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近日,有律师发文说“律师尤其不能以道德败坏为由拒绝为宋喆和马蓉辩护,这是违背职业伦理的,如同出租车不能拒载乘客一样。..”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不然,具体分析如下:
一、律师能否以准当事人(注意这里不是指当事人,在接受委托之前是准当事人)道德败坏为由拒绝辩护?
个人认为,当然可以。众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律师可以在此基础上站在公序良俗的高道德标准上来要求自己,因此,很多律师因为这种高道德“洁癖”、个人喜好拒接“马宋”案于情于理于法有据,这并不违背职业伦理。
有律师拿出租车不能拒载为由来比较律师行业犯了两个错误
1.出租车行业和律师行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业,因此,将不同性质的事物进行类比犯了典型的逻辑错误;
2.即便是出租车行业,在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选择拒载的,比如遇到醉酒、吸毒、行凶的乘客搭乘,出租车司机完全可以拒载。因此,上述律师发文说“律师尤其不能以道德败坏为由拒绝为宋喆和马蓉辩护,这是违背职业伦理的,如同出租车不能拒载乘客一样。..”这种说法无论在法律、情理还是在逻辑上皆是不能成立的。
二、如上所述,律师虽然可以选择拒绝为准当事人(而不是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将与准当事人(宋喆或马蓉等)洽谈进而拒绝委托事务方面的情况公之于众,这是不合理的。另外,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后,即便其罪大恶极、道德败坏(是否罪大恶极,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之前,是不能做有罪推定的),只要没出现《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拒绝辩护的事由(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是不能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三、法律规定任何人(含罪大恶极、道德败坏的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他们也有请律师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因此,有律师从这方面选择为“马宋”辩护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那些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名、在网络上以“伟光正”面目示人的不少人,在实际生活中却是腐败勾兑、不以专业办案、为当事人所不耻的“伪君子”,这才是最令人诟病的深刻问题。
最后,笔者声明,我是不会接“马宋”案的,多少钱都不干,我是有选择案件的权利与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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