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对行贿罪的规定可知,公诉方欲指控行为人构成行贿罪需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犯罪的主体方面
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只需证明涉嫌犯罪的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行贿人是单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适用《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目的、结果等都有明确的认识,希望以较小的利益为贿赂,以谋取较大的利益为回报。同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此罪。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专门界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3.犯罪的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其所违反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而不是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同时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应当注意,构成此罪客观要件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给予财物”的有机结合,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缺一不可。
4.犯罪的客体方面
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可收买性。行贿行为的危害性正是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收买,进而危害着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他公益机关的信赖,同时也危害着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在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贿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贿行为是否属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贿行为是否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4.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自首、累犯等情节。
二、证据要求
(一)行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犯罪主体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
在主观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
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二)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在刑法理论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种,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之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此,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三)证人证言
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
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1)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2)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3)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2.受贿知情人的证言
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1)知情人与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2)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3)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四)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五)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5.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6.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7.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8.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六)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七)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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