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一、被告人不报、谎报的行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事故损失也没有再次扩大的,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因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但因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已当场死亡,被告人不报、谎报的行为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事故损失没有再次扩大,故指控二被告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名不成立。
河南省灵宝市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267号
二、事故发生不是因施工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导致的,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裁判要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事故的性质是因擅自变更设计、无设计图、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与被告人曹某某现场技术负责人身份职责有关的行为是其违反建筑施工的规章制度安排施工,导致劳动者之外的其他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结果发生的行为,不属施工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导致劳动者重大伤亡事故结果的行为。故,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案(2016)渝011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
2.裁判要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挂靠其公司的车辆违反安全标准私自改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仍放任车辆上路营运,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新密市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
三、事故发生并非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所致,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裁判要旨:本次事故虽发生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但并非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所致,而是三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2014)湖吴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
四、控方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法规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张亚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实张亚辉在驾驶车辆倒运土方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2011)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五、被告人事故发生前已离开事故现场,无强令他人冒险操作的事实的,不构成强令冒险作业罪。
河南省济源市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
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之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强令他人冒险违章罪。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条文第二项 单独规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且在量刑上有所提高。由于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05年1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应适用未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原审被告人常银明予以定罪量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院(2009)南刑再字第19号
七、被告人未违反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重大责任事故并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被告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次重大责任事故是因高压氧舱的电器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出现问题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但主要直接原因,是该高压氧舱生产单位将空调风机直接装在舱内,早已埋下危险的隐患。生产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130—89《医用高压氧舱规范》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更严重地是生产单位在组装该舱内空调风机时,对接线头采取扭接的方法,使芯线的金属细线头扎破胶布而裸露碰撞在空调风机外壳产生火花所致成灾。被告人曹述理在这次火灾发生半年前将高压氧舱操作台下面电源板上控制空调的分合开关并连接,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曹述理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直接证据不足。被告人彭娅虽然未达到高压氧舱管理医生资格。但本人单独操作时,是按照医院领导规定培训期满后上岗的。但在这次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中。未等维修工到达检修就开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空调机不正常运转。并不等于是高压氧舱“带病”开机的范围。况且其在操作中没有违背操作规章程序,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彭娅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被告人袁均凤是操作高压氧舱时间较长的人员。对该舱的性能比较熟悉,又是院领导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对这次事故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但其本人并没有直接操作,更没有开口强行命令操作人员开机。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袁均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能成立。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994)郴北刑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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