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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律师如何有效质证与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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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的司法困境与辩护空间

保健品诈骗案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案件类型之一,其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区分“虚假宣传”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与“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成立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然而,在保健品案件中,司法机关常因过度关注“宣传效果”与“被害人损失”而忽视对核心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导致不少民事纠纷被错误刑事化。 

本文结合笔者承办的典型案例及司法裁判规则,从质证策略、实体辩护、程序抗辩三方面系统解析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要点,旨在为律师同行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质证策略:拆解控方证据体系的五大路径  

1. 攻击“欺骗行为”的证据链完整性  

核心逻辑:保健品案件中,控方常以“夸大功效”“虚构资质”作为指控依据,但需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实务要点: 

- 资质审查:若保健品本身具备合法生产资质(如国食健字批号),即便宣传中夸大“辅助降血糖”为“根治糖尿病”,亦属民事欺诈范畴。例如,在“某蜂胶案”中,法院认定产品合法且具备基础功能,夸大宣传不构成刑事诈骗。 

- 因果关系证明:需审查被害人购买动机是否因宣传内容直接引发。若被害人系基于产品实际体验或亲友推荐购买,则宣传行为与财产处分无直接关联。如“某灵芝孢子粉案”中,多名被害人承认“购买系因长期服用有效”,法院据此否定诈骗罪成立。 

质证技巧: 

- 要求控方逐一举证被害人的具体受骗陈述(如哪句话导致其购买); 

- 引入《广告法》第28条,论证“虚假广告”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强调仅有“虚构根本性事实”(如产品不存在)才构成诈骗。 

2. 瓦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依据  

核心逻辑:控方常以“资金未用于研发”“高管高消费”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需结合行业规律与经营实质综合判断。 

参考案例: 

- 在“某羊奶粉案”中,控方指控公司负责人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豪车,但辩护人举证公司同期投入3000万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法院认定“资金混同使用”不排除经营目的,最终改判无罪。 

- 参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若资金用于维持企业运营、支付员工工资等必要支出,即便存在个人消费,亦不必然构成非法占有。 

质证要点: 

- 调取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资金流向与经营活动的关联性; 

- 对比同行业高管薪酬水平,论证“高消费”符合商业惯例。 

3. 否定“虚构事实”的实质欺骗性  

核心逻辑: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需达到使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而保健品行业普遍存在的“功效模糊化表述”不具刑事可罚性。 

实务区分: 

- 民事欺诈:如将“增强免疫力”宣传为“抗癌”,属于夸大功效,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 刑事诈骗:如虚构“药品资质”“医学专家身份”,直接捏造根本性事实。 

案例参考: 

- 在“某干细胞案”中,公司宣称“教授团队研发”,实则聘请退休医生挂名。法院认为“挂名”虽违规,但产品确有研发投入,不构成诈骗。 

4. 引入专家辅助人破解“虚假宣传”指控  

策略价值:通过行业专家、医学专家证言,客观评价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效果的关联性。 

操作步骤: 

1. 委托权威机构对保健品成分及功效进行检测; 

2. 邀请营养学专家出庭说明“辅助功能”与“治疗功能”的界限; 

3. 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论证“标签瑕疵”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典型案例:某燕窝案中,辩护人邀请中国营养学会专家证明“燕窝酸含量与宣传一致”,成功将案件转为民事赔偿。 

5. 利用“被害人过错”减轻罪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适用场景: 

- 被害人明知保健品不能替代药物仍大量购买; 

- 被害人主动要求销售人员夸大宣传以获取“心理安慰”。 

案例举证:在“某减肥茶案”中,多名被害人承认“为快速减肥主动忽略风险提示”,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实体辩护:破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四大维度  

1. 经营基础抗辩:证明存在真实交易与产品价值 

核心观点:若保健品具有实际成本与市场流通价值,则不符合“空手套白狼”的诈骗本质。 

举证路径: 

- 提供产品生产流水线、原料采购发票、质检报告; 

- 调取电商平台销售记录,证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合理性。 

案例参考:某虫草案中,辩护人举证虫草采购价与销售价差额仅为30%(符合行业利润空间),法院否定“暴利诈骗”指控。 

2. 资金用途抗辩:区分“经营风险”与“非法占有”  

法律逻辑:企业经营存在天然风险,资金链断裂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 

实务要点: 

- 若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广告投放等正常经营,即便最终亏损,亦属市场风险; 

- 若资金用于赌博、转移境外等与经营无关用途,则可能构成诈骗。 

案例支撑:某直销企业案中,公司因政策调整导致库存积压,辩护人提交政府文件证明“不可抗力”,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 

3. 退出机制抗辩:退货退款行为否定非法占有  

关键证据: 

- 公司内部退货退款政策文件; 

- 实际退款凭证(如银行流水、客户签收记录); 

- 客服沟通记录(显示主动协商解决方案)。 

裁判规则:若案发前存在大量退货退款,或案发后积极退赃,可显著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例如,某蜂王浆案中,公司案发前退款率达40%,法院认定“具备履约诚意”。 

4. 主观认知抗辩:销售人员“层级化责任”划分  

策略价值:区分公司高层与基层销售人员的责任,避免“一刀切”入罪。 

操作要点: 

- 举证基层销售仅按话术培训内容推广,不知悉产品真实效果; 

- 高层人员若未参与虚假宣传设计,可主张其仅有管理过失。 

典型案例:某艾灸仪案中,法院认定区域经理不知晓核心技术瑕疵,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三、程序抗辩:管辖权异议与证据合法性审查  

1. 管辖权异议:阻击“跨省抓捕”与“逐利执法”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犯罪地包括行为地与结果地,但若办案机关明显违背“关联性”原则,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实务案例:某网络销售案中,辩护人指出“被害人所在地”与“公司注册地”无实质关联,成功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2. 非法证据排除:审查“诱导讯问”与“笔录失真”  

常见违法情形: 

- 讯问笔录未记录被告人辩解; 

- 以“取保候审”为条件诱使被告人认罪; 

- 未同步录音录像或录像不完整。 

举证策略: 

- 调取看守所体检记录,证明刑讯逼供导致身体损伤; 

- 对比讯问录音与笔录内容,揭露关键陈述被篡改。 

3. 鉴定意见质证:挑战“功效虚假”的鉴定科学性  

质证要点: 

-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保健品检测资质; 

- 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 抽样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覆盖全部批次产品)。 

案例参考:某胶原蛋白案中,辩护人指出鉴定机构未采用“双盲测试”,法院据此否定鉴定结论。 

四、综合辩护策略:刑民交叉与合规整改  

1. 刑民交叉路径:推动案件分流至民事诉讼 

操作步骤: 

1. 向法院提交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如消费者维权败诉案例); 

2. 举证被害人已通过民事途径获得部分赔偿。 

2. 企业合规整改:换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政策背景: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对整改到位的企业可适用不起诉或缓刑。 

合规要点: 

- 建立广告审查委员会,杜绝虚假宣传; 

- 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 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典型案例:某药企因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精准辩护的本质是回归证据与构成要件

保健品诈骗案的辩护核心,在于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精细化质证瓦解控方证据体系,结合行业规律与商业逻辑重构案件事实。律师需摒弃“泛道德化”思维,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基础上,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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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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