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略。
请求事项:请对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符合该款规定。
2014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庄金火同意了其他同案犯提出的盗窃摩托车的建议,将一辆经鉴定价值2200元整的摩托车开走。同日,犯罪嫌疑人刘银峰被刑事拘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的规定,汕头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因此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盗窃数额极小,仅仅超过盗窃罪立案标准200元。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大部分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意见指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犯罪嫌疑人刘银峰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银峰是未成年人,知罪、认罪、悔罪,且是在同案犯教唆下实施盗窃,没有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没有分到赃款,涉案摩托车当天归还失主,没有实质上给事主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其宣告刑大约是3个月,即符合取保侯审的条件。
2.继续逮捕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将会导致其可能判处刑期,超过其被羁押的时间,变成量刑畸重,对其极其不公。
自案发至今,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已被羁押72天(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刑留,截至2015年2月13日,共72(27+31+13=72)天);如果继续将其羁押,直到判决生效,那么其被羁押已经超过其可能判处的刑期,对其极不公。
3.我们的期望:让我们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人民检察院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决反对执法不公,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请让我们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人民检察院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综上,请批准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并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关于“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侯审,人民检察院应当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如果贵院同意取保侯审,我们愿意根据贵院的决定,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并保证犯罪嫌疑人刘银峰在取保侯审期间遵法守纪。
谢谢!
申请人: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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