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传销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期货配资型非法经营案等案件),一但案发,办案机关往往会抓捕大量的涉案人员。每个人在面对公安讯问压力的时候,必然会经历极其复杂和矛盾的心理波动,从而会作出不同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常年奔波在刑辩最前线的办案律师,我会给我的每一位当事人都提出这样的忠告和建议:"讲自已的事。对于同案的其他人,凡你不清楚的事情,千万不要去瞎猜。公安问到,直接回答不清楚,不知道就行了。"不过在实际案件办理当中,我们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样的同案涉案人员:事实本身并非他亲身经历,但出于推脱责任的心理(认为把责任推给别人会减轻自已的罪责)或讨好办案人员的心理(认为给办案人员提供一些别人情况,办案人员会对自已好一些),从而作出一些不利他人的供述。对于这类人我们称之为"猪队友"。
当大家被牵扯到同一个案件的时候,你能够做到的只能是自已如何作口供。别人会怎么讲,你是无法干涉的。既然遇上"猪队友"难以避免,该如何应对呢?
先看看"队友"们是怎么说的:
第一种情况:道听途说
1.问:某某是怎么参与这个项目的?
答:我听别人说,他是这个项目的创始人。
2.问:某项目有没有组织过什么会议?
答:我听某某跟我说过,他在6月参加过一个会议,谁谁在会议上发了言。
3.问:某某你认识吗?
答:某某我不认识,我听谁谁说过他是某区负责人。
4.问:你是否清楚,某某项目主要是由谁负责呢?
答:不知道,听群里的消息,据说是某某搞起来的。
第二种情况:猜测
问:某某项目是如何起盘的?
答: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但是我猜测是从某某国家接手的。
第三种情况:估计
问:某某网站是谁在开发和管理呢?
答:这个我不知道,但我估计这些网站都是某某负责开发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种情况:推断
问:某某这个盘是如何起的?
答:到现在为止,我推断是某某和某某搞了一段时间,有了一定的雏形后,又拉了某某一起搞的。
第五种情况:可能
问:你前面提到某某可能是某网决策层,你再说一说他的情况?
答:我就是觉得某项目他是决策层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每一个涉案人员,公安都不会只做一次笔录,同样的问题,上面的这些说法到了后期,就会变成另一种味道:
1. 问:某某在这个项目中是什么身份?
答:我个人认为他是这个项目中的重要领导人物
2. 问:到目前为止,你说说对某某项目的了解情况?
答:我认为就是某某等人在操控某某区的资源
3. 问:某某会议的组织者是谁?
答: 应该就是某某和某某
从辩护的角度和有利当事人的角度来说,"队友"们的这些说法是十分有害和坑人的。在目前,办案人员对于口供的重视程度还是在其他证据之上的,口供的内容可以让办案人员直接获取这类经济案件的基本信息,他们通过卷宗了解案情,往往都是从口供开始。
在侦查阶段,"队友"们的说法会让办案人员认为某某的地位和作用比较重要,加大对其的侦查力度。最悲哀的情况可能导致原本涉案较轻的人士被公安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从而失去人身自由。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官和法官看到这些说法,可能会影响他们对于某某涉案性质和涉案情节的最初判断,从而导致某某争取无罪结果或重获自由的难度大大增加。
说说怎么应对吧。 应对案件中"队友"的这些说法,只能由辩护律师去完成,当事人及家属由于无法全面接触案卷材料,对此问题难以发挥自已的作用:
首先,需要通过阅卷将"队友"的这些说法整理出来,并且要注意前后不同口供之间对同一问题回答的变化。
其次,对这些说法进行定性分析,明确指出这些说法属于传来证据或者猜测、评论性话语,不能当作证据提交法庭或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并且,要说明这些口供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三,通过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重新构建排除"队友"们的说法后,自已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地位和作用,得出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结论。
第四,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文书递交给承办人。
第五,对于这部分证据的质证应准备专门的质证意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书面意见的递交及当面与承办人对此交换意见,应该在承办检察官或承办法官第一次阅卷之前。由于此类案件一般来说比较重大、复杂,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会有一到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承办人也难以在短时间作做全面阅卷。专业有经验,对这个问题重视,并且有团队协作的律师完全能够做到与承办人及时沟通。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