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毒者客死看守所、监狱或他乡者有之,成功戒毒后长寿者亦有之。涉毒者仍在逃者有之,或早已归案,早已服刑,甚至早已被执行死刑的也很常见。涉毒者虽涉毒,但获不捕释放、不诉释放或被宣告无罪者也有之。涉毒者不必然等于有罪者,这既是法律常识,也是公检法机关及辩护律师据以存在的基础性条件。
人生在世,孰能无过。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绝非不食人间烟火,他们同样是活生生的人,同样会面临形形色色的诱惑,同样也会犯错,某些办案人员还会因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而身陷牢狱之灾。在法律人眼里,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相比而言,办案人员错拘、错捕、错诉、错判被追诉人的具体比例甚低,但每年被错误羁押的情况最高法和最高检都会进行数据统计。因此,有句话很流行: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无辜者一人入罪,受累的可不止一家子。为此,我们为何坚持做刑辩律师、毒辩律师,最核心原因是我们期望冤案不再有,期待能为有重大理据的被追诉人提供专业辩护。根据我们查阅的情况,毒品犯罪案件被追诉人不适格的常见情形甚多。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毒案主体错误情形不可避免
主体错误,将无辜者、案外人当成大毒枭、毒贩子。简而言之,就是办案人员抓错人,办错案,将无辜者认定为大毒枭、毒贩子或涉毒之人。最典型案例是:石检刑不诉〔2019〕68号不诉案(主体错误)。
我们作为一线毒辩律师,坚持这种情形或极端个案在司法现实中不可避免的。对此,我们拿自己亲办的多起涉毒案例为证。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媒体报道为“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当事人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不捕释放,毒品疑似物名为毒品,实为鱼饲料)。
同理,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为何对大量涉嫌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的被追诉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直接宣告涉案被告人无罪,核心理由之一就是涉案被追诉人不适格,最后不得不将其无罪释放。
我们长年累月地研究涉毒命案辩点何在,持之以恒地系统研究涉毒不捕、不诉、无罪案例。为此,我们知晓张三涉毒,错抓李四的情形绝非个案。极端案例是把客观上被利用,主观上不明知的无辜者、案外人当成大毒枭,或者是将正常借款的出借人当成涉毒案的“幕后老板”,把单纯出资购毒的购毒者当成居间倒卖牟利、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毒贩子”,从而将其错判、错诉或错捕,这种现象在司法实务中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部分当事人最终获宣告无罪,但此类冤案或刑罚畸重的错案在司法实务中无疑仍是大量存在的。
对此,我们用实证案例证明我们的观点。如:死刑改判无罪的涉毒案例案号包括:(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7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2015)亳刑初字第00046号、(2016)云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2016)粤刑终321号、(2016)粤刑终1063号刑事判决书、(2017)云刑终77号。
二、所谓涉毒者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最不能忍受的是某些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且知错不改,蓄意错抓、错捕、错诉或错判被追诉人,甚至不惜为此蓄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导致被追诉人被长期错误羁押严重后果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甚少看到涉案办案人员被追究犯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的实证案例。
如:某君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但办案人员却认定其于被拘留期间与他人交易毒品,为此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间是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直至2018年5月13日方对该君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最后检察机关认定其于被行政处罚的期间内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且无法认定其于其他涉案日期内实施过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最后检察局机关对该君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此案比较幸运的是,该君并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而是长期被监视居住,否则办案人员被追责的可能性会更大些。
三、涉毒案的“真相”是背后另有隐情
如:某检公诉刑不诉〔2019〕282号案(办案人员为完成禁毒指标而炮制的冤假错案,被追诉人系“禁毒演习性质”的所谓“贩毒人员”,实质上是一名糖尿病严重患者,为此该君根本就不适宜被羁押,这是办案人员选择该君作为涉毒案疑犯的根本原因)、石检刑不诉〔2015〕44号案(涉案行为人假装自己是送毒者,受托将涉案毒品从屋内拿出,再送回房间内,然后其和其他涉案人员一起吸食,目的是掩人耳目,不让其他涉案人员知谁是涉案毒品的提供者)。当然,最典型、也被官方“认可”的具有“演习”性质的涉毒无罪案(死囚变无罪)当属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无罪案。
四、所谓的涉毒者仍不知在何方
核心涉毒人员主体身份详细不详。如:委托购毒者不详。参阅: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再如: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170号(多人在逃)。
因此,我们都不希望他人涉毒,但涉毒者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我们都不希望办案机关办错案,但错案在司法实务中是不可避免的,起码是很难避免的;我们很难相信无辜者、案外人会被错抓、错捕、错诉或错判,但这样的事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应相信,某些涉毒者尽管涉毒了,但其确实是无辜者;而某些涉毒者尽管不断诉说其系无辜者,但在案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其就是大毒枭或毒贩子。无他,没有辩方的有效质疑和监督的司法必然会走向崩溃。选择法治,就意味着允许辩方群体的持续存在和发回作用。《涉毒无罪案研究与辩护艺术》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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