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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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辩护实录之
法律意见书
粤广大法意字第241号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二处
我是涉嫌贩毒案的马学明的辩护律师,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9条的规定,向贵处提出法律意见:请求尽快审查马学明的有关材料,如无充分证据证明马学明构成犯罪,则予释放;发还马学明家庭的被扣押财物。
尽管我现在还不能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从会见马学明和有关调查的情况看来,马学明涉嫌贩毒证据是否充分仍值得怀疑:
1、马学明否认曾贩毒,并说到广州是想买汽车。
2、云南证人关明、张志刚证明马学明到广州是为了买汽车(马学明之妻纳淑琼可找到关明、张志刚)。
3、同案被告中,马学明只见过马建国,马建国有无指控马学明还有疑问,并且,即使是同案被告指控马学明,其亦属口供范畴,仅凭口供,无法定案。
另,到马学明家所扣押的财物无法证明是赃物,并且,肯定有一部分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财物,现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扣押于法无据,请求贵处发还。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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