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满意不应是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
王思鲁 杨丹
【学科分类】律师
【关键词】衡量律师工作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目前各行各业似乎都热衷于评先进的活动,即使是律师这样一个自由职业群体也被名目繁多的评判标准所束缚。在历年的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及司法局对律师的日常考核中,以当事人是否对律师投诉作为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律师固然是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如果机械的以是否投诉作为衡量标准,而不论其投诉理由和原因一律予以差评,这实在有失偏颇。用法律的语言来讲,这至少是对律师“抗辩权” 的剥夺,这样的制度不仅有失公正,甚至也缺乏正当性。
实际上,这也许不单单只是律师的问题。日前,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推行“双满意活动”,即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做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似乎成为了一个流行的短语,“十大人民满意的法官”、“十大人民满意的法院”等荣誉称号也纷纷出炉。这项活动的效果如何,我不敢妄加评断,但我相信其初衷是好的。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能够一改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官僚主义作风,使自己的工作让人民满意,让人民变得心平气顺,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团结全国上下显然是有利的,这在中国的语境下有它的合理性。但将此作为评判司法工作好坏的标准,显然是跟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权力的性质相背离的。法官的裁判正是要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间做出一个判断,其结果必然导致一方败诉和一方胜诉,而所谓的双赢局面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假设。因此,不要说全体人民,即使是当事人双方都不可能同时满意,试想一个被判死刑的杀人犯的家属难道会给法官送个匾,感谢人民法官做出了这样公正的判决?司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和正义,如果以大众的喜好态度为转移,那么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法律只会成为表达民意的正当化权力手段,而法官也只是成为民意的发言人而非裁判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做“人民满意”的法官反而会制约法官的公正审判,一个好的法官一定是不怕作出让目前的舆论感觉到不满的判决的法官。否则,司法会陷入这样一个怪圈:法院为了让人民满意,必须屈从于政策和民意,使政策和民意高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丧失。法律信仰的缺位,又最终导致公众失去对法院的信任。因此,好的法官毋庸只应对法律负责,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工作。
同样,好律师的标准也大抵如此,只让“当事人满意”的律师绝对不是好律师,反而可能是一个缺乏职业操守,缺乏法律信仰的“伪律师”。回想从研究生毕业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基于个人的爱好和特长,我们经手的刑事案件已有数百件,其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有四十多件,律师意见未被法官采纳的仅有六、七起。我可以很坦然地说,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一直是用实力打造品牌,用专业成就梦想,我们所办的案件,绝对经得起任何的比较和推敲。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对我们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让所有的当事人满意,有时甚至会想,自己为案件付出了那么多的艰辛和努力,却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到底值不值得。
究竟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是让当事人满意的律师吗?还是严守职业操守的律师?抑或其它?这曾是让我们长期感到困惑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多年的办案心得告诉我们,当事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境、难以满足的。而律师就是当事人实现其欲望和目的的工具,工具好不好用除了本身质量的好坏以外,还得看合不合使用人的手。然而手那么多,如何保证人人用着都顺手呢?
首先,当事人对律师好坏的评价永远是以主观需求的变化为转移的,难以作出客观的评价。我们曾接触过一个离婚案,起初我们并不愿意代理,后来当事人不惜车船劳顿找了我们很多次,向我们哭诉他的悲惨处境,当然也免不了说了很多好话,态度非常诚恳,后来我们出于同情和正义接手了此案。可是后来当事人又决定不起诉了,所谓劝和不劝分,看到当事人夫妻能够重归于好我们也很高兴,谁知当事人竟骂我们,说我们是坏人,多管闲事,其态度和之前截然相反,这让我们非常心寒。当事人在有需求的时候,就认为律师是有用的,但一旦没有这种需求,就会认为律师掌握了其中的隐私和内情,处处存在防备心理,甚至恶言相向。
其次,不管案件是否得到了最佳的结果,当事人永远觉得律师没有尽力做到最好。我们曾接手一起重大案件,当事人有可能被判死刑。后来经过我们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取证、上诉,最终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客观地讲已经是一个理想的结果,然而当事人却说我们没有尽力,使他判得太重。这个案件的办案过程真的是非常困难,前前后后和当事人见面也有数十次,并且我们的收费也并不高,最后不但没有得到当事人的感谢,反而是埋怨,我们当然不痛快。当然,换位思考我们也理解他们的处境,没有人愿意在高墙里度过那么漫长的时间,失去自由、失去工作、失去家庭……失去所有美好的一切,还看不到未来,因此,一个被判死刑的人就想要不死,被判死缓以后又想无期,无期以后又想有期,有期以后又想更短一点……他们的这种欲望是永远不可能满足的,律师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将刑期减到可能范围内的最低,而不可能让当事人对结果满意。
事实上,当事人即使被判无罪也未必会感谢律师。我们经手的一起案件,在侦查阶段我们就十三次要求和当事人见面都未得到允许,一起合作的律师甚至和侦查机关为此发生了争执,后来觉得做律师太受气,一气之下不再做律师,而做了公务员。整个案件我们前后所写的法律文书有几十万字之多,经过两年的时间,最终当事人被判无罪。然而,当事人事后非但不愿意支付剩下的代理费,还说我们律师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他本来就是清白的,清者自清,即使没有律师所做的工作也会被放出来的。相反我们一些败诉的案件,由于在接案前已很明确败诉的结果,当事人反而没有任何怨言。
因此,如何才能让当事人满意?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事人往往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不具备法律人的素养和思维方式,因此只能在固有知识框架内认识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一来,常常会和律师的观点冲突。一旦案件最后没有达到满意的结果,当事人就会怪罪于律师,认为正是由于他的判断失误才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使是胜诉案件,并为当事人获得巨大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常常存在意见分歧。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应该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达成妥善的处理方案。如果要做“当事人满意”的律师,势必只能听当事人的话、按当事人的意思办案,这样一来,律师还如何称为律师?
在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上,律师的确会面对很多尴尬。然而,之所以支持我们走到今天,并且决定一直走下去的原因在于,我们有自己评判事物对错的标准。作为一个法律人,特别是坚守在司法最前线的律师,我们必须要遵从职业的操守,保持对法律的信仰,践行法律的权威,将登峰造极的专业技能,以活色生香的方式演绎,这样才是一个好律师起码的标准。我们曾接手过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了取得证据,争取胜诉,可以说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处处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然而当事人却当庭上驳斥我们,对我们表示不认同,对我们进行的一两页的会见笔录也至少要看半个小时以上才肯签字,处处表现出对律师的不信任,害怕律师会算计他,打他的主意。应该说,从个人情感而言,我们非常不喜欢这样的人,然而,当他已经成为了我们的当事人,也就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排除其他任何的价值判断,无论你是否喜欢你的当事人,无论你的当事人是否喜欢你,都必须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这样才能以最客观最理性的方式实现律师职业的价值。就如同医生一样,即使手术台上躺着的是你不共戴天的仇人,你也不能借助手中的手术刀将其杀死,反而要坚守医生的职业道德,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
因此,律师的天职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惜一切代价,千方百计追求胜诉,这才称得上是一个好律师。但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在服务的过程中,令每个当事人都满意根本不可能做到,因为当事人的主观评判标准与客观现实往往有很大出入,因此不能以当事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律师工作质量的标准,而应该看律师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所付出劳动,服务的专业水平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评定,如果一味以结果论英雄或当事人是否满意来评定律师的服务标准,势必造成评判标准错误,导致极为荒谬结论。
鉴于此,任何高喊着做“当事人满意”口号的律师,不过是举着理想主义的旗帜自欺欺人,更或是祈望着以讨好当事人的方式,蒙骗非专业人士,得以瞒天过海。然而,任何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好律师,绝对只能是对法律负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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