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关于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很多人在法律方面会有很多疑惑,我们简单做个讨论:
格力有权举报同行吗?
有很多人疑惑,格力作为一家企业,是否有权利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奥克斯?
答案是格力不仅有权利,而且这还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如果属实,还有权获得奖励。
奥克斯声明中,提到格力既不是消费也不是监管部门,其举报行为不合情不合理,这是不正当竞争。
实际上,任何公民(包括企业、同行),都有权行使社会监督职能,对于不法行为或者相关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因此,有理有据的举报,不是不正当竞争,反之,虚假宣传才是最大的不正当竞争!
从法律上,一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产品质量有问题,去举报,只要能够做到有理有据,那就是光明正大且合理合法的。注意,我这里说的有理有据,并不是说完全正确和客观。只要举报者能够保证他没有刻意的去诬陷或篡改相关数据,符合行业的公开认可的标准,在有一定的依据的前提下,发现其他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去积极举报,就是行使社会监督的职能。
格力举报的效力?
对于格力公布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具有合法资质,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报告只对来样负责,这些送检的产品能否代替相关型号或者生产批次的整体质量标准?格力是如何拿到这些奥克斯的产品的?如果是从市场采购的,采购了多少?送检了多少?又有多少检测的结果不合格?所以,格力的举报,只意味着产品质量问题调查的一种发起,并不直接代表奥克斯相关批次、型号产品问题的结论,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判定,一般可以由相关质检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抽查后定论。
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这种行为叫做不正当竞争吗?目前来看暂时无法定论。因为只要举报内容符合检测的客观事实,格力或者相关方没有对检测结果进行不正当的干涉,那就不是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说举报的内容有虚假或者是伪造,那可能就不仅仅是不正当竞争和诽谤的问题了,可能辉涉嫌损害商誉的问题。
当然,这个事情孰是孰非,还要等公开和权威的部门的认定,但是举报这个事情本身我认为是正能量的,因为不论结果如何,最终的受益者就是广大客户和消费者。
因为,虚假宣传,才叫真正的不正当竞争!
奥克斯的报案是怎么回事?是否会以诽谤罪起诉?
根据奥克斯的回应公告,其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向公安部门报案,公众关心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报案的罪名是什么?是否会是诽谤罪?首先,诽谤罪是不可能的,因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自然人的名誉权,奥克斯是企业,并非自然人。
因此,奥克斯最有可能的报案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是这就需要奥克斯充分的举证格力采用了诋毁手段,比如提供证据和线索证明格力的检测样本造假,或者检测、采样方法有故意的隐瞒和干涉,只有这些初步的事实证据作为支持,警方才会在受理案件后立案调查。
而奥克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一般是民事侵权诉讼,即指控格力的行为侵犯了奥克斯品牌的声誉,证明责任依然在奥克斯,比如其以大数据检测的方式,提供更多的样本证明相关批次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格力对外公开的声明属于不负责任轻易定论,侵害了其公司声誉,对其造成了损失。
如果真的是产品质量问题,奥克斯是否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格力的举报信中,提到了一个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格力的举报属实,奥克斯相关批次、型号空调真的普遍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就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并不一定。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情节不同,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生产、销售这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不是过失。这种故意的认定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要以本罪名定罪,必须还要证明生产企业是故意不是过失才行。比如企业是为了降低成本,扩大产量而不顾产品质量,就可能构成一种故意而非过失,从而构成犯罪。因此,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奥克斯相关批次、型号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还涉及到这些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另外,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罪名,类似的罪名还有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构成该罪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要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主观上对于虚假宣传明知,也就是主观上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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