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L某涉非法经营罪一案,建议侦查机关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之法律意见
某某市公安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L某本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曾杰律师作为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L某的辩护人。曾杰律师经与L某沟通,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建议贵局对L某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涉案平台所涉业务范围仅是某虚拟货币与美元单向互换,不涉及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不应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客观上L某为涉案平台的技术开发人员,根据N某的需求及指示提供技术支持,并不参与平台的相关运营事项;
三、主观上,L某并没有非法买卖外汇营利的犯罪故意,与本案可能牵涉的其他犯罪团伙等无任何联系,而且L某有一定有理由相信自己搭建的平台是合法的。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涉案平台所涉业务范围仅是某虚拟货币与美元单向互换,不涉及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不应被指控构成非法外汇类型的非法经营罪;
据L某所述,涉案平台的出入金流程是:有换取美金需求的客户先将相应的某转入N某的个人钱包,L某再根据N某的指示转某到“K某”的地址,“K某”收到某后处理成美金,再将美金转出给客户。亦或者,有换取某需求的客户转入相应的美金兑换与之对应的某。除此之外,涉案平台没有从事过使用某换取人民币或美金换取人民币的行为。
而买卖某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属于公民个人的投资交易行为。L某参与其中,完成与客户间买卖某的交易,业务模式本身并不涉及法定货币的兑换,不会涉嫌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因此,涉案平台不应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
二、客观上,L某为涉案平台的技术开发人员,根据N某的需求及指示提供技术支持,并不参与平台的相关运营事项;且平台不专门为犯罪活动搭建。
1、L某主要负责技术开发,面对N某等人下达的需求指示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按月收取固定工资。
据L某所述,同案N某是涉案公司、平台的负责人、发起者;M某和Y某,负责市场商务;P某军负责计算营业流水。X某则是N某的助理,审核客户的资料,L某自己为涉案平台的技术人员。而L某为N某涉案项目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起因是:N某与L某本是XX大学的同学,N某在20xx年底主动寻找到L某,要求L某协助参与平台项目的开发。L某于20xx年xx月才开始着手系统的测试,直至20xx年xx月平台系统才开始上线运营。
可见,L某只负责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平台系统开发,没有从事平台中所涉承兑商、服务商、商户等角色的审核管理活动,不参与平台的运营。L某接受委托就是计划打造一个提供美金和某稳定币承兑的区块链支付平台,平台涉美金和某稳定币的承兑业务并不违法,且平台系统并不专门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而搭建。
据L某本人所称,L某听从N某下达的需求指示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按每月一万人民币收取固定工资。另外,L某和N某签署系统开发协议,获取到x万余元的技术服务费。L某从涉案项目、平台收取的费用,基本都来源于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报酬,而且N某为其支付的报酬是在市场合理价格范围内。
2、L某非涉案公司的股东,没有进行股东投资,没有领取过股东分红。
据L某本人所述,N某当时曾提议让L某、M某、N某三人共同出资作为股东,但L某不认可N某的方案,就没有参与投资,涉案公司和项目的投资方/股东仅有N某、M某二人,而L某仍只负责技术开发,按照技术服务领取固定报酬。
L某未对涉案项目进行投资,未签署过任何股东协议,不具有涉案公司股东身份。
另外,据L某本人所涉,除提供技术服务或获取的正常工资报酬外,L某本人还会收取一些佣金共计约x千元人民币,佣金的来源是因L某部分朋友具有兑换美元的需求,L某将这些朋友推荐给N某,N某就会给L某返还一定的交易佣金。
自L某为涉案项目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至案发时,L某本人自始至终没有获取过任何的股东利润分红。
三、主观上,L某并没有非法买卖外汇营利的犯罪故意,与本案可能牵涉的其他犯罪团伙等无任何联系,而且L某有一定有理由相信自己搭建的平台是合法的。
上文已经提到过L某的技术团队不接触运营上的工作,可以得知技术团队实际上能够了解的东西是非常有限的,难以证明其当初拥有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故意,尤其是面对平台各类用户的审核事宜也不具有权限。
在为涉案项目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之前,L某之前的工作都没有接触过虚拟货币行业、外汇金融行业。L某在向客户提币/转款时,均是严格根据已审核通过的客户资料主体中对应的银行账户实现,此外未有通过其他途径提币/转款的行为,也可以说明L某本人也并不希望有不法分子利用平台。
除提供技术支持外,L某与本案可能牵涉的其他犯罪团伙等在现实中没有任何联系,不排除是其他犯罪团伙单方面利用了涉案平台进行洗钱活动。
值得提出的是:涉案xxxx公司是20xx年注册在xxx国的一家已获得美国MSB数字货币交易牌照的全球性企业,负责提供数字资产等相关服务。涉案xxx商业计划是经过xxx大学综合评估和审批,L某有一定理由相信自己所搭建的平台是合法合规的。
综上所述:涉案平台所涉业务范围仅是某虚拟货币与美元互换,不涉及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不应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L某为涉案平台的技术开发人员,根据N某的需求及指示提供技术支持,并不参与平台的相关运营事项,
主观上L某没有非法买卖外汇营利的犯罪故意、也并没有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故意,L某涉案行为不应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故,辩护人特依法向贵局提出上述法律意见,建议贵局对L某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公安局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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