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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7-21

内容简介: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辩例法律文书精选

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辩例法律文书精选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的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应当秉持的基本信念是,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官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原因很简单,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2011年12月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雷庭当庭表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坚称自己无罪,坚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这一判决,是权力的博弈,是“协调”的结果,是法律的羞辱,是法治的倒退。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偏袒检察院,忽略辩护意见,无视合法证据,回避合理申请。

我们请求贵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人员取证程序违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涉嫌伪造证人证言。

我们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新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改判雷庭无罪,还雷庭清白。

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纪检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在办理雷庭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极具典型法治意义的案件,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中央领导重视,广大民众关心,全国公安关注,多家媒体跟踪。

雷庭最终要得到无罪的判决,凶手最终应得到法律的惩处。

我们相信法官的智慧和良知,仰仗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期待法治的进步和昌明。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二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雷庭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跟踪到现在,对本案有全面的了解。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对雷庭的有罪判决,是 “协调”的结果,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改判雷庭无罪,还雷庭清白。

在一审阶段,我们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审辩护词”;雷庭和陈焕鹏分别提交了控告函,要求追究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刑事责任。

在二审阶段,我们向贵院提交了雷庭的“刑事上诉状”及 “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尽管我们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即担任雷庭的辩护人,但我们立足新的证据事实,根据新的情况,现提出总的辩护意见如下,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偏袒检察院,忽略辩护意见,无视合法证据,回避合理申请;

三、请求贵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人员取证程序违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涉嫌伪造证人证言;

四、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新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改判雷庭无罪,还雷庭清白;

五、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纪检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在办理雷庭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帮助合议庭查明本案事实,最大限度的维护雷庭的合法权益,我们向合议庭完整展示本案的事实真相:

2010年8月6日22时许,正在新英湾派出所值班的陈焕鹏接到辖区内两位联防队员的报告,称有两伙人持刀在金某湾娱乐会所侧面的一家网吧门口准备打架,陈焕鹏觉得情况紧急,一边下楼一边向洋浦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寻某龙请示。派出所共有八九名警察,有的休息或外出,当晚值班的只有两三人。寻某龙副局长当即电话指示局防暴队带队值班的雷庭,带上两个中队去支援。防暴队集合登车后,雷庭与陈焕鹏通电话,陈焕鹏表示跟踪目标已骑摩托车来到普某菜市场南门口的加某比夜总会楼下。

防暴队员随即赶到加某比夜总会停车场,与陈焕鹏会合后,陈焕鹏对雷庭说,有两个人已上了楼,快检查一下这些摩托车。防暴队员在检查摩托车时,发现一个穿邮政局制服骑摩托车的男子形迹可疑,上前盘查时,该男子满嘴酒气地说“我又没犯法有什么权力查我”,并与执法人员发生了拉扯,因见该男子醉得厉害,防暴队员未强制盘查。事后得知该男子叫周某江。

到了加某比夜总会楼下,雷庭和陈焕鹏两人分工。雷庭带防暴队员在嫌疑人的摩托车周围布防,如果他们下来开车即进行盘查,陈焕鹏则带两名警员上楼盘查。两辆摩托车靠墙边停放,雷庭让七八名防暴队员围成扇形,布防了警戒线。

不久,有六七个人醉意蹒跚地下楼出来,其中一人走进警戒区要骑摩托车,队员上前将其控制,带到墙边,雷庭过去告诉他,我们是公安局的,在查一群带刀的人,请你配合一下。那人比较配合,双手放在墙上,让队员搜查。这时,有一个人喊“雷警官”,雷庭回头一看,是他认识的一个生意人王某明。王某明说,被搜查的人叫陈某东,是他朋友,请雷警官给个面子。雷庭说明原委,表示搜查一下,没带管制刀具就放行,等新英湾派出所的陈所长下来就放他走。

这时候,一个叫陈某华的人突然冲进警戒区,冲着执法民警喊“你们没有证据就乱抓人!”雷庭给其讲清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正在盘查,让其走开。但是陈某华不听劝阻,并开始骂骂咧咧,周围的几个人同时起哄,防暴队员急忙围了过来。雷庭怕场面失控,没有再去搜查陈某东,同时打电话让陈焕鹏下来。陈焕鹏下来后,表示楼上也没查出什么线索。同时劝告陈某华等人,不要闹事,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但陈某华还是骂骂咧咧,雷庭就口头警告他,但陈某华不仅不听警告,还越骂越难听。陈某华和雷庭逐渐贴近,陈某华一边骂一边往雷庭身上吐口水,并与雷庭发生身体接触,雷庭为制止其靠近,就用手将其推开。

现场越来越混乱,必须果断处置,雷庭向陈焕鹏建议将陈某华、陈某东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陈焕鹏表示同意。将二人押上警车后,有个叫周某家的站在公路边对雷庭说,“雷庭,你今天不放了我朋友,我明天就杀了你全家”并朝警车扔矿泉水瓶和石头。于是,几名防暴队员上去抓捕周某家,周某家逃跑,队员们追了过去。不久,防暴队员抓回来两个人:周某家,和前面曾与防暴队员轻微冲突的周某江。当时周某家已经被戴上手铐,周某江未戴手铐,随后其二人被带上警车。正抓捕周某家时,周某江给其帮忙上前阻挡,就将其也抓了。

雷庭想把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表示,派出所警力不够,四个人没法监控。陈焕鹏带警员走后,雷庭给寻某龙副局长打电话想请示如何处置,没有打通。他决定将这四人暂时带回防暴队。回到防暴队,打给寻副局长的电话通了,寻副局长指示他将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并表示他会与陈焕鹏协调。因周某江没戴手铐,他不断在车内敲敲打打,雷庭让队员将他带下车,戴上手铐后又带上车,其他三名被抓的人未下车。

雷庭就和队员一起将这四人押到新英湾派出所,交给了陈焕鹏等警员。在派出所,雷庭再次遇到王某明,王某明向他求情,表示这几个人喝多了,能不能看在他的面子上,不要拘留。雷庭表示,“我和他们也没有仇,不会故意叫派出所拘留他们,怎么处理是派出所的事,反正你和陈所长也熟,你去找陈所长说说吧。”

雷庭就和防暴队员回到防暴队,他与另一位值班民警交接了工作,就回家休息了。陈焕鹏和民警王某壮等人对陈某华等四人继续盘问,后进行了说服教育,于8月7日凌晨零时左右将他们放了。四人离开派出所后,陈某华遇到吴某勇等几个朋友,谈起此事,决定不能这样算了,就从一位朋友那里得到雷庭的手机号码,接连打了好几个电话给雷庭,说的都是一些威胁雷庭的话。雷庭表示如果对雷庭执法有意见,可以到公安局去告雷庭。陈某华约雷庭出去,雷庭说自己已经休息了,不会出去的。后来陈某华又打了几次电话,无理取闹,雷庭就没有再接陈某华的电话了。

打完电话,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王某兴、吴某华等人开了三辆小汽车堵住防暴队门口,陈某东又叫几个人骑摩托车赶来,在防暴队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让雷庭出来。民警李宏等人进行劝解,陈某华等人仍然吵闹,后来往防暴队院内扔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陈焕鹏赶来处理,陈焕鹏带王某壮、王某家等警员赶到防暴队门口,也进行了劝解,但没有效果。

8月7日凌晨2时许,接到报告后寻某龙副局长赶到现场,在劝导无效后,下令将陈某华、吴某勇等人带回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某勇等人有暴力对抗行为,民警将其制服。

这几人被制服后,寻某龙副局长让雷庭赶到防暴队,带领防暴队员将这几人送到新英湾派出所帮助协调处理。雷庭率防暴队员将这几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安排防暴队队员看守陈某华等人后就离开了。经审查,洋浦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对陈某华、吴某勇二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走。

事后洋浦公安局就此事进行专门调查,调查结果认定雷庭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是奉公执法,无任何违法行为。

这本是一次正常的出警执行公务,不想七个月之后却飞来横祸。2011年3月份,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雷庭拘留并逮捕(后改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随后在海南省政法委的牵头由海南省公安厅和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专门调查,调查报告出来之后,辩护律师一再申请调取该调查报告,至今未获检察院和法院任何回复。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对雷庭提供非人的待遇,对其进行精神和肉体上巨大的折磨,并承诺只要雷庭承认打人就可以将其放出去。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对陈焕鹏采取同样的手段,逼迫、诱使其承认见到雷庭打人的事实。经过长达50天的折磨,陈焕鹏向检察人员“提交”了“满意”的证言。检察人员得到此非法的“关键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陈焕鹏于开庭当日出示检察人员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铁”证(详见下文),检察院又通过各方面“协调”、给法院施加压力的手段,让法院将雷庭定罪。

一审开完庭后,中央领导批示,要求查清事实真相。海南省政法委组织了两个调查组分别进驻东方市和洋浦开发区调查检察人员办理此案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组针对此事已经形成调查报告,辩护人已申请调取该调查报告提交二审法院予以质证。

根据本案如此明白的事实、如此简单的常理,基于对法律神圣的信仰、对法官的完全信赖、对正义的必然信心,我们曾经一度认为本案几乎不用辩护,一审法院即将毫无疑问地对雷庭作出无罪判决,但令人万万料想不到的是,以上完全合理的期待在一审法院承受来自法律之外太多的压力下,以一纸“协调”的结果,认定雷庭非法拘禁罪成立!

尽管如此,我们仍本着法律人应有的良知,以及对法律最终公平正义的追求,坚信二审法院法官能坚守法律对法律人的基本立场和要求,秉承法律人对正义使命的不懈追求对雷庭作出无罪判决。

下面,详述具体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雷庭的一些行为公正的作出认定,主要包含了以下三方面:

第一,肯定了雷庭没有在防暴大队指使防暴队员虐待、殴打“被害人”,对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雷庭让被害人围成一圈并进行殴打”不予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6页)。该指控的依据是大量充满矛盾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言词证据”。“被害人”陈某华等四人被带至防暴队后是否有下车,是否有被殴打?根本无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陈某华等四人在防暴队被殴打了,而防暴队队员却说他们没有在防暴队或者看到有人殴打被抓的人,雷庭和防暴队员都说他们请示领导后就直接将他们送到新英湾派出所;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有的人说陈某华等四人有下车,有的人却说没有下车;显而易见,带回防暴队这个阶段的 “事实”矛盾重重,也无相关证据证明陈某华等四人被殴打。即便他们有被殴打,但是控方没有有关陈某华等人在防暴队被殴打受伤的相关证据(如法医鉴定结论),只有几份互相矛盾的询问笔录,由此判断,《起诉书》对该事实的指控所依据的是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的“言词证据”。细细推敲之下,这些“言词证据”不仅刻意掩盖“被害人”陈某华等四人妨碍公务、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而且在雷庭和防暴队是否有非法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上还存在着互相矛盾之处。以此作为支撑的指控根本无法成立。

第二,肯定了雷庭是因公出警协助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对“被告人雷庭在接到指令带领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的事实予以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5页);

第三,肯定了“被害人”是被雷庭等送到派出所由派出所干警询问完毕再放人,对“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回防暴队,交给新英湾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讯问(此处应为询问)后,将四人放走”的事实予以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5页)。

但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雷庭打了上前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见一审判决书第15页)以及 “被害人陈某华上前质问,雷庭下令给陈某华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见判决书第7页),都是无视证据事实的。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视听资料,虽然已经被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了剪辑,但我们仍可以清楚的看出陈某华不仅仅只有“上前质问”的行为,事实是他实施了阻挠警察执法的行为,具体包括(1)冲击警戒线。陈某华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区,与防暴队员发生肢体推搡。这一事实还有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等多份证据互相印证。(2)辱骂执勤民警。视听资料中有陈某华与雷庭互相指指点点的视频,并有雷庭供述互相印证。(3)推搡执勤民警。陈某华在冲击警戒线时与防暴队员有推搡,在和雷庭接触时也有推搡。该事实有视听资料和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互相印证。(4)虽然没有经过专门仪器检测证明陈某华等人被盘查时醉酒程度如何,但他们喝了很多酒是事实,他们自己也承认。如陈某华说:“在海明珠家酒家吃晚饭,洋浦王某明等几个朋友作东。当时喝了一瓶白酒五瓶啤酒”,“又去加某比KTV要了400块钱的啤酒,喝了10多瓶。”并且有洋浦公安局对陈某华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笔录印证。(见2010年8月7日3时50分至5时38分,洋浦公安局对陈某华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笔录第2页)。按常理推论,陈某华在醉酒的情况下有过激行为是完全有可能的。该录像自始至终都未显示雷庭有打陈某华耳光的事实,此外,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雷庭有打陈某华耳光的事实。(陈某华的单一陈述纯属诬陷)

因此,雷庭和防暴队员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完全符合必要限度的或推或“打”的身体强力制止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如一审判决中断章取义的认定“被告人雷庭打了上去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之后用手铐将其约束,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而不是将上前质问的“无辜群众”用手铐带回派出所。一审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周某家、周某江二人并非盘查对象却被殴打并被带走” (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也是无视证据事实的。

根据以下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周某家、周某江属于雷庭执行盘查任务的对象:二人都是从加某比夜总会二楼下来的违法嫌疑人,其阻挠执法的言行更不能排除其系同伙的嫌疑;依法执行盘查的过程中极不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对其盘查; “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有辱骂、非法冲击、向警车投掷物品等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退一步言之,即便他们不是盘查的对象,只要有非法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雷庭也有权依法将他们带回盘查,他们并非所谓的“无辜群众”。

第三,一审判决对“‘雷庭和防暴队出警着装已表明执法身份,雷庭将阻挠执法的人员强制带回盘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其行为是正常执行公务,不是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的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6页),也是无视证据事实的。

在当晚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雷庭出警身着洋浦公安局统一配发的作训服,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一种。防暴队队员则依法身着出警制服,佩带头盔、警棍。这一事实有检察院提供的视听资料予以印证,正说明他们的着装都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不出示执法证件。而事实是雷庭和防暴队出警的着装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他们也依法向被盘查人表明了身份;更具有说服力的是陈某华等人中(王某明)有认识雷庭的人,而且陈某东也自认他们从雷庭和防暴队的着装上知道警察正在执行盘查任务,这一点有雷庭、证人陈保健、陈某东的证词互相印证。

第四,一审判决认定“雷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6页),是无依据的。雷庭的行为恰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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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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