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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物流毒品犯罪研究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2-27

新时期下物流毒品犯罪研究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陆凤英

摘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国物流业飞速发展,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贩运活动呈爆发式的增多,并且,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转型和物流行业体制的改革,物流贩毒活动呈现出“无效控制”的态势,现已严重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物流贩毒引起高度重视,针对在监管、查缉、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采取规范物流业管理、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严密监控资金流动、加强物流仓储场所的管控等多项综合治理的举措应对。

关键词:物流贩毒;物流寄递;禁毒;打击对策物流监管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物流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物流渠道已经从以前的单一化逐步发展为多样化的物流渠道。邮寄、快递、托运等均可成为物流的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均可成为物流的运输渠道。这就为毒品犯罪份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同时,随着网络时代发展,贩毒人员将主战场从现实中转入了网络虚拟时空,传统贩毒犯罪化为网络贩毒犯罪,严重危害着我国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 年 1 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50.3%,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达 4.16 亿。一些不法分子看准时机,将贩毒行为转移到了网络空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贩毒活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汇款交易,由网购物流公司邮寄送货,利用日益流行的网购平台开辟了贩毒的新渠道。网络贩毒最终无法离开线下的流通,网络贩毒分子频频利用物流寄递公司运送毒品。物流毒品犯罪已经发展成为贩毒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强对物流毒品犯罪的分析与研究,对禁毒执法部门提高对物流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精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物流毒品犯罪的概念及界定

物流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际禁毒公约以及国家相关的禁毒法律、法规,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通过将毒品进行伪装或藏匿等方式,利用邮包、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物流渠道进行运送的违法行为。因为利用第三方为载体,物流贩毒中承运者对所承接物品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运输毒品犯罪;犯罪主体,即托运物品者以及收货人,主观明知,仍有意运输毒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要方式表现为:在其他物品中藏匿毒品进行邮寄;把毒品伪装成正常物品交给快递公司运送;将毒品藏匿于长途货运车辆的大量货物中;把毒品混入各种难以检查的货品中,再重新包装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物流毒品犯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二、侦控物流毒品犯罪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物流产业管理存在漏洞,物流寄递实名制落实不到位

物流主要包括托运、检验、运输、提货、监管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由于监督管理不善以及恶性竞争等原因均存在严重的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托运环节,物流公司为了提高效率,不核实托运人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只重视联系方式是否畅通,这就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全以及不真实。受自身发展的限制,在检验阶段,很多物流公司并没有专业的检验设备,导致很多物流公司根本不具备毒品查缉的能力。在运输环节,物流公司同样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甚至为了提高运输速度,躲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在提货过程中,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往往只关注是否将货物送达,而不去认真检验取货人是否为本人,也不认真核实取货人的相关信息。在2010 年 8 月,国家 11 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及寄递渠道堵截毒品工作的通知》,在云南、新疆、广东、浙江等重点地区和毒品主要流入地试行“物流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物流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货运清单上如实登记寄件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和收件人相关个人信息,并将信息录入系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以备管理部门查询。”但是,由于物流寄递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部分物流寄递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所交运的货物或物品不登记、不查验,从而为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贩运活动敞开了大门。物流公司自身对整个物流过程监管不到位,执行规范不到位。

(二)查缉难度大,调查取证难

在任何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取证无疑是侦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根据,同时只有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才能通过法律手段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使其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然而物流毒品犯罪的取证却存在不少难点,物流渠道具有隐蔽性强、区域跨度大、寄递周期短、物流行业点多面广、查处警力少等特点,同时物流毒品犯罪的细节证据比较零散,容易被忽略,在一定程度上给调查取证工作设置了障碍,案件有效侦查线索少,开展调查取证难。犯罪分子会对物流毒品进行精心的伪装,这使得发现和固定证据难度增大。完成物流毒品犯罪的环节很多,容易导致发现证据不及时。从发现毒品到抓获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证据容易遭到毁灭。物流毒品犯罪所遗留的信息多为虚假信息,相当部分案件出现“查无此人”的情况。不法分子基本使用假姓名、假地址将伪装好的毒品办理交运、交递手续。收件地址多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并委托不知情或特殊人群投递或提取,真正的犯罪分子在幕后操纵,规避人赃俱获的风险。因“收件人”大多为代收人且无涉毒嫌疑,真正的收件人往往隐瞒住址和真实姓名,不知情的代收人往往成为被毒贩利用的工具,受“老板”诱骗或幕后遥控指挥,而“寄件人”信息往往都是假的。即使“货物”被查获,禁毒部门也很难确认毒品所有人,而真正的幕后“老板”则全身而退,从而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公安禁毒部门在查获毒品可疑物后,进行毒品案件延伸打击时,往往因路途遥远、时间仓促、警力有限,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和成本。

(三)物流业禁毒立法相对滞后,影响物流业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网络贩毒最终无法离开线下的流通,网络贩毒分子频频利用物流寄递公司运送毒品,就是因为物流寄递业存在监管漏洞。物流寄递业至今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由铁路法、海商法等分散规定,另外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补充。当前,对物流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中《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到了毒品,但是在这屈指可数的文件中并没有涉及毒品有关检查制度。2013 年出台的《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但对于安全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并未统一法定标准。物流产业的发展必然导致运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日益完善,但是在管理物流贩毒方面却一直存在漏洞,在现有物流方式中,除邮政部门对包裹托运执行严格检查外,其他公司都只负责配车送货,货物由托运人自行包装,不用检查,导致相应证据、证人的缺失,并且其犯罪方式多种多样,严重制约了该领域的法律制定。更多时候只能运用海关的相关法律,使禁毒部门在对嫌疑对象进行侦控时捉襟见肘。

(四)互联网物流信息的监管力量薄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政府与社会团体都缺乏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对互联网进行有序的约束、管理和引导的系统手段。目前,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及物流行业协会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其按照各自分工权限各自为政,导致对互联网物流信息的管理出现垂直管理和多头管理的态势。公安机关作为互联网物流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和打击互联网物流涉毒犯罪活动的主力军,其工作缺乏与其他部门相应的配合与协作。并且,互联网络运营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其自身的安全监管职责,缺乏对互联网物流信息的监管能力,造成互联网物流信息资源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导致互联网物流信息的监管力量薄弱。

三、打击和治理物流贩毒的对策

(一)规范物流业管理,加强物流企业及人员的管控

建立物流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科学设定获取、变更与取消物流从业资格的条件与标准,严格开展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对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控,加大对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禁毒工作实效。

1. 事前管理。实行事前资格审查,是指通过对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的设计,事前对物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而避免物流市场的鱼龙混杂。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准入标准严重滞后,在物流业整体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国家应该提出物流准入新标准,比如设立物流企业准入资金规模、设备规模、信息化和现代化程度等,对于目前乃至相当时间内存在的“游击队”式的物流实体,应出台政策,鼓励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加盟、挂靠等,并明确责任制度和禁毒部门备案制度,实现禁毒部门对物流企业面的控制。2011 年7 月 17 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寄递行业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即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整个物流行业也应逐步确立起资格审查制度,规范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限制和压缩贩毒活动向物流渠道渗透的空间。同时,公安机关加强向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宣传培训,要加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对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宣传毒品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防毒意识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人人有责”的反毒意识,自觉加入到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社会行动中来,筑牢防毒反毒的社会防线,夯实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基础。

2. 事后监督管理。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在物流企业获得市场进入后,公安禁毒部门对其全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控物流渠道贩毒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行物流业“实名制”管理。2010年6月,浙江省绍兴县开始试行寄递物品实名制;2011年7月,浙江省物流及寄递行业已开始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广东省同样是作为试点省,必须加快推行全省物流寄递行业实名制,分析研判物流参与人员相关信息,掌握贩毒案件的线索。二是严格落实物流企业的收寄验视制度。《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寄递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同时加强公安禁毒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寄递业以外的其他物流企业也应尽快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物流渠道入口环节的管理。

(二)健全和完善物流行业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

加强物流寄递业禁毒工作,需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禁毒法》、《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试行)》、《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物流行业的禁毒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仅靠这些法律法规是不足以涵盖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的全部内容,无法对物流禁毒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进行规范与指导,也无法真正推动整个物流行业的禁毒工作的全面深入与开展。为使物流行业禁毒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通过一系列全面的立法活动,健全和完善物流行业的禁毒专门性法律法规。

(三)严密监控互联网络上的资金流动

当今社会,电子货币、电子交易、网络银行等全新支付手段的出现,这些全新支付手段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这些网络支付手段的应用中,也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网络贩毒犯罪的整个过程中贯穿着资金流动,购买毒品原材料、加工制作毒品、销售毒品都会带来资金流动,这些资金流动往往金额巨大,完全依赖网上银行系统。“资金流”不仅能反映资金收付人的真实身份,还能反映出“人员关系、通讯联系、资金对端、交易明细、资金规模、人员关系”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指向性,被称为是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DNA”。但是由于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导致网银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易成为毒品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用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很难适应现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金融机构种类多、交易频率高、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适时开发和完善网络上的可疑支付交易实时监测报告系统,实施全方位的监管机制和网络大数据分析的监管办法,及时推广到各大金融机构,实时记录、监测、分析互联网金融中的可疑交易,有助于执法机关及时掌握贩毒犯罪的过程,查清毒资的来源和流向为物流贩毒的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四)切实提高禁毒警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警务装备性能

物流贩毒中存在许多难以检查的货物,需要以高科技手段加以辅助,并且将有更多的难以检查的货物和高科技运毒手段出现,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从现在推测未来,为适应将来禁毒战争的需要,必须切实改善实用禁毒科技装备,完善警务装备,提升警务装备性能。打击物流贩毒是所有禁毒警务人员的责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提高禁毒警务人员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十分必要。只有不断提高缉毒民警的办案能力,树立敏感的法制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才能在与狡猾的毒贩做斗争中游刃有余。提高警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禁毒队伍专业化建设,必须从政治、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加强培训,不断强化完善,拒腐防变,提升整体禁毒战斗力。

(五)加强物流仓储场所的管控

首先,公安机关应对所辖地区的物流仓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各仓库,特别是仓库的经营状况和人员组成,收集仓库名称、地址、证照情况、法人代表、负责人、承租人、经营范围等情况,并实行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掌握物流仓储场所的各种具体情况。

其次,公安机关应明确仓库各项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所辖区域内仓库出租人、承租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具有消防安全设施。各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筛选承租人,有涉外承租人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登记备案建档,特别要存档涉外人员的照片以备检查。

再次,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仓库进行集中清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相关台帐;公安机关要切实掌握所辖区域内仓库的动态情况,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的不定期检查。检查时要认真、仔细,若发现涉毒可疑物品,应立即要求仓库负责人到现场接受询问并开封检查;对涉外仓库内存放的物品要重点监控,严格检查,严防涉毒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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