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消防行政许可预审、预验收制度(试行)》
举证意见:
该证据证明预审预验制度的“试行”是在2012年才开始的,在2009年以及2010年XX验收时并无预审预验制度。
第二组
(一)深圳市公安局2010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zfgb/2010/gb689/201003/t20100328_1487347.htm
(二)深圳市公安局2012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zfgb/2012_1/gbtk2/201205/t20120509_1911950.htm
查询方法:进入www.sz.gov.cn,在“搜一下”栏目输入需要查询的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三)深圳市公安局2013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zfgb/2013/gbtk1/201304/t20130417_2128862.htm
查询方法:进入www.sz.gov.cn,在“搜一下”栏目输入需要查询的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
质证意见:
该组证据证明,深圳市公安局会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如果在2009年-2011年试行预验收制度,必然会在白皮书的工作总结中体现,但事实上白皮书对试行预验收制度没有任何表述。
根据辩方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可知,消防预审预验制度是在2012年才制定的。因此,在2009年至2010年XX花园验收期间,根本不存在预审预验或便民措施,余某某不可能在不存在的“预验收过程中”,与某公司达成了权钱交易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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