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陈某金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贵院正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金的家婆温昭凤的委 托,依法指派王如僧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陈某金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金了解到如下事实:犯罪嫌疑人陈某金是出于照顾其在制假工场参与制造假阿胶的丈夫林金辉才参与到本案中的,其主要角色是一个煮饭阿姨,只是偶尔才参与煮饭之外的工作(打扫清洁、帮忙搬一下东西等等),并且从来没有获取过报酬。犯罪嫌疑人陈某金不是制假工场的承租者,不是假阿胶原料、生产设备的购 买者,不是假阿胶半成品、成品的生产者,不是假阿胶成品的销售者,更不是犯罪活动的密谋策划者,因此犯罪嫌疑人陈某金作为一个老实巴 交的农妇,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极其次要,社会危险性极小,不 符合《刑事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 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大部分第 3 条规定:“对于 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 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 金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其刑事处罚,对其没有逮捕的必要性。
另外,犯罪嫌疑人陈某金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在茂名市中医院做了 人流手术,身体十分虚弱。今犯罪嫌疑人陈某金和丈夫林金辉因本案已 双双被刑事拘留,他们有两个分别年仅三岁的长女林恩帆、年仅 1 岁四 个月的次子林俊廷。该两名儿女一直以来由犯罪嫌疑人陈某金带养,现 在犯罪嫌疑人陈某金与丈夫林金辉一同被关押,该两名儿女暂时由年事 已高、体弱多病的家婆温昭凤代为带养。况且犯罪嫌疑人陈某金至今仍 为林俊廷喂奶,换一句话也就是说林振霆目前仍处于哺乳期。因此,如 果贵院认为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金采取强制措施,恳请贵院根据《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金,而是将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以上申请,请批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 0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材料清单一份。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