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佳博:经济犯罪、赌博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赌博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律师携带斧头进法院被罚一事,可以说是近日最备受关注的法治新闻了。
事情缘起于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泉法新闻: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的文章。
起初看到这个标题的时候,笔者吓了一跳,思维差点被标题带飞,也想知道两位同行到底想干嘛。
打开这篇文章才发现,与其说这是一篇文章,更准确地说,泉州中院发布的是一篇带有标题党性质的“法治新闻速递”。
文章中表示“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有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石狮法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除此之外,通篇文章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剩下的都是“某某领导到哪里视察工作”的新闻。
看到这里,笔者的第一感受是十分扫兴,细想之后觉得心里特别不是滋味。
扫兴是因为石狮法院的公告只字不提律师携带斧头的真正原因,
心里感觉很不是滋味是泉州中院作为一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在同样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居然发布了一篇标题党性质的文章,质问“这俩律师想干嘛?”
幸好,昨日网上流传出当事律师对事件的辩解,满足了笔者的好奇心。
该律师所表达的大意是:此案公安机关认为是故意伤害案件,检察院则认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而本案凶器斧头的使用是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没有将物证斧头呈上法庭,仅提供照片。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是作为呈堂证据使用,由于时间紧急未提前告知法院,表示自己确实做错了。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被该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试想一下,作为一个懂得抓住案件争议焦点的律师,怎么会不知道“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携带具有杀伤力的器具”的规定。
那么,他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
笔者认为,除了时间紧急无法事先告知法院并经法院允许外,应该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
该律师认为将斧头带上法庭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让法院对当事人的处罚能够罚当其罪,不至于轻罪重罚。
当然,最终石狮法院是否会采纳该律师关于案件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意见,是法院的事情,我们无权干预,该律师也无权决定。但至少,该律师在整个过程尽到了自己作为辩护律师应有的职责,甚至为案件作出了牺牲,体现了刑辩律师的敬业精神。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笔者认为: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职尽责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此乃刑辩律师的敬业精神。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辩护律师在合法的前提下能够穷尽一切方法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是一种敬业精神的体现,对案件的结果往往是有利而无害。相反,如果律师介入案件后,只是象征性地走完整个诉讼程序,不仅无法影响裁判结果,对当事人也是一种不尽责的表现。
最后,笔者想说:
该律师未经法院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确实不妥。
但是,如果真如该律师所言,其携带斧头的本意是想将该斧头作为呈堂证据使用,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确实也将该斧头作为证据呈堂,那么这种行为对法庭安全没有任何危害性,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具备可罚性,法院对其进行罚款不适当。
如果司法局再对律师进行处理,恐怕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刑辩律师尽职尽责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积极性。
李泽民、黄佳博撰于2018年9月20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