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影、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也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虽出于故意但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总:107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
争议焦点:行为人为了营利,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仍然向外销售,应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数额巨大的行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仍然向外销售的,此行为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市场秩序并不是受侵害的主要客体,而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才是被侵害的主要客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而不是非法经营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十件典型案例之四十八: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张乐等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争议焦点:行为人购进并销售他人制作的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外挂程序是一个计算机技术概念,是指当事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从本质上来说,外挂程序是对游戏软件源程序的非法修改,侵犯了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是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因此,行为人购进并销售他人制作的游戏外挂程序,且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
第二十七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19号)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 法释[1998] 30号)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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