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追诉时效超期,或者是追诉时效是否超期存疑,或者是时间久远、时间间隔过长,能否成为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理由或反驳控方指控的有效辩护理由吗?答案是肯定的。办案人员破案未果,长时间抓获被追诉人未果,或者是长时间侦查不作为,其后果应由办案人员承担,而非被追诉人。侦查不作为无后果,侦查人员不会为此而接受任何惩罚,那么侦查不作为必然是常态现象。
一、追诉时效超期被追诉人获不诉释放
实证案例如:某检公刑不诉〔2019〕90号不诉案(已过诉讼时效)。该案公安机关于2010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因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未到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10日向涉案检察院提请逮捕,2011年3月15日该院批准逮捕沈某某。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抓获。但真实情况是从2011年3月15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一直在家,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二、追诉时效是否超期存疑后果何在
如:邢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18、19号案(该案追诉时效是否已超期存疑,或者是案发时间久远之后,涉案犯罪嫌疑人才被抓获归案)和蒙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不诉案(2013年开始涉嫌贩毒,归案时间是2019年,因时间久远,诸多关键证据无法收集,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行为人是适格被追诉人)。
三、取证不作为在涉毒案件中甚为常见
我们始终坚持,适用死立刑的前提条件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涉毒命案与杀人命案之间有实质性区别。前者适用死立刑的证据标准,应低于后者的证据标准。原因之一是前者办案人员在取证方面聚焦在毒品物证本身,而整个办案环节中允许办案人员推定的因素太多,而后者毕竟是传统性犯罪,办案人员可供鉴定的成功经验太多,相比而言出现冤案的机率会少些,起码我们的直观感觉是这样的;反之,涉毒命案即便出现冤案,但平反难度应更大些,根源是此类案件很多关键证据容易灭失,导致被追诉人喊冤无门。
因此,在涉毒案件中,关注追诉时效是否超期,关注办案人员是否及时破案,关注案件是否存在时间久远或严重拖沓的问题,关注此类案件是否是单凭言辞证据定案,或许这些问题就是无罪辩护、有效辩护的突破口所在。《涉毒无罪案研究与辩护艺术》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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