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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二)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21

内容简介: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辩例法律文书精选

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辩例法律文书精选

马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二处

本律师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明(男,49周岁,现由贵处经办并关押在东山区公安分局看守所311号仓)的辩护人。

马某明涉嫌贩毒被东山区公安分局逮捕后,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经贵院先后两次退回东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东山区公安分局超期羁押马某明两个多月后,于7月底、8月初将马某明涉嫌贩毒案第三次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一、本律师认为,本案在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并没有提出新的有力的证据,因此,贵院在依法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应注意有关不起诉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和1999年1月15日《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250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的规定,若贵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本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 本律师对此案的看法

尽管本律师现在还不能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从会见马某明和有关了解的情况看来,马某明是否贩毒的确值得怀疑:

1、马某明否认曾贩毒,并说到广州是想买汽车。这一点其妻子纳淑琼可以做证,云南证人关明、张志刚也可以做证(纳淑琼可以找到关明、张志刚);

2、同案被告中,马某明只见过马建国,马建国有无指控马某明本律师不知道,但是,即使马建国指控马某明,其亦属孤证,孤证无法定案;

3、东山区公安分局掌握了马某明哪些证据本律师也不知道,但就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这一点上,也可以对马某明是否参与了贩毒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了;

4、本律师曾两次会见马某明,会见中马某明不承认曾贩毒,每次谈话时间都长达近三个小时。本律师绝不轻信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无罪的所言,但在本案中,根据种种情况综合判断,马某明很可能无参与贩毒

三、 本律师的意见

本律师确信贵院依法办案的业务能力,正是基于此点考虑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律师曾致函贵院,要求依法解决公安机关对马某明的屡次超期羁押问题,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不胜感激!

现本律师就本案“不起诉”的有关法律问题再次致函贵院,希望贵院在对本案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时,能够予以充分注意。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1999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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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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