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金牙大状律师联盟秘书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暨刑事部副主任
刑事辩护律师“九句真言” 刑事辩护律师经常要面临法庭辩论,究竟有没有“制式武器”来抗衡公诉机关惯用语言呢?
1、被告人认罪不能证明他有罪 被告人认罪只是他的个人判断与认知,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无罪,而是取决于公诉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判决他有罪。
2、被告人认罪不能减轻公诉人举证责任 被告人认罪只是个人态度,不能减轻公诉人证实他有罪的举证责任。刑事证据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民事证据高度概然,他需要100%确保证明效力,只要有1%的推演都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3、被告人供认即使本人承认也应该逐一质证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多次询问,无法回答公诉人“供述是不是属实”的提问,被告人不可能对每次供述都记忆无误,被告人即使承认“供述属实”也不能减轻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依旧需要庭审中经控辩双方逐一质证。
4、被告人供述稳定并不意味着供述真实有效 被告人供述稳定只是他没有改变口供,该口供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真实、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常识,都应该在法庭上通过质证来审查。一切不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
5、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被告人供述 同案被告人供述只是被告人供述,同案被告人即使另案处理也不是证人,即使其供述在另案被认定有效也应该在本案参加质证。一切未参与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瑕疵无法有效补证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能够有效补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进入质证程序。瑕疵证据无法有效补证,则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瑕疵证据有效补证,需要做出合理说明,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7、辩护人与法官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或重罪的义务 辩护人与法官都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义务,证明义务属于公诉人。辩护人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轻罪,不能减轻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义务。法院不是公诉人,只能是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与辩护人的抗辩作出裁决。
8、被告人当庭翻供是他正常表达的权利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他正常表达的权利,辩护人对其表示尊重,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辩护人就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作出质证与辩护。
9、公诉人支持起诉是职务行为 公诉人支持起诉是职务行为,公诉人发表的与起诉书不一致的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辩护人不予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应该以起诉书为准,增加的部分辩护人不予承认,减少的部分辩护人表示尊重。 这所谓“九句真言”,其实是本律师在庭审中与辩护人“博弈”形成的“肉搏战术”,笑笑可以,不能取代各自的辩护经验。许多都是临时遭遇突发情况,例如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当庭翻供,律师需要“九句真言”作为反击或自我保护的语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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