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涉嵌入式软件代码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物联网、人工智能及集成电路等领域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嵌入式软件。与移动应用软件相比,嵌入式软件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若是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这种差异性依然是会有所体现的。所谓的移动应用软件,多指基于通用处理器和操作系统平台的软件,例如我们在电脑及手机上下载的各种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指的是,基于嵌入式平台(比如ARM+Linux)开发的,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具有强稳定性,弱交互性,其一旦开始运行就不需要用户过多的干预。同时,在嵌入式系统中,亦存在固化代码的情况,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被固化在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的ROM中。
A公司与B通信公司为合作关系,程某是B公司原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使用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知晓服务器存在漏洞。程某觉得公司待遇低,便想获取公司软件的源代码,以来到其他公司工作时使用,后其多次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将代码下载至其办公电脑,再传输至其个人电脑,还部分复制到个人移动硬盘。B通信公司发现了程某盗窃公司“源代码”的情况,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随后将其抓获。
以上述实证案件为例,我们谈谈在涉嵌入式软件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有哪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一是嵌入式软件工程师在芯片上进行程序编写,根据产品的需求编写逻辑及数据采集和处理以及输出等,其一般所采用编程语言为C语言,有些地方会要求有汇编语言。C语言有一个好处便是在硬件上运行时,速度快。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比如芯片的启动代码(cstartup)、初始化芯片内存、直接操作PC指针等情况下人们才会优先考虑汇编,否则,绝大情况下都是C语言。
二是在涉“员工跳槽”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一般存在两种维权思路,或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思路维权,或以侵害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思路维权。在此需要注意,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但软件最大的价值并不在于程序的代码表达,而是代码表达之下暗含的设计方案和技术信息。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说,可尝试从技术秘密的角度来考虑对软件进行保护。
三是软件版本的问题,通过审查电子数据,查阅软件形成的各种哈希值,得出该软件版本的形成时间,同时根据版本的形成时间,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接触到这个软件版本的可能性,以及根据版本的形成时间,来确定好被害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延至被告人。
四是嵌入型软件代码商业秘密案件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即是判断代码是否相同,或者代码是否具有同样的瑕疵,可以通过操作硬件设备来进行判断。嵌入式代码中是非常容易产生BUG的,在比较两个嵌入式代码是否相同的过程中,如果连BUG都一样,多被主张两者同一。
五是判断被告人所提出的源代码与涉诉的目标代码是否一致,可以将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后,烧录至设备芯片,通过操作机械,在同等指令下,新烧录代码的设备与涉诉侵权设备是否表现出同一行为。因而,判断被告人所提交的源代码是否与涉诉目标代码契合,该源代码是否为案件真实代码。同理,判断涉诉侵权软件目标代码与权利人之目标代码是否一致,亦可以使用操作硬件设备的方式予以判断。
六在某些嵌入式软件代码案件中,目标代码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但这还需要看企业是否针对此采取了特殊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出现使用公开的情况出现。从某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权利人将某嵌入式软件的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后,经过一系列的加密程序,最终将目标代码烧在芯片上,在一定程序上来说,这也是一种防止目标代码泄露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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