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曾杰
近日,一则教人毒杀犬只的文章在网络热传,该文称,可将处方药“异烟肼”放在食物中,诱惑没签好绳的狗食用后可以致其死亡。
有人疑惑,小区内投放异烟肼毒狗,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为法律人,还是从法律角度谈谈这个问题吧。
第一,投放异烟肼,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构成。
首先,宠物狗是不是重大公私财产存在争议
所谓的在小区内投放异烟肼,一般就是把异烟肼药片塞入香肠、饼干中,投放在特定小区中的草丛、过道等宠物猫狗常常出没的地带,宠物狗食用之后,会重度重度,直至死亡。
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这里的公共安全,既包括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狗是财产吗?当然是。但是是重大财产吗?不一定是。
小区内住户养的宠物,毫无争议属于小区住户的私人财产,即便是无证无牌养狗,也不能改变狗主人对狗的合法所有权,因为对狗等动产的所有权,不需要以在行政机关登记为条件。
但是从宠物狗的价值来讲,很难将其称之为重大财产,有的狗价值过万,但有的狗,则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很难将其概括为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因此,投放异烟肼,很难构成对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
其次,异烟肼对人体有害,但不是毒害性物质
另外,又有人疑惑,异烟肼不仅仅对狗有害,对人也有害啊。
这里又有一个理解错误。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素并且一旦进入有机体后就能与有机体发生化学变化,从而破坏有机体内组织和生理机能的各种物质,比如氰化物,砒霜等。
因此,毒害性物质必须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质即可致人致兽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比如毒品虽然含有毒素,但毒性慢,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的范畴,鸦片、大麻等也不是本罪所要求的毒害性物质。
异烟肼是一种治疗肺结核的处方药,对狗有剧毒。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异烟肼在3类致癌物清单中。普通人食用会带来不良反应,比如出现过敏、胃肠症状、肝损伤、神经系统损伤等,但这只是使用处方药后的不良医学反应,与食用氰化物、砒霜等造成的危害不可同日而语。
最后,异烟肼很难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或重大财物的安全
有观点认为,如果在小区的草丛、道路、垃圾丛等处,投放含有异烟肼的香肠、饼干或者其他食物,不仅会对小区内具有觅食天性的宠物造成严重威胁,也会对小区内儿童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但是,这种观点只强调了不特定性,忽略了公共安全中的“多数性和广泛性”。
一般来说,投放异烟肼的行为,一般都是投放在小区内人并不常去的草丛、垃圾丛附近。而投放危害物质罪,要求是针对公共安全的侵犯,所谓公共安全,其既要求对象不特定,同时还要求对象的广泛性,如果投放异烟肼的行为人,把异烟肼食物投放在小区的公共水源、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就有可能构成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但是如果仅仅是投放在人迹罕至的草丛、垃圾丛旁,其的确是针对的不特定对象,但是无法满足“针对多数人、广泛性”的要求。这就好比把剧毒的氰化物、砒霜放在人迹罕至的沙漠中,其针对的事不特定的人,但是无法造成广泛性的危害,依然不构成本罪。
第二,投放异烟肼,是否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不
首先可以确认,狗是财物,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对特定对象的公私财物进行故意毁坏,前文已经说了,小区内投放,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因此难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有人把含有异烟肼的食物放在养狗户的家门口,那就可能会涉嫌此罪。
但是,有人提出,寻衅滋事罪中也规定了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其针对的就是对不特定对象的公私财物进行毁坏,投放药物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可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但是,投放药物是否可以看作一种任意损毁行为,还有待讨论。
第三,遛狗不牵绳,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对于养狗户而言,如果遛狗不牵绳,一般也很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犯罪,原因就是狗本身很难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除非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狗有狂犬病、或者养了性格极度暴躁的藏獒或烈性犬,并故意或放纵其在老人小孩多的地方乱咬人,才有可能构成此罪,或者明知自己的狗在咬人却故意不对人施救,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罪或接受相关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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