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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权涉嫌贪污案(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曾庆权涉嫌贪污案(判处缓刑,当庭释放)之

广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04)穗公预案字第 0533 号

犯罪嫌疑人邓某,男, 1979 年 5 月 16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11790****** ,四川成都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人。捕前住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走马岗路 ***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男, 1979 年 9 月 19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2790****** ,上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二宫站值班员。捕前住广州市东山区东川路 **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1979 年 10 月 16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4791****** ,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捕前住广州市登峰街下塘黄田*巷* 号 *** 房。 2004 年 11 月 4 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 1982 年 11 月 27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6198211****** ,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捕前住广州市番禺区同康路**街 **号。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 1974 年 7 月 15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1005740****** ,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站长。捕前住广州市海珠区马冲直街 ** 号之一西门 ** 房。 2003 年 1 月起在市二宫站当值班站长。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男, 1980 年 6 月 16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2800****** ,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捕前住广州市东山区东郊市场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男, 1980 年 8 月 4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5198008****** ,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捕前住广州市海珠区北山**大街*号。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 1983 年 11 月 6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2831****** ,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技,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西门口站站务员。捕前住广州市共和二路**号之*。 2004 年 11 月 17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5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男, 1982 年 8 月 16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2820****** ,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火车站站务员。户口所在地:广州市东山区牛乳基 ***房,捕前住广州市东山区桃园*巷 ** 号 ** 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 1979 年 10 月 17 日 生,身份证号码: 440102791****** ,广州市人,回族,文化程度中专,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市二宫站值班站长。捕前住广州市东山区德政路聚仁坊 ** 号 *** 房。 2004 年 1 月起在市二宫站当值班站长。 2004 年 10 月 29 日 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 日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杨某、黄某、王某某涉嫌盗窃和传授犯罪方法一案,经我局预审和调查,证实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03 年底,犯罪嫌疑人邓某在广州市地铁市二宫站票亭为顾客充值羊城通卡期间,发现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强行切断电源,以阻止记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便可达到盗窃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这种非法充值方法下称“断电方法非法充值”)。 2003 年底至 2004 年 6 月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市二宫站票亭故意将上述作案方法分别传授给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随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人按邓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法大肆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广州市羊城通公司重大损失。

二、 2004 年 6 月 27 日 至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伙同陈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51 张羊城通卡,有邓某、谭某某负责在市二宫站票亭采取断电的作案方法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 130897.1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购买食品、日用品、电器、装修用品一批和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等消费,合计人民币 31805.4 元;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伙同陈某用上述非法充值的充值款余款合计人民币 99091.7 元,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购买手机、相机、MP3 机等物品共同分用或由犯罪嫌疑人陈某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享用,挥霍花光。

三、 2004 年 6 月至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44 张羊城通卡, 4 在市二宫站票亭采取断电的作案方法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68701.9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联华快客和胜佳超市等地购买诺基亚 N6230 手机一台、食品和日用品一批及长期租坐出租车和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 2004 年 7 月至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相同作案方法,在市二宫站票亭多次非法充值羊城通卡,并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消费,合计人民币 8098.1 元。

四、 2004 年 7 月至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16 张羊城通卡,在市二宫站票亭通过林某某代为非法充值人民币 8098.1 元,自行采取断电的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0750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胜佳超市和联华快客等地购买香烟、酒、食品、日用品一批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将购买的香烟和酒销赃牟利,所得赃款人民币 7000 多元被全部挥霍花光。

五、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17 张羊城通卡,在市二宫站票亭采取断电的作案手法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 21750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使用上诉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榨汁机、松下 GD55 手机、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各一台,“音乐工场 F 牌 MP3 机两台,伟峰 060 相机架一个,食品和日用品一批,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六、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9 张羊城通卡,在市二宫站票亭采取断电的方法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13700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的羊城通卡在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三星 S308 手机、“神州之音 MD— 牌 MP3 机各一台、食品及日用品一批,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

七、 2004 年 6 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广州地铁西门口站票亭为顾客充值羊城通卡期间,发现充值羊城通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将羊城通卡撤离充值系统读卡器,以阻止纪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便可达到盗窃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这种非法充值的方法下称“快速取卡法”)。犯罪嫌疑人杨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2 张羊城通卡,在西门口站票亭以上述作案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900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

八、 2004 年 6 月下旬至 8 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本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汤敏芳(另案处理)住处和海珠区 Rose Marry 卡拉 OK 厅,故意将上述作案方法分别传授给汤敏芳和犯罪嫌疑人黄某。随后,汤敏芳、黄某按杨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法,进行大肆非法充值羊城通看,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广州市羊城通公司较大损失。

九、 2004 年 7 月中旬至 9 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为达到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目的,收集 3 张羊城通卡,在广州市火车站票亭以“快速取卡法”的作案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1900 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

十、 2004 年 8 月下旬至 10 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通过胡靖(另案处理)收集 10 张羊城通卡,然后分别通过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同案汤敏芳以上述作案方法非法充值 2600元。得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将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以打折的方式售给他人,收取赃款 1900 元后,将赃款挥霍花光。

十一、 2004 年 10 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地铁二宫站票亭为顾客充值羊城通卡期间,发现快速取卡的非法充值方法。该王在明知上述非法充值方法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的情况下,在市二宫站票亭故意将上述作案方法传授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同案梁树怡(另案处理)。致使林某某、梁树怡按王某某传授的方法大肆非法充值羊城通卡,造成羊城通公司的损失。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盗取羊城通充值款,多次在市二宫站票亭为乘客充值羊城通卡的过程中,利用快速取卡的方法进行非法充值,截留乘客充值款据为己有,合计人民币 850 元;又用其本人的三张羊城通卡在市二宫站票亭以上述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150 元用于日常消费。

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两人涉嫌共同盗窃人民币 130897.1 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参与共同盗窃人民币 61392 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76800 元,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18848.1 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吴某某两人涉嫌共同盗窃人民币 8098.1 元。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21750 元。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13700 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3500 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4500 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黄某两人涉嫌共同盗窃人民币 2600 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人民币 2000 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资料、证人证言、书面证据德国那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杨某、黄某、王某某亦供认在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邓某、杨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朱某某

附:

1 、 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杨某、黄某、王某某现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某、陈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杨某、黄某、王某某预审卷宗 A 、 B 共贰拾肆册。

3 、建议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被缴获的赃物(人民币 2100 元;富士 S5000 数码相继一台)、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被缴获的赃物(万和 ZLP72 型消毒碗柜一台;“康赛特” CXW—190—A11 型吸油烟机一台;“名匠” 9210 型门锁二把;塑料储物箱五个;佳能 A80 型数码相机一台;“海尔” KF—25GW/Z1 分体式空调机一套)、犯罪嫌疑人陈某被缴获的赃物(佳能 A75 型数码相机一台;松下 X66 型手机一台及发票;奥莱克 ALK—M 型音响一套)、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被缴获的赃物( NOKIA N6230 型手机一台)、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被缴获的赃物(“音乐梦工场 F 牌 MP3 一台;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一台;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一台)、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缴获的赃物(惠普 VECTRAXE310 主机一台;三星 S308 手机一台;神州之音 MD288/MP3 一台)判处拍卖折价偿还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对缴获的 44 张羊城通卡依法判处归还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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