性。
另外,由于本案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借款人连借款本金都不偿还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上门催收等手段即使不当但不应再单独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起诉书》对部分催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部分催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就存在逻辑的自相矛盾;同时本案属于“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不当催收行为,即使对不当催收进行定罪,也不应将本案认定为“涉黑恶”犯罪;此外,童某某不应对其未参与且超出共同犯罪预谋、故意情形下,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安徽省刘某某被控(套路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某被控套路贷犯罪,通过车辆抵押贷的方式对外发放借款,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名,本案我们二审阶段介入,详细阅卷后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打诈骗罪定性为主要辩护方向,争取改判。
7.中央电视台报道的管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二审改判,十一年变六年半)
本案是2018年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权威媒体广泛报道的江苏省最大的保健品诈骗案。我们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由于案卷材料繁多,全面、细致的阅卷就用了近一个月时间。通过与当事人会见沟通我们了解到,本案的涉案公司具备销售保健品的资质、营业执照,采购的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三证齐全的合格保健品。同时涉案公司有相当比例的退货退款记录,但问题主要出在销售手段方面,即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这就涉及到如何在辩护中对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进行区分。
为此,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二审辩护词》等100多页的书面辩护材料,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案件改判,当事人刑期降低近一半。
8.河南省卢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已取保)
2019年CCTV12报道的“起底网络神医”涉保健品诈骗案,涉案金额1.2亿,本案现为审查起诉阶段。本案的突破点在于涉案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的合法主体;涉案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是三证齐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本案销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亦没有承诺能治疗、治愈、根治疾病,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涉案公司的销售手段涉嫌夸大宣传。
本案的核心辩点在于不能将夸大宣传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结合涉案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冒充专家、医生等身份,公司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卢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之目的。
9.浙江省郑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
郑某某被控保健品销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列第一被告人,被指控的诈骗金额达3000多万。我们通过会见当事人郑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的内容、是否出具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现阶段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接受讯问,如何应对刑事诉讼程序。
同时就案件的基本事实、最新进展与公安机关的经办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近期将向公安机关出具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将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引导。
10.山东省王某某被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
王某某等人被控假冒“家庭文摘报、诚信企业家联合协会”销售“KS片、DD胶囊”等产品涉嫌诈骗罪,本案我们二审阶段介入,通过“打定性”的方式争取轻判结果。
我们先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二审辩护词》《二审补充辩护词》等多份书面辩护文书,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指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在二审法官明确告知本案因为没有新证据,二审将不开庭审理后,为了避免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我们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辩护意见,通过类案检索、向法院提交类似案例的判决,引导法院改变罪名,同时指出即使本案对王某某进行定罪,王某某也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二审补充辩护词》中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某为从犯,减轻处罚。
11.广东省花某被控(股东出资纠纷)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花某因公司出资需求与他人合作,但因出资款项纠纷问题,被对方以诈骗罪控告,公安机关初查后立案并对花某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去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多次去往派出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先后提交多份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阐明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依法指导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交当事人的无罪证据。
我们向办案机关提出:花某没有以欺骗手段骗取其他出资人款项,花某自始至终都是以合作投资做生意为目的,邀约他人一起出资开展合作项目;在取得款项后,花某将其中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约定的项目用途,本案部分存在争议的款项,花某也在案发前与其他出资人达成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花某一直在积极创造还款条件,也有部分实际的还款行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检察机关听取我们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12.上海市吴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资本市场投资、股权代持,涉案金额8000多万)
本案吴某某系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人,因和他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相应的股权而被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吴某某被控五项合同诈骗事实,涉案金额超过7000万元。
本案基于多种原因,卷宗材料大多对当事人不利,辩护的突破口在于调查取证,证明吴某某没有诈骗行为,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投资款项的目的,本案现正在办理中。
13.湖南省王某某被控(邮币卡)诈骗罪一案
王某某所在平台为河北滨海大宗下属会员单位,本案现处于侦查阶段,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为诈骗罪。此类案件办案机关指控的逻辑主要是涉案人员通过持仓优势、操控邮币卡的市场行情,造成客户损失。
但是此类案件是否可以通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辩实现有效辩护的结果,到底是成立诈骗罪,还是成立非法经营罪或是操纵证券市场相关犯罪,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辩护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予以充分论证。此外,特定当事人的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也是辩护的关键。
14.公安部督办、最高院指定管辖的詹某被控(出口奖励)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1.2亿)
此案当事人被指控诈骗政府出口奖励1.2亿多元,且存在“虚假市场采购贸易”“循环出口”“购买海关出口数据”等复杂、疑难问题需要解决。我们接受委托后,在全面阅卷、会见沟通的基础上,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恳请某某市检察院对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并在一审阶段以《辩护词》《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共计11份法律文书充分应对庭审。
此类案件在黑龙江、辽宁、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且“代理报关”涉及的企业遍布全国(包括陕西、安徽等内地地区)。此类案件存在最大的争议及辩点,在于对“代理报关”行为的定性,若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将对同类型案件的辩护起到重要参考的价值。
15.深圳靖某被控(跨国网络)诈骗罪一案(打掉诈骗罪定性)
此案当事人靖某被指控在各大赌博网站上充值、提现(包含境外网站),涉嫌网络诈骗1200多万。本案辩护的难度在于,律师介入之前,办案机关已经收集了当事人前后几次的“认罪供述”,并通过当事人签字确认了大量的实物证据材料。
我们介入之后,通过深入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有效的沟通,对其进行专业“辅导”,告知其如何依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以及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同时,通过向办案机关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从本案无充分的证据认定靖某有诈骗的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无充分的证据认定靖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论证靖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案已打掉诈骗罪的定性。
16.公安部督办的吴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涉黄APP诱导充值)
此案当事人被指控涉“色情”APP网络诈骗3000多万元。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深入查阅本案的《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以及会见沟通后,认为控方指控的事实无论是在证据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问题。此案辩护的难点在于同案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当事人因为不懂法而作出的不利供述、被害人的不利陈述问题等。
此案我们已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涉案平台的后台数据),并向办案机关出具了《建议对吴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广东雷某某被控(涉“色情”APP)诈骗罪一案
此案当事人被指控通过涉“色情”APP诱导充值,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我们在充分阅卷、会见沟通的基础上,认为本案的定性存在巨大争议,为此我们已向办案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通过在案证据充分说明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
现阶段我们已将涉案的银行流水全部整理出来,本案尚未通知一审开庭时间,但我们已经做好充分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力尽在一审阶段打掉诈骗罪的定性。
18.中山黎某被控票据诈骗罪一案(打掉五项指控事实)
此案黎某被控票据诈骗的数额为6000多万,涉案事实极为复杂。我们进行了长达一个多月的详细阅卷、整理证据材料,并制作了总共近200页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
经多次与当事人就涉案事实进行详细的沟通,并抓住在案证据中有利于当事人的书证(证明涉案公司有履行能力,并非控方指控的“资不抵债”),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阶段做了充分的应对。本案一审已宣判,辩护律师已打掉五项指控事实。
19.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当事人孙某被控合同诈骗数额2000万,且存在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我们通过多次阅卷与会见,全面、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并针对控方的核心证据--《审计报告》进行质证。我们向广东省高院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孙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等法律文书。
此案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20.深圳慕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减轻处罚)
本案慕某某被控合同诈骗1300多万元,且慕某某在办案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认罪认罚。基于此,我们充分说明慕某某符合“自首”的情节,同时被害人存在过错,且本案无法查清涉案金额等辩点,为慕某某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21.辽宁邱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起诉,无罪)
此案系因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牵扯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当事人邱某某是某广告公司的老板,因涉案公司代理推送保健产品的广告链接,被指控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从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系新类型的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刑事犯罪的案件,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在检察院阶段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论证当事人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成功辩护将为同类型案件的司法认定、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22.河南省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
本案系由诈骗罪案件衍生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涉及为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收支款项。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出差河南会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并依法指导当事人后续如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在此基础上形成《取保候审申请书》,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当面、书面两种方式的沟通,以客观上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黎某某所涉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主观上黎某某没有犯罪故意两个层次,提出黎某某无罪理由,并基于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建议侦查机关对黎某某取保候审。办案机关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黎某某30天内获释。
此类案件辩护的同时尤其需要注意改变定性为重罪的风险,特别是诈骗罪。会见沟通了解案情、指导当事人应对,以及跟办案机关沟通是有效辩护的重点,如果轻罪打不掉还改了个重罪就得不偿失了。
23.陕西吕某某被控(跨境电商刷单走私、金额1.7亿)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30天内取保,无罪)
本案我们介入后,提出吕某某只是西安锦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实权;同时吕某某并未参与涉案的走私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对于涉案公司的走私行为亦不知情,吕某某依法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30天内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24.林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林某被控32项职务侵占和1项挪用资金的事实,我们在与林某某就涉案事实进行逐一核对的情况下(林某某已取保),为了充分说明林某某存在合理的报销事由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向法庭出具了113页的《辩护词》、78页的《质证意见》、30页的《举证意见》,再加上《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等辩护文书,本案的辩护文书总共超过10万字。
25.东莞李某某被控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行贿罪无罪,其他两罪实报实销)
此案自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我们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单位行贿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打掉行贿罪,其余两罪获轻判,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即被释放,当事人及家属对结果满意,不再上诉。
26.深圳消防科长余某受贿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案系典型的被控“买房受贿案”,当事人被指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对该项指控事实均不予认定。本案由省检支持抗诉、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金律师发表的部分实务文章: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26篇办案实务文章)
1.《套路贷案件办案札记:一审阶段打掉诈骗罪定性》
2.《不能将砍头息等同于套路贷和诈骗罪》
3.《套路贷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是悬在民间借贷头上的两把利刃》
4.《结合亲办案例谈: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5.《从亲办案例对套路贷案件中不构成诈骗罪的模式进行解读》
6.《“套路贷”案件的庭前会议,律师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7.《所有的套路贷案件都应定性为诈骗罪?NO!》
8.《有“套路”就是诈骗罪?不应笼统的把套路贷概括为诈骗罪!》
9.《为荐股荐期货公司提供广告推广、组建微信群等服务是否成立诈骗罪?》
10.《推荐股票、期货、外汇等业务被控诈骗犯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1.《涉期货诈骗类犯罪案件,律师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2.《如何为被控邮币卡诈骗罪案件进行有效辩护 --兼谈诱导投资与诈骗犯罪的区别》
13.《保健品诈骗案件中,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14.《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15.《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中,如何从诈骗数额的角度进行辩护?》
16.《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销售平台主管是主犯还是从犯?》
17.《为保健品公司做广告推广是否构成诈骗罪?》
18.《充值看20秒“小黄片”的App经营者,充值后能否看到视频内容决定了辩护方向》
19.《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20.《从50个无罪判例看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21.《从60个无罪判例看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22.《医保诈骗案中,如何认定涉案医院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
23.《从一起有效辩护案例看诈骗罪主、从犯的划分规则》
24.《不能将“经营谋利”的目的等同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25.《从19个无罪判例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26.《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法庭发问?》
……
【咨询须知】
咨询是收费的!
咨询及欲委托我们刑事律师办理案件者必须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能力、智慧和责任心;
我们的律师费较高,但并不以输赢论英雄,也不包括什么关系费用,只是精准刑事法律服务的对价。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
以下收费标准皆以小时收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只接有一定理据的刑事案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黑社会犯罪、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接办时所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1.承办各中心业领域内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500-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2.承办的各中心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及工作量情况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3.对所接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确定最终收费(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4.承办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政治因素的刑事案件,律师费每小时3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5.具有一定冤情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律师费每小时2000元(具体收费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6.办案所需的办案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根据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实报实销或约定包干;
7.一般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或微信咨询;咨询是收费的,咨询费标准为每小时500-3000元;
8.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业务中心主任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承办律师面议确定;
9.委托人可与承办律师协商按件收取律师费。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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