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2017)XXXX刑初XX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孙裕广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王)/ 13927710310(孙)
我们受祝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祝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中担任祝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排除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非法方法取得的祝某某、陈某登、刘某东、孔某熊、陈某昌、刘某森、刘某钊、刘某明、刘某坤、刘某鹏、钟某泉、陈某藩、钟某新、钟某燊、刘某佳、钟某文的相关供述,并申请排除审讯时间与看守所提讯记录相矛盾的刘某钊、刘某鹏、钟某汉、钟某球的相关供述。
事实与理由:
一、侦查人员给祝某某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6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等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根据辩护人阅卷情况以及会见时向祝某某本人所了解的情况,祝某某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疲劳审讯的情形。祝某某反映大部分笔录是在其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制作的,大部分时间听不清楚侦查人员问自己什么问题,以及自己又是怎样回答的,祝某某只是在侦查人员要求下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以“车轮战”频繁更替侦查人员的审讯方式,连续数天、每天两次长时间提审祝某某,在祝某某无法获得正常的睡眠休息期间集中制作笔录;侦查人员采用夜间审讯的方法,并利用监规对于祝某某必须参与相关活动的约束和20多人仓室白天吵闹不符合休息的条件,使得祝某某即便在白天不被提审,也得不到有效的休息睡眠,到夜间又再提审睡眠不足的祝某某。这显然是采用疲劳审讯的方法收集祝某某的口供。
《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显示2016年4月27日22时20分至2016年5月7日14时10分,在6天左右的时间内,祝某某被连续提审19次,制作讯问笔录共12份,扣除办理手续、往返仓室、饮食的时间之后,祝某某日平均有效休息时间不足4小时,不少讯问笔录是在连续讯问几次后且在祝某某休息不足2小时后制作;侦查人员有意选择夜间讯问,常常是将祝某某提讯2-3个小时之后才开始给祝某某录制口供,完成录制口供后也没有及时将祝某某送回收监,而是故意让其逗留在讯问室中,变相剥夺祝某某的睡眠休息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27日22时20分至2016年5月7日14时10分期间形成的笔录均应予以排除,包括:祝某某2016年4月28日8时56分至2016年4月28日11时31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4月30日1时00分至2016年4月30日2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4月30日9时42分至2016年4月30日11时36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1日10时21分至2016年5月1日11时49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2日0时05分至2016年5月2日2时2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2日9时37分至2016年5月2日11时3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3日9时37分至2016年5月3日12时5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4日3时4分至2016年5月4日6时1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5日9时37分至2016年5月5日11时5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6日2时20分至2016年5月6日6时1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5月6日12时18分至2016年5月6日13时20分的讯问笔录等11份讯问笔录是在疲劳审讯下形成的非法证据。
《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显示2016年8月23日10时40分至2016年9月12日7时20分,在20天左右的时间内,祝某某连续被提审39次,制作讯问笔录共5份,扣除办理手续、往返仓室、饮食的时间后,祝某某日平均有效休息时间不足4小时。同样,侦查人员以上述方法变相剥夺祝某某的睡眠休息时间。因此,祝某某2016年9月3日10时56分至2016年9月3日16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5日9时25分至2016年9月5日15时0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6日3时30分至2016年9月6日6时2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6月6日9时25分至2016年9月6日15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7日9时15分至2016年9月7日15时10分的讯问笔录等5份讯问笔录是在疲劳审讯下形成的非法证据。
由此可见,侦查人员有意剥夺祝某某睡眠休息时间,对祝某某疲劳审讯,以达到使祝某某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配合制作笔录并签字捺印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由于以上16份祝某某的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因此应依法予以排除。
本案中陈某登、刘某东、孔某熊、陈某昌、刘某森、刘某钊、刘某明、刘某坤、刘某鹏、钟某泉、陈某藩、钟某新、钟某燊、刘某佳、钟某文的审讯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疲劳审讯情形。侦查人员以“车轮战”频繁更替侦查人员、连续数天连夜提审的方法,利用监规对于本案被告人必须参与相关活动的约束和20多人仓室白天吵闹不符合休息的环境,使本案被告人即便在白天不被提审,也得不到有效的休息睡眠,到夜晚才开始连夜连续提审,使被告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睡眠休息,显然已构成疲劳审讯。
二、侦查人员给陈某登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2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等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显示2016年8月23日23时15分至2016年9月10日13时50分,在17天半的时间内,侦查人员连续提审陈某登43次,制作讯问笔录共12份,扣除办理手续、往返仓室、饮食的时间后,陈某登日平均有效休息时间不足4小时,而且期间大多数讯问笔录是陈某登被连续数次提讯并在休息不足2小时后制作的。侦查人员的取证方式已构成疲劳审讯。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陈某登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8月28日9时40分至2016年8月28日16时2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8月29日9时15分至2016年8月29日12时4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8月29日14时40分至2016年8月29日16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8月30日9时20分至2016年8月30日13时2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8月30日14时50分至2016年8月30日16时1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8月31日9时50分至2016年8月31日12时2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1日9时30分至2016年9月1日12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2日12时35分至2016年9月2日15时2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4日9时35分至2016年9月4日12时2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5日12时35分至2016年9月5日14时25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6日9时55分至2016年9月6日14时1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9月7日10时15分至2016年9月7日15时20分的讯问笔录。
三、侦查人员给刘某东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3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等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刘某东制作2016年4月25日10时03分至2016年4月25日14时1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14时30分至2016年4月25日16时40分讯问笔录讯问笔录、2016年4月27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7日11时30分讯问笔录之前,刘某东被连续多次提审,而且距离上一次提审仅有2个多小时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法收集刘某东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刘某东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25日10时03分至2016年4月25日14时1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14时30分至2016年4月25日16时4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7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7日11时30分讯问笔录。
四、侦查人员给孔某熊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2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等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 2016年4月23日9时0分至2016年4月25日16时40分,在这2天多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对孔某熊连续提审4次,制作讯问笔录共3份,期间休息时间总共不足10小时,而且2016年4月23日的两次提审存在时间重叠,存在提审22小时40分钟的情况,明显存在严重的疲劳审讯。2016年4月25日并没有记录孔某熊被提讯的时间,不排除被深夜提审至16时40分。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孔某熊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孔某熊2016年4月23日13时00分至2016年4月23日14时2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4日9时50分至2016年4月24日15时2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10时50分至2016年4月25日16时19分讯问笔录。
五、侦查人员给陈某昌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0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等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2016年4月21日22时30分至2016年4月24日6时00分,在这2天多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对陈某昌连续提审5次,制作讯问笔录共5份。2016年5月1日10时45分至2016年5月5日14时20分,在这4天左右的时间内,陈某昌被连续提审9次,制作讯问笔录共5份。扣除办理手续、往返仓室、饮食的时间后,陈某藩日平均有效休息时间不足5小时。陈某昌被连续多次提审,而且距离上一次提审仅有2个多小时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在以上两个时间段中采用疲劳审讯的方法收集陈某昌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陈某昌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22日2时7分至2016年4月22日5时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2日13时13分至2016年4月22日14时0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3日3时58分至2016年4月23日5时16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3日11时12分至2016年4月23日14时34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3日22时27分至2016年4月24日0时5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2日10时55分至2016年5月2日17时37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3日11时54分至2016年5月3日14时33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4日2时16分至2016年5月4日5时31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4日12时38分至2016年5月4日14时8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5日10时45分至2016年5月5日12时46分讯问笔录。
六、侦查人员给刘某森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刘某森制作2016年5月6日9时30分至2016年5月6日13时20分讯问笔录之前已被连夜提审,而且距离上一次提讯仅有3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刘某森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刘某森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5月6日9时30分至2016年5月6日13时20分讯问笔录。
七、侦查人员给刘某钊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属于非法证据;有1份讯问笔录上的侦查人员与提讯提解证上的提讯人员不一致,导致该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刘某钊制作2016年4月24日9时58分至2016年4月24日14时50分讯问笔录之前已被连夜提审,刘某钊仅有3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刘某钊的供述。
刘某钊2016年4月23日3时46分至2016年4月23日4时48分讯问笔录上记录的讯问人是罗加*、记录人是**杰,但《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上记录的是马志权、陈辉,因此该讯问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因此,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刘某钊2016年4月24日9时58分至2016年4月24日14时5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3日3时46分至2016年4月23日4时48分讯问笔录。
八、侦查人员给刘某明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6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在给刘某明制作2016年4月28日9时50分至2016年4月28日15时0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9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9日16时1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30日9时50分至2016年4月30日16时06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1日10时05分至2016年5月1日16时56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2日10时31分至2016年5月2日15时30分讯问笔录之前,刘某明均已被连夜提讯,距离上一次提审仅有2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刘某明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刘某明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28日9时50分至2016年4月28日15时0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9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9日16时1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30日9时50分至2016年4月30日16时06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1日10时05分至2016年5月1日16时56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2日10时31分至2016年5月2日15时30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3日1时30分至2016年5月3日5时00分讯问笔录。
九、侦查人员给刘某坤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刘某坤制作2016年4月22日10时15分至2016年4月22日16时00分讯问笔录之前,刘某坤已被连夜提讯,距离上一次提审仅有2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刘某坤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刘某坤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22日10时15分至2016年4月22日16时00分讯问笔录。
十、侦查人员给刘某鹏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2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属于非法证据;有1份讯问笔录的结束时间在收监之后,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刘某鹏制作2016年5月3日9时00分至2016年5月3日14时56分讯问笔录之前,刘某鹏已被连夜提讯,而且距离上一次提审仅有2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2016年4月29日3时0分至2016年4月29日5时40分讯问笔录是连续、连夜审讯的笔录,剥夺了刘某鹏的正常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刘某鹏的供述。
根据《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刘某鹏于2016年4月27日21时50分被提讯,次日6时05分被收监,但讯问笔录显示的结束时间是6时12分,笔录结束的时间不可能晚于被收监的时间,因此笔录缺乏客观真实性。
因此,刘某鹏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28日2时10分至2016年4月28日6时12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9日3时0分至2016年4月29日5时40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3日9时00分至2016年5月3日14时56分讯问笔录。
十一、侦查人员给钟某泉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钟某泉制作2016年4月24日00时20分至2016年4月24日3时5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00时15分至2016年4月25日4时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00时50分至2016年4月26日5时25分讯问笔录,是连续连夜审讯,没有保证钟某泉必要的休息。侦查人员给钟某泉制作2016年4月26日10时35分至2016年4月26日15时30分讯问笔录之前,钟某泉已被连夜提讯,而且拘留上一次提审仅有3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属于疲劳审讯。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钟某泉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24日00时20分至2016年4月24日3时5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00时15分至2016年4月25日4时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5日00时50分至2016年4月26日5时2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6日10时35分至2016年4月26日15时30分讯问笔录。
十二、侦查人员给陈某藩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5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2016年6月20日22时30分至2016年6月24日10时30分,在3天半左右的时间内,陈某藩被提审8次,相关讯问笔录共6份,扣除办理手续、往返仓室、饮食的时间后,陈某藩日平均有效休息时间不足5小时,而且不少讯问笔录是陈某藩被连续数次提讯并在休息不足2小时后制作的。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陈某藩的口供。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陈某藩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6月21日9时20分至2016年6月21日14时45分讯问笔录、2016年6月21日22时30分至2016年6月22日6时15分讯问笔录、2016年6月23日9时45分至2016年6月23日15时58分讯问笔录、2016年6月23日2时0分至2016年6月23日6时0分讯问笔录、2016年6月24日2时5分至2016年6月24日6时15分讯问笔录。
十三、侦查人员给钟某新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6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2016年4月17日21时30分至2016年4月21日13时40分,3天半左右的时间内,钟某新被连续提审9次,相关讯问笔录共4份; 2016年5月11日1时40分至2016年5月12日13时10分,1天半左右的时间内,钟某新被连续提审4次,相关讯问笔录共4份。扣除办理手续、往返仓室、饮食的时间后,钟某新日平均有效休息时间不足5小时,而且不少讯问笔录是钟某新被连续数次提讯并在休息不足2小时后制作的。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钟某新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钟某新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18日8时50分至2016年4月18日14时2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9日9时0分至2016年4月19日15时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0日9时20分至2016年4月20日14时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0日22时0分至2016年4月21日0时30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11日9时29分至2016年5月11日12时46分、2016年5月12日9时40分至2016年5月12日12时10分讯问笔录。
十四、侦查人员给钟某燊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8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2016年4月18日20时00分至2016年4月21日4时35分,在3天左右的时间内,钟某燊被连续提审6次,相关讯问笔录共7份。其中《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关于2016年4月19日的记录混乱,不排除钟某燊自2016年4月19日2时20分至次日1时00分一直被提审。而侦查人员给钟某燊制作2016年5月7日9时30分至2016年5月7日14时00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8日10时5分至2016年5月8日13时30分讯问笔录前,钟某燊已被连夜提审,拘留上一次提讯仅有3小时左右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钟某燊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钟某燊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19日3时33分至2016年4月19日5时27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9日12时13分至2016年4月19日13时42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9日22时36分至2016年4月20日0时41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0日4时10分至2016年4月20日5时26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1日1时14分至2016年4月21日2时45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1日3时12分至2016年4月21日4时12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7日9时30分至2016年5月7日14时00分讯问笔录、2016年5月8日10时5分至2016年5月8日13时30分讯问笔录。
十五、侦查人员给刘某佳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刘某佳制作2016年7月5日11时55分至2016年7月5日14时05分讯问笔录前,刘某佳已被连夜提讯,而且距离上一次提讯仅有2个多小时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刘某佳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刘某佳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7月5日11时55分至2016年7月5日14时05分讯问笔录。
十六、侦查人员给钟某文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7份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通过比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侦查人员给钟某文制作2016年4月17日9时26分至2016年4月17日13时36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8日9时16分至2016年4月18日13时4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9日9时16分至2016年4月19日13时36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0日9时36分至2016年4月20日13时21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1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1日13时19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2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2日14时3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3日9时40分至2016年4月23日15时05分讯问笔录之前,钟某文已被连夜提讯,而且距离上一次提讯仅有2、3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故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式收集钟某文的供述。
因此,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钟某文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4月17日9时26分至2016年4月17日13时36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8日9时16分至2016年4月18日13时4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19日9时16分至2016年4月19日13时36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0日9时36分至2016年4月20日13时21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1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1日13时19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2日9时30分至2016年4月22日14时30分讯问笔录、2016年4月23日9时40分至2016年4月23日15时05分讯问笔录。
十七、侦查人员给钟某汉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5份讯问笔录的结束时间是在收监之后,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钟某汉于2016年7月1日11时30分被提讯,同日14时00分被收监,但两份讯问笔录显示的结束时间分别是14时30分、15时10分,而且两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重叠;钟某新于2016年7月5日9时20分被提讯,同日16时28分被收监,但讯问笔录显示的结束时间是16时30分;钟某新于2016年7月6日9时25分被提讯,同日15时15分被收监,但讯问笔录显示的结束时间是15时30分。笔录的结束时间不可能晚于被收监的时间,故这些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因此,钟某汉的以下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7月1日11时30分至2016年7月1日14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7月1日11时30分至2016年7月1日15时1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7月5日10时00分至2016年7月5日16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6年7月6日10时30分至2016年7月6日15时30分讯问笔录。
十八、侦查人员给钟某球制作的讯问笔录中,有1份讯问笔录的结束时间在收监之后,有1份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在提讯之前,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的记录,钟某球于2016年7月1日8时35分被提讯,同日15时10分被收监,但讯问笔录显示的结束时间是16时00分;钟某球于2016年7月5日9时25分才被提讯,但讯问笔录显示的开始时间却是9时20分。笔录的结束时间不可能晚于被收监的时间,笔录的开始时间也不可能早于提讯的时间,故这些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因此,钟某球的以下笔录依法应予排除:2016年7月1日9时00分至2016年7月1日16时00分讯问笔录、2016年7月5日9时20分至2016年7月5日14时22分讯问笔录。
十九、相关线索、材料
针对以上各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考虑到相关线索已由侦查人员整理归入本案案卷中,相关线索、材料请贵院见之于祝某某、陈某登、刘某东、孔某熊、陈某昌、刘某森、刘某钊、刘某明、刘某坤、刘某鹏、钟某泉、陈某藩、钟某新、钟某燊、刘某佳、钟某文、钟某汉、钟某球等人的个人卷《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上的记录(各个人卷中“讯问笔录”的前面部分),附件对《A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进行了部分截图。
综合以上情况,辩护人认为以上在疲劳审讯期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而审讯时间与看守所提讯记录相矛盾的讯问笔录属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证据,特此恳请贵院依法排除。
此致
A市B区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孙裕广 律师
2017年7月19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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