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律师意见书(二)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 郝俊改科长并李少军检察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方宏进的辩护人,在贵院对本案审查起诉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之规定,曾于2010年11月18日向贵院出具了《律师意见书》;现依据本案新情况,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程序违法,涉嫌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建议贵院对本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隆尧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并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维护方宏进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
隆尧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11月将本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贵院2010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隆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已近七个月,在此期间,隆尧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将此案再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更没有撤销案件。
二、律师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并没有关于未羁押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可不受一个月期限限制的规定;而且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法无授权即禁止”,故隆尧县公安局不在一个月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且对贵院无任何答复,本身就是违法的。并且直接导致本案久拖不决,严重侵害了方宏进的合法权益,也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贵院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隆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的,而隆尧县公安局在近七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内未将案件重新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据了解,隆尧县公安局在这七个月的时间内未进行任何侦查活动),应视为隆尧县公安局无法补充新的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的规定,贵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我们坚持认为:本案是普通的民事纠纷,隆尧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典型的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隆尧县公安局是违法将本案作为“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并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的(详见《律师意见书》)。我们请求贵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隆尧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方宏进的合法权益。
此致
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师
肖文彬 律师
20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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