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等涉嫌受贿罪一案庭前会议流程备忘
案号:(2017)赣刑终158号
一、本案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程序性事项,如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二)如收集了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提交;
(三)听取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主要观点,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二、本案庭前会议主持人员与参加人员
主持人员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或审判长指定的案件承办法官;预计参加人员包括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三、庭前会议召开次数及公开情况
刑事庭前会议的次数由合议庭视情确定,一般以不公开方式召开。
四、庭前会议流程及辩护人发言(并非为必经流程,由审判人员确定)
(一)审判人员简要介绍合议庭已着手的庭审准备工作,并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人员名单
(二)审判人员向辩护人了解是否已经会见上诉人,是否已经阅卷,是否了解检察机关机关拟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及证人、鉴定人名单等
辩: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证人、鉴定人名单,以便于质证。
(三)审判人员就本案是否存在不宜公开审理的情形,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
辩:没有存在不宜公开审理的情形,且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且辩护人认为本案上诉人均不构成受贿罪,应公开审理查明事实。
(四)审判人员询问辩护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以及鉴定人回避
辩:不申请回避。
(五)询问辩护人是否担任过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辩护人
辩:没有担任过其他当事人的辩护人。
(六)辩护人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辩:恳请法院调查是否存在未随案移送的证据。辩护人从本案各被告人的提讯证中发现,各被告人被提讯的次数远多于形成笔录的次数,被告人每次被提审的时间均较长,不排除存在未移送相关讯问笔录的情形。另外,由于本案上诉人均指出本案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因此申请调取焦某某、江木才、万振扬审讯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七)审判人员询问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审理时出示,如需出示,辩护人先将该证据向公诉人展示,或者随后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供
辩:需要提供证据。
(八)辩护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辩:申请调取焦某某、江木才在黄马办案基地监视居住期间以及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出入“居室”、监室记录;申请调取万振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出入仓记录,以证明焦某某、江木才、万振扬在侦查阶段被严重疲劳审讯。
(九)审判人员询问上诉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申请,辩护人先说明理由,公诉人随后发表意见
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见《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十)审判人员询问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辩护人先说明理由,公诉人随后发表意见
辩:根据庭前会议情况。
(十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检察员、辩护人可就拟在庭审时的举证、质证的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就实现简繁分流,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证据举证、质证方式达成共识
辩:为提高诉讼效率,建议先对江西陶瓷公司340万元受贿案进行质证,再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的顺序对其余6起受贿案进行质证;同意按照证据种类分类质证,但需要保证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质证时间。
(十二)听取检察员和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主要观点,明确争议焦点。
辩:主要观点详见《庭前会议辩护意见概要》。
(十三)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就具体开庭时间、地点等事务性事项进行磋商
辩:建议在 月 日后连续开庭审理本案。
(十四)特殊情形:通知刘祖培等5人出庭接受调查
辩:详见《庭前会议发问提纲》。
(十五)特殊情形: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十六)特殊情形: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辩:详见《庭前会议发问提纲》。
(十七)核对庭前会议笔录并签名
(十八)法院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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