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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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
律师意见书之四
(2008)粤环经律意字第20号
致:尊敬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以及办案人员
本人受犯罪嫌疑人彭谷怀委托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彭谷怀涉嫌诈骗一案中依法给彭谷怀提供辩护。
贵院明察秋毫,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作出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于贵院此举所反映的专业、审慎的办案态度,我们再次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关于本案的律师意见,在此前依法向贵院出具的三份律师意见书已详细陈述,在此不再重复。在此,我们再次恳请贵院本着审慎的办案态度处理本案,对彭谷怀作出不起诉决定。基于中国国情,我们了解贵院所面对的压力。我们亦会配合做好彭谷怀的思想工作。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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