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皖刑终80号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手 机:13802736027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就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向辩护人送达(2016)皖刑终80号判决书
申请原因:
贵院已于2016年6月14日指派审判长王某某、审判员曹某、张某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冯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人接受冯某某的委托到庭参加了庭审。但直至2016年12月,辩护人 才从当事人家属电话告知中获悉本案维持原判,冯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随即致电曹某法官(0551-6559****)要求送达(2016)皖刑终80号判决书,当时曹法官既已同意马上寄出,但至今为止辩护人仍未收到该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以上规定,为保障辩护人的权利,特此请求贵院依法送达(2016)皖刑终80号判决书。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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